考試用書
【出版社】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學護理學院
【出版時間】2010年10月
內容簡介
為配合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護理學專業(主管護師)資格考試,幫助考生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握考試要點,提高複習效率,北京大學護理學院組織相關學科專家,根據護理學專業(主管護師)最新考試大綱,共同編寫了這套《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叢書》。本書便是其系列中的一冊。
圖書目錄
第一篇 醫學倫理學
醫學倫理道德
第二篇 內科護理學
第一章 呼吸系統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章 循環系統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三章 消化系統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四章 泌尿系統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五章 血液及造血系統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六章 內分泌與代謝性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七章 風濕性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八章 理化因素所致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九章 傳染病病人的護理
第十章 神經系統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三篇 外科護理學
第一章 水、電解質、酸鹼代謝失調病人的護理
第二章 外科休克病人的護理
第三章 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
第四章 麻醉病人的護理
第五章 復甦
第六章 重症病人的監護
第七章 外科圍手術期護理
第八章 疼痛病人的護理
第九章 營養支持病人的護理
第十章 外科感染病人的護理
第十一章 損傷病人的護理
第十二章 器官移植病人的護理
第十三章 腫瘤病人的護理
第十四章 頸部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十五章 乳房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十六章 腹外疝病人的護理
第十七章 急性化膿性腹膜炎病人的護理
第十八章 腹部損傷病人的護理
第十九章 胃、十二指腸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章 腸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一章 直腸肛管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二章 門靜脈高壓症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三章 肝臟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四章 膽道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五章 胰腺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六章 急腹症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七章 周圍血管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八章 顱內壓增高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九章 顱腦損傷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章 常見顱腦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一章 胸部損傷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二章 膿胸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三章 肺部疾病外科治療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四章 食管癌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五章 心臟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六章 泌尿、男性生殖系疾病的主要症狀和檢查
第三十七章 泌尿系損傷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八章 泌尿繫結石病人的護理
第三十九章 泌尿、男性生殖繫結核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章 泌尿系梗阻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一章 泌尿、男生殖系統腫瘤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二章 男性性功能障礙、節育者的護理
第四十三章 腎上腺疾病外科治療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四章 骨科病人的一般護理
第四十五章 骨與關節損傷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六章 骨與關節感染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七章 腰腿痛及頸肩痛病人的護理
第四十八章 骨腫瘤病人的護理
第四篇 婦產科護理學
第一章 女性生殖系統的解剖與生理
第二章 妊娠期婦女的護理
第三章 分娩期婦女的護理
第四章 產褥期婦女的護理
第五章 新生兒保健
第六章 高危妊娠婦女的護理
第七章 妊娠期併發症婦女的護理
第八章 妊娠期合併症婦女的護理
第九章 異常分娩的護理
第十章 分娩期併發症婦女的護理
第十一章 產後併發症婦女的護理
第十二章 遺傳諮詢與產前診斷
第十三章 婦科護理病歷
第十四章 女性生殖系統炎症病人的護理
第十五章 月經失調病人的護理
第十六章 妊娠滋養細胞疾病病人的護理
第十七章 婦科惡性腫瘤化療病人的護理
第十八章 婦科腹部手術病人的護理
第十九章 外陰、陰道手術病人的護理
第二十章 不孕症婦女的護理
第二十一章 計畫生育婦女的護理
第二十二章 婦女保健
第二十三章 婦產科常用護理技術
第二十四章 婦產科診療及手術病人的護理
第五篇 兒科護理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生長發育
第三章 小兒保健
第四章 小兒營養與餵養
第五章 小兒心理、用藥護理及護理技術
第六章 新生兒和新生兒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七章 營養性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八章 消化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九章 呼吸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章 循環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一章 血液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二章 泌尿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三章 內分泌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四章 神經系統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五章 免疫缺陷病和結締組織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六章 遺傳性疾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七章 常見傳染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八章 結核病患兒的護理
第十九章 寄生蟲病患兒的護理
第二十章 急性中毒和常見急症患兒的護理
第六篇 社區護理學
第一章 社區護理學概論
第二章 社區護理工作方法
第三章 社區家庭護理
第四章 社區重點人群保健
第五章 社區常見慢性病的護理和管理
第六章 社區常見精神病病人的護理與管理
第七章 社區常見傳染病病人的護理與管理
第八章 社區急重症病人的急救和轉診
第九章 社區康復護理
第十章 社區臨終病人護理
第七篇 護理健康教育學
第一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二章 人類行為與健康相關行為
第三章 健康傳播的方法與技巧
第四章 健康教育的步驟
第五章 醫院健康教育
第八篇 醫院感染護理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醫院感染的微生物學原理
第三章 醫院感染監測
第四章 消毒與滅菌
第五章 手、皮膚的清潔和消毒
第六章 醫院環境的消毒
第七章 隔離
第八章 合理使用抗感染藥物
第九章 醫院感染與護理管理
第十章 特殊病原菌的感染途徑及消毒
第九篇 護理管理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管理理論在護理管理中的套用
第三章 計畫工作
第四章 組織工作
第五章護理人力資源管理
第六章 領導工作
第七章 組織溝通
第八章 衝突與協調
第九章 控制工作
第十章 護理質量管理
報名條件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人發462號2000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四條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準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 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 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衛生部、人事部關於印發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衛人發164號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114號)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衛生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衛生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現將衛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2、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附屬檔案1: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下發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已具備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五條 預防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全科醫學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
(一)取得初級資格,根據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藥、護、技師: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藥、護、技士職務。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聘任主治(管)醫師,主管藥、護、技師職務。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均實行考評結合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
第七條 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國家預防醫學、全科醫學、 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準等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併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 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一條 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總政治部負責。
第十七條 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462號)未明確事項,均按本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2: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均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人事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設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等專業組)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務工作委託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定於每年10月。首次考試擬定於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條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定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各項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六條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七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具有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考定點學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使考生利益受到損害。
第九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准,報衛生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平穩有序進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按國家公布的考試合格標準為考試合格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同時,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本地區考試合格標準,作為本地區範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合格標準,報人事部、衛生部備案。
2009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09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二)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三)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報名時間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2010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為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0日,現場確認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17日——2010年1月12日。
2012年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2012年衛生資格現場確認時間是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5日
2013年衛生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2013年衛生資格現場確認時間是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28日
網上報名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12月份-次年初1月份。
報名方式:先進行網上報名,再進行現場確認。
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報名時間:於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
網上報名步驟:
步驟1、考生在中國衛生人才網上查看報名聲明,閱讀並同意後點擊進入報名流程。
步驟2、查看報名流程:了解報名順序及注意事項後點擊開始報名,進入報名頁面。
步驟3、進入網報系統,註冊並填寫網上報名申報表。考生可以在12月報名後,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個人密碼,登錄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填報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4、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考試科目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一、初級(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101 | 藥學 | 107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102 | 中藥學 | 108 | 營養 |
103 | 口腔醫學技術 | 109 | 理化檢驗技術 |
104 | 放射醫學技術 | 110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105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111 | 病案信息技術 |
106 | 病理學技術 |
二、初級(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201 | 藥學 | 209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202 | 中藥學 | 210 | 營養 |
203 | 護理學 | 211 | 理化檢驗技術 |
204 | 中醫護理學 | 212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205 | 口腔醫學技術 | 213 | 病案信息技術 |
206 | 放射醫學技術 | 214 | 輸血技術 |
207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215 | 神經電生理(腦電圖)技術 |
208 | 病理學技術 |
三、中級(師)考試專業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301 | 全科醫學 | 347 | 麻醉學 |
302 | 全科(中醫類) | 348 | 康復醫學 |
303 | 內科學 | 349 | 推拿(按摩)學 |
304 | 心血管內科學 | 350 | 中醫針灸學 |
305 | 呼吸內科學 | 351 | 病理學 |
306 | 消化內科學 | 352 | 臨床醫學檢驗學 |
307 | 腎內科學 | 353 | 口腔醫學 |
308 | 神經內科學 | 354 | 口腔內科學 |
309 | 內分泌學 | 355 | 口腔頜面外科學 |
310 | 血液病學 | 356 | 口腔修復學 |
311 | 結核病學 | 357 | 口腔正畸學 |
312 | 傳染病學 | 358 | 疼痛學 |
313 | 風濕與臨床免疫學 | 359 | 重症醫學 |
314 | 職業病學 | 360 | 計畫生育 |
315 | 中醫內科學 | 361 | 疾病控制 |
316 | 中西醫結合內科 | 362 | 公共衛生 |
317 | 普通外科學 | 363 | 職業衛生 |
318 | 骨外科學 | 364 | 婦幼保健 |
319 | 胸心外科學 | 365 | 健康教育 |
320 | 神經外科學 | 366 | 藥學 |
321 | 泌尿外科學 | 367 | 中藥學 |
322 | 小兒外科學 | 368 | 護理學 |
323 | 燒傷外科學 | 369 | 內科護理 |
324 | 整形外科學 | 370 | 外科護理 |
325 | 中醫外科學 | 371 | 婦產科護理 |
326 | 中西醫結合外科學 | 372 | 兒科護理 |
327 | 中醫肛腸科學 | 373 | 社區護理 |
328 | 中醫骨傷學 | 374 | 中醫護理 |
329 | 中西醫結合骨傷科學 | 375 | 口腔醫學技術 |
330 | 婦產科學 | 376 | 放射醫學技術 |
331 | 中醫婦科學 | 377 | 核醫學技術 |
332 | 兒科學 | 378 | 超音波醫學技術 |
333 | 中醫兒科學 | 379 | 臨床醫學檢驗技術 |
334 | 眼科學 | 380 | 病理學技術 |
335 | 中醫眼科學 | 381 | 康復醫學治療技術 |
336 | 耳鼻咽喉科學 | 382 | 營養 |
337 | 中醫耳鼻咽喉科學 | 383 | 理化檢驗技術 |
338 | 皮膚與性病學 | 384 | 微生物檢驗技術 |
339 | 中醫皮膚與性病學 | 385 | 消毒技術 |
340 | 精神病學 | 386 | 心理治療 |
341 | 腫瘤內科學 | 387 | 心電學技術 |
342 | 腫瘤外科學 | 388 | 腫瘤放射治療技術 |
343 | 腫瘤放射治療學 | 389 | 病案信息技術 |
344 | 放射醫學 | 390 | 輸血技術 |
345 | 核醫學 | 391 | 神經電生理(腦點圖)技術 |
346 | 超音波醫學 |
考試題型
每個專業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題量為100題,全部為復選題,題型有A1、A2、B1、A3、A4和X型題。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題型示例
(一)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
細胞壞死的主要形態標誌是
A、線粒體腫脹
*B、核碎裂
C、胞質嗜酸性增強
D、胞質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
35歲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癒。近5天頸前疼痛明顯,有低熱來門診。查體:T 37.8℃,皮膚無汗,甲狀腺Ⅱ°大,右葉硬,明顯觸痛拒按,WBC 7.8×109/L。臨床診斷最可能是
A、甲狀腺右葉囊腫出血
B、甲狀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狀腺炎
D、急性化膿性甲狀腺炎
*E、亞急性甲狀腺炎
(三)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乾)
35歲男性,因飽餐和飲酒後6小時出現中上腹疼痛,放射至兩側腰部,伴有嘔吐2次,為胃內容物,自覺口乾,出冷汗。查體:T 38℃,四肢厥冷,脈搏116次/分,血壓10/6 kPa,腹膨脹,全腹瀰漫性壓痛、反跳痛和肌緊張,肝濁音界存在,移動性濁音陽性,腸鳴音消失。
1.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不應考慮的診斷是
A、穿孔性闌尾炎
B、胃十二指腸潰瘍穿孔
C、絞窄性腸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經檢查診斷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體的顏色是
A、無色清亮液體
*B、棕褐色液體
C、膽汁樣液體
D、膿性液體
E、血性液體
3.治療方針應是
A、胃腸減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
B、中藥與針刺
C、補液抗炎
*D、緊急手術
E、糾正休克後手術
(四)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
(1~3題共用題乾)
18歲女性,2年來覺下前牙咬東西無力,近期牙齒感覺鬆動。檢查下前牙鬆動Ⅰ度。牙齦紅腫,有牙石,其它牙齦微腫。
1.採集病史重點了解
A、有無外傷史
*B、家族史
C、不良習慣
D、口腔衛生習慣
E、有無服藥史
2.重點檢查項目是
A、牙髓活力
*B、X線片
C、鬆動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著喪失水平
3.根據上述檢查初步印象為牙周炎,有助於進一步確定診斷的檢查是
A、全身頭顱X線
*B、齦下菌斑細菌學檢查
C、局部組織病理檢查
D、藥物過敏試驗
E、內分泌檢查
(五)B1型題(標準配伍題)
(1~2共用備選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損傷性
D、牙源性
E、醫源性
1.新生兒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A)
2.化膿性頜骨骨髓炎感染來源多為(D)
(六)X型題
感染性休克病人治療原則是
*A、及時清除化膿病灶
*B、迅速擴充有效血容量
*C、套用血管活性藥物
*D、吸氧
*E、維護心肺腦腎等重要臟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