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脫密是指以前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不再接觸商業秘密。
脫密期是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在離職之前必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為用人單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該期限期滿,員工才可以正式離職。在這段時期之內,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調至不需保密的部門工作,以確保員工不再接觸新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稱為提前通知期。
脫密期中的“密”指的是“商業秘密”。何謂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實踐中,商業秘密對於用人單位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果商業秘密沒有保護好,很可能帶給單位致命的打擊。
因此很多用人單位一般都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定,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從我國的立法來看,我國早在1996年國家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以做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契約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契約中相關內容。”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利用脫密期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權利。
《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年勞動部
第二項:“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契約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契約相關內容”。
《勞動契約法》頒布之後,“脫密期”與勞動契約法的立法精神實質上是有所違背的,前者賦予勞動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而脫密期卻將提前通知期延長到了最長6個月,雖然從現在的立法狀況看,尚無一部法律說“脫密期”是不能約定的,但是企業在制定保密協定的過程中,不妨就用競業限制代替脫密期,不必再另外規定脫密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