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化學性皮膚灼傷的診斷及處理。
診斷原則
2.1 根據皮膚接觸某化學物後所產生的急性皮膚損害,如紅斑、水皰、焦痂,即可診斷為該化學物灼傷。
2.2 某些化學物如黃磷、酚、熱的氯化鋇、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還可經皮膚、黏膜吸收,合併該化學物中毒。
分級標準
輕度灼傷 中度灼傷 重度灼傷 特重灼傷
診斷標準
3.1 輕度灼傷 總面積在10%以下的Ⅱ度灼傷。
3.2 中度灼傷 總面積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傷。
3.3 重度灼傷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重度灼傷:
a)總面積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傷;
b)總面積<30%的灼傷,伴有嚴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損傷;
c)頭面部、頸、手、關節等特殊部位灼傷,雖然面積較小,但造成功能障礙、毀容、殘疾者。
3.4 特重灼傷 總面積超過50%或Ⅲ度灼傷超過20%,伴有嚴重的實質臟器損傷或下呼吸道損傷。
治療原則
4.1 治療原則
4.1.1 迅速移離現場,脫去被化學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襪等,並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沖洗時間一般要求20~30min。鹼性物質灼傷後沖洗時間應延長。應特別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頭面、手、會陰的沖洗。灼傷創面經水沖洗處理後,必要時可進行合理中和治療。
4.1.2 化學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剪去水皰,清除壞死組織,深度創面應立即或早期進行切(削)痂植皮或延遲植皮。
4.1.3 化學灼傷與熱燒傷的常規處理相同。
4.1.4 同時有眼、呼吸道損傷或化學物中毒時請專科診治。
4.2 其他處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傷,造成五官、運動系統或臟器嚴重功能障礙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傷,治癒後無後遺症,可回原崗位工作。
緊急處理
1. 迅速移離現場,脫去受污染的衣物,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20~30分鐘。鹼性物質污染後沖洗時間應延長,特別注意眼及其它特殊部位如頭面、手、會陰的沖洗,灼傷創面經水沖洗後,必要時進行合理的中和治療,例如氫氟酸灼傷,經水沖洗後,需及時用鈣、鎂的製劑局部中和和治療,必要時用葡萄糖酸鈣動、靜脈注射。
2. 化學灼傷創面應徹底清創、剪去水皰、清除壞死組織。深度創面應立即或早期進行削(切)痂植皮及延遲植皮。例如黃磷灼傷後應及早切痂,防止磷吸收中毒。
3. 對有些化學物灼傷,如氰化物、酚類、氯化鋇、氫氟酸等在沖洗時應進行適當解毒急救處理。
4. 化學灼傷合併休克時,沖洗從速、從簡,積極進行抗休克治療。
5. 積極防治感染、合理使用抗生素:
a. 清創後,創面外搽1%磺胺嘧啶銀霜劑(磺胺過敏者忌用)。
b. 傷後3天內選用青黴素,預防乙型鏈球菌感染。
c. 大面積深度灼傷、休克期病情不平穩或曾經長途轉運或合併爆炸傷或創面嚴重感染、不易乾燥、有出血點、創緣明顯炎性浸潤,傷後第二天即應調整抗生素,選擇主要針對革蘭氏陰性桿菌的抗生素如氨苄、氧哌嗪青黴素或第二、三代頭孢菌素(頭孢哌酮),必要時聯合套用一種氨基甙類抗生素(鏈黴素、慶大黴素或丁胺卡那黴素等),併兼用抗陽性球菌的抗生素。若有繼續使用抗生素的指征,根據藥敏重新調整抗生素。
d. 植皮手術前創面培養分離到乙型溶血性鏈球菌,必須術前和術後全身套用大劑量青黴素。青黴素過敏者選用紅黴素。
e. 灼傷後期引起敗血症的病原菌主要是金葡菌,故應選擇對金葡菌敏感的抗生素,但大多數對青黴素耐藥,常用耐青黴素酶的青黴素如苯唑青黴素(P12)或頭孢菌素(第一代如頭孢氨苄、頭孢唑啉、頭孢噻吩),但仍不能忽視革蘭氏陰性桿菌感染的可能性。
f. 關於重症感染中抗生素的套用,一般原則為一種β-內醯胺類抗生素(包括青黴素類和頭孢菌素類)加一種氨基糖甙類(包括鏈黴素、慶大黴素、丁胺卡那黴素等)較為合適,具體用藥方案應取決於致病菌種類和藥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