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作

勞務合作

勞務合作是個體與個體或個體與集體之間勞動力(腦力和體力)的互相協作.勞務合作可以是國內某集團與個人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國與國之間的合作.隨著改革開放, 我國與國際之間的勞務合作日夜增多.勞務合作一般由勞務公司作中介,由勞動人事部門管理。

勞務合作

一、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現狀與成就

勞務合作勞務合作
對外勞務合作是我國最早走出國門並取得巨大成績的服務行業之一,已成為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的重點。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成就如下:
1、發展速度較快,在外勞務人數迅速增多
改革開放以來 ,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發展迅速,成績顯著。1983年 ? 2002年,勞務合作契約額從1.25億美元增到27.52億美元,年均增長17.67% ;營業額從1.36億美元增到30.71億美元,年均增長17.83% ;年末在外人數從3.1萬增到48.84萬,年均增長15.62% 。
2、經營主體增加較快 , 專營勞務取代成建製成為主渠道
目前經商務部批准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的企業共 2000 多家 , 其中勞務專營公司 400 - 500 家。隨著勞務合作業務的不斷擴大 , 加之我國勞動力成本的提高 , 純勞務合作取 代承包工程的成建制勞務成為對外勞務合作的主渠道。
3、市場相對集中 , 服務領域日趨多樣化
勞務合作勞務合作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遍及全球 189 個國家和地區 , 亞洲約占 3/4 。服務領域日趨多樣化 , 涉及工業、農業、建築、服務、環保和高科技等廣闊領域 ,2001 年外派勞務中製造業、農林牧漁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分別占總數的 31.5% 、 26.1% 、 15.8% 和 15.1%, 合計占 88.5% 。
4、外派勞務的檔次逐步提高 , 勞務人員的國際競爭力增強
外派勞務的人員結構已由 80 年代的中低檔建築工人為主發展到高中低檔次勞務兼備、高中檔勞務日益增加的格局。國際競爭力增強 , 許多勞務輸出國已將我國列為主要競爭對手。
5、為國家創造大量外匯收入
目前我國對外勞務的營業額為 30 多億美元 , 但這只是勞務人員的基本工資 , 不包括加班和打零工等其他收入 , 而後者往往比工資還要多 , 因此 , 實際收入遠遠高於上述數字 , 是我國非貿易項下外匯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
6、社會效益顯著 , 利國利民
勞務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 , 其“出口”的社會效益和間接效益比起其直接經濟效益來說意義更為重大。開闢了新的就業途徑 , 解決了相當一部分人的就業問題 ;使得一部分家庭富裕起來 ;勞務人員綜合素質普遍提高 ;通過勞務合作擴大商業網絡 ;培養了一大批外向型人才 ;帶動了國內民航、金融、保險、郵電等相關服務行業的發展 ;加深了與東道國的了解和友誼 , 拓寬了我國與世界各國的政治和經濟交往等。
由此可見 , 對外勞務合作利國利民 , 應大力推動和發展。

二、目前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存在的問題和障礙

儘管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 但是在國際勞務市場僅占 15%, 與我國勞動力的潛力相比遠遠不相適應 , 與傳統的勞務輸出大國數以百萬計的規模差距很大。這與現存的問題和障礙有關 :
1、勞務法律尚未健全

勞務合作勞務合作

目前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尚未有國家立法 , 主要依靠商務部頒布的部門規定和條例管
理 , 對管理和規範對外勞務合作行業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但規章執行和處罰力度不夠 , 難以有效地扼制違法經營活動。
2、勞務合作的巨觀管理體制不夠完善
仍未擺脫計畫經濟的烙印 , 與現代的市場經濟和國際市場的發展趨勢不相適應 , 如政出多門導致市場秩序混亂 ;經營制度已不適應國際市場要求 ;政府監管體系不健全 , 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和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 ;管理基本上還是以管制為主 , 缺少相應的促進和扶持政策等。
3、一些部門和地方對發展對外勞務合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沒有將對外勞務合作作為解決就業問題的一條重要途徑而採取多種方式促進和發展 , 在組織、 規劃和引導方面缺乏力度 , 沒有相應的國家立法和財政支持措施 , 對勞務合作的正面宣傳和報導不夠等。
4、勞務市場經營秩序混亂
多頭對外是導致市場經營混亂的重要原因 , 除經商務部批准的正規公司外 , 許多部級、省級分支機構和掛靠企業未經批准也從事代招出國勞務業務 , 一些個體戶也變相辦理出國勞務 , 不規範和低價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 , 亂收費也難以根除。
5、勞務人員出國手續複雜 , 辦證周期過長
2002 年 , 我國頒布執行了《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辦法》 , 結束了多年來持因公護照出國的做法 , 逐步與國際接軌 , 一定程度上簡化了手續 , 但辦理因私護照仍有很多問題 , 一是所需材料太多 , 二是周期太長 , 三是公安部門辦護照不管簽證 , 出國人員費用大、困難多。
6、勞務合作信息不靈 , 渠道不多 , 信息服務體系不完善
我國勞務信息來源主要靠駐外使館經商參處、各公司駐外公司和機構、出訪的臨時團組和個人關係及部分新聞媒介等。信息途徑較少 , 同時沒有統一的信息處理網路 , 導致大量信息重複處理與信息浪費現象並存。
7、政府的服務體系尚未完全建立
包括財政、金融、保險、外匯、中介組織和其他社會服務體系。如國家財政在對外勞務合作方面沒有資金支持 ;勞務人員出國前的保證金貸款沒有保障 ;尚未有專門對外派勞務人員服務的風險險種 ;出國勞務的外匯匯回沒有強制性要求 , 且每筆外匯匯回時均要發生一些費用 , 相當多的勞務人員沒有通過正常渠道將外匯收入匯回國內 ;對外工程承包商會作為惟一 中介組織 , 其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 ;普通勞務從出國立項開始到最終出國涉及一個龐大的社會關聯網路 , 花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

三、現有支持對外勞務合作的政策及其評價

誠然 ,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發展離不開各級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 , 中央和地方政府已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重視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 朱熔基總理在《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畫綱要的報告》中明確指出 ,“要繼續發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但實際上 , 對外勞務合作一直沒有享受到與商品貿易和其他服務貿易相同的優惠

勞務合作勞務合作
政策 , 政策支持不能滿足國際市場的要求和業務發展的需要。
國家目前對對外勞務合作的政策出發點基本上以“嚴格管理”為主 , 而較少考慮“政策促進”方面。“嚴格管理”對於規範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經營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 但是 , 由於“政策促進”措施的缺乏 , 使得對外勞務合作的潛力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可以說 , 對外勞務的業務基本上是依靠經營企業自身的力量發展起來的 , 為國家賺取了大量的外匯收入 , 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我國服務貿易的逆差狀況。
實際上 ,WTO 對服務貿易的補貼尚未有明確的規定 , 也就是說 ,WTO 目前並不限制成員對服務貿易進行補貼。實際上許多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都對服務貿易出口給予不同方式的補貼 , 如美國和英國都給予本國建築企業在國外市場考察、信息服務、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補貼 ;許多開發中國家也都在採取積極的財政支持措施 , 鼓勵勞務輸出 , 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面對 21 世紀國際勞務市場的激烈競爭 ,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要完成“十五”規劃的目標 , 為增加就業、創造外匯收入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的貢獻 , 在巨觀管理層面應借鑑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 , 加強以下方面工作 :
1、客觀認識對外勞務合作的本質和作用
勞務是一種特殊商品 , 因此 , 在對外勞務合作過程中出現各種糾紛在所難免 , 古今中外 , 沒有例外 , 關鍵是要把業務發展中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控制在最低限度。我國人口眾多 , 對外勞務合作是貫徹“走出去”開放戰略 , 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 是緩解國內就業壓力、實現再就業的一條有效途徑 , 也是增加外匯收入、提高人才素質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為此 , 應積極鼓勵各類人員 , 包括高技術人才到國外就業。
2、加快對外勞務合作立法
在綜合現有部門規章的基礎上 , 儘快出台國家級完善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相關法律 , 使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在法制化的進程中再上一個台階。
3、加大市場開拓力度
對勞務合作較多和潛力較大的國家 , 簽訂雙邊勞工協定 ;在 WTO 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 , 充分利用世貿組織規則 , 在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 , 力爭已開發國家的勞務市場準入機會 , 以實現“市場換市場”;加強與印度、菲律賓、印尼等勞務輸出國合作 , 共同促進已開發國家更多開放勞務市場 , 並促進學歷、資格的相互承認。
4、加大對對外勞務合作的財政支持
服務貿易出口是我國外貿出口的弱項 , 需要國家給予支持 , 而對外勞務合作是我國服務貿易“走出去”中有比較優勢的項目 , 因而有必要對對外勞務合作提供資金支持 , 以帶動服務貿易出口的擴大和縮減逆差。鑒於 WTO對服務貿易補貼尚未有明確限制 , 因此 , 可借鑑菲律賓的做法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 加大財政支持 , 如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發展基金”, 或擴大原有外經貿促進基金規模 , 在其項下建立“對外勞務合作專項基金”。
5、在做法上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
借鑑其他勞務輸出國的成功經驗 , 逐步推行代理制 , 進一步明確經營者、勞務人員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6、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營秩序
規範經營主體行為 , 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 扶持有實力的高質量的勞務公司 ;同時 , 要保護經營者的利益 , 依法公正處理糾紛。
7、切實保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本上要依靠國家立法和外經貿、外交、公安及駐外機構等有關部門合作加以解決 , 在此基礎上給予法律援助、資金支持和領事保護。制定剛性、統一的收費辦法並嚴格執行 , 以解決收費中存在問題。
8、加強外派勞務的技能培訓
適應國際市場專業人員需求增加的趨勢 , 政府部門應引導企業加強技能培訓 , 培養能夠適應市場需要的專業人才 , 建立外派勞務人才儲備庫。
9、完善對外勞務合作服務體系
加大在全社會範圍內正面宣傳 , 建立廣泛的社會服務體系 , 包括信息服務、金融、外匯服務和其他社會服務 , 加強與外交、公安、 勞動等部門的合作。
10、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的作用
加大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在行業自律、業務促進和規範協調等方面的作用。
總之 , 擴大對外勞務合作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 但政府的巨觀管理至關重要 , 建立並完善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又具有中國特色的、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銜接的外派勞務管理體制 , 輔之以相應的促進措施 , 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將產生質的飛躍。

四、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體制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最初是通過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援助項目帶動的。經過多年實踐,至今已發展成為由經批准的外派企業與境外僱主和外派勞務人員三方簽約,有組織地派遣各類勞務人員到有關國家或地區為境外僱主

勞務合作勞務合作
提供服務,並通過經營企業對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後期跟蹤管理,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一項雙邊經濟合作活動,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內外管理體制。
首先,商務部巨觀管理。商務部制訂對外勞務輸出的促進和監管政策,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上述制度主要包括經營資格核准及年審制度、外派勞務培訓制度、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制度、外派勞務援助制度、統計制度等。
其次,各部門協調合作。商務部與公安部門合作,共同完善外派勞務人員出國手續,建立勞務人員出境證明制度;與外事部門合作,共同建立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處理機制;與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門合作,聯手整頓外派勞務市場經營秩序;與財政部門合作,制訂了外派勞務收費制度並通過外派勞務人員履約保證保險制度,大大減輕了勞務人員經濟負擔;與有關專業部門合作,加強對外派海員、空乘勞務的管理。
第三,對外派勞務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在對外勞務輸出工作中的組織領導作用,由其具體負責對外勞務輸出項目審查,監督外派勞務企業依法經營,協調和解決所屬區域企業在對外勞務輸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行業組織協調自律。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是經民政部批准設立的負責全國對外勞務輸出的行業社團組織。由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通過與勞務輸入國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工作機制,協助國內企業開拓國際勞務市場,並在我經營企業內部建立協調機制,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對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具體指導、協調、諮詢和服務,實行行業自律。
第五,駐外經商機構一線監管。對外勞務輸出監管是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的一項重要日常工作,有關機構均已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主要是對對外勞務輸出項目進行確認,協調與駐在國主管部門的關係,指導、監督經營企業的工作,協助處理勞務突發事件等。
第六,雙邊政府間合作。目前,在雙邊政府經貿聯委會框架下,商務部已與主要勞務輸入國或地區建立了政府間磋商機制,與有關國家簽署了政府間雙邊勞務合作協定,如與俄羅斯簽訂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短期勞務協定》、與巴林簽訂了《關於勞務合作及職業培訓領域的合作協定》、與馬來西亞簽訂了《關於雇用中國勞務人員合作諒解備忘錄》等。目前,商務部正在與模里西斯、哈薩克斯坦等有關國家商談簽署雙邊勞務合作協定。上述磋商機制對促進雙邊勞務合作和加強雙邊政府對對外勞務合作的共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對外勞務輸出已基本形成“商務部巨觀管理、各部門協調合作、地方政府部門屬地管理、行業組織協調自律、駐外經商機構一線監管、與有關勞務輸入國共同管理”的體系。
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證管理
國家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實行許可證管理。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三)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
保障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國家對對外勞務合作實行備用金制度。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是指由對外勞務企業交納,用於解決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繳納備用金。企業備用金的核定、動用、退補、管理等由其註冊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備用金本金及其銀行存儲利息為交納的企業所有。
(四)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
國家對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實施項目審查制度。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或本地區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的外派勞務項目進行審查,詳細了解項目情況並登記在案。具有外交部(領事司)授權自辦簽證的企業可自行審查勞務項目。
勞務項目審查的內容應包括:經營公司與外方及勞務人員所簽訂的契約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營公司是否超範圍經營;契約是否由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訂;勞務人員是否培訓合格等。
(五)違規違法的處理
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被依法吊銷、註銷後,其經營資格自動喪失。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年檢中達不到申請資格條件的可報請商務部撤銷其經營資格。對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定,由商務部給予警告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規定和國家出入境管理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
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的,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海為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的發展,簡化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加強對外派勞務工作的管理,根據國辦發〔1990〕71號檔案精神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本市經營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企業(以下稱外派單位)與外國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稱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契約,組織我國的工人、農民、海員、廚師、醫護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等(以下稱外派
勞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勞動服務、收取勞務費的經濟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對外勞務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對外勞務合作契約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並由外派單位負責契約實施。
(二)對外勞務合作契約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並由外派單位委託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負責契約實施。
(三)由實施單位招攬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信息,交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契約,辦理出國手續,並由實施單位負責契約實施。
第四條 本市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符合我國外交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政策,並參照國際慣例;
(二)遵守勞務輸入國和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三)平等互利,守約保質;
(四)有助於發展國家之間友好合作關係;
(五)遵守經貿部制定的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工資標準,不得互相壓價。
第二章 外派單位與實施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外派單位,系指專營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企業及兼營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的企業。
第六條 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由經貿部審批並授予。其申請程式為:由申請單位報請其主管部門上報市對外經貿委初審,由市對外經貿委轉報經貿部審批。經批准的外派單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後,由經貿部頒發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單位,系指選派本單位職工承接全部或部分對外勞務項目實施任務的企事業單位。
對外勞務合作的實施單位,一般由簽訂該對外勞務合作契約的外派單位選定。
第三章 外 派
第八條 外派單位與外方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對外勞務合作契約。
第九條 外派單位或實施單位根據對外勞務合作契約,按以下形式之一選擇外派勞務人員,確定勞動關係:
(一)由實施單位選擇的外派勞務人員,其與實施單位的勞動關係不變(以下稱實施單位選派)。
(二)由外派單位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擇的外派勞務人員:
1、如為在職職工,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實行停薪留職,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係(以下稱停薪留職選派);也可以辭職,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受聘後與外派單位簽訂契約(以下稱辭職選派)。辭職有爭議,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招用在職職工的辦法處理。
2、如為待業人員,受聘後與外派單位簽訂契約。
上述外派勞務人員中,如有高級職稱的,需事先徵得所在單位的主管局(公司)同意方可派出。
第十條 本市外派單位選派外省市的人員,除另有規定外,需經市對外經貿委審批同意。
中央和兄弟省市對外勞務企業選派本市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一般應經市對外經貿委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位應持以下檔案,向市對外經貿委申請辦理出國任務批件:
(一)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二)與外方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契約;
(三)外派單位的申請報告。
(四)需審查的其它有關材料。
市對外經貿委收到上述檔案後,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
第十二條 外派單位或實施單位憑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各類外派人員的出國政審手續:
(一)實施單位選派的人員,由實施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二)停薪留職選派的人員,由原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三)辭職選派的人員,由其原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四)待業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五)農民、漁民、個體勞動者,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鄉鎮企業職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出具政審材料。
以上各類外派人員的政審材料送外派單位複審後,由外派單位出具政審批件。
第十三條 外派單位應持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出國任務批件及政審批件,按以下規定申辦護照:
(一)為執行政府或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協定而派出的勞務人員,或由外派單位直接選派的勞務人員,或前往個別必須持因公普通護照入境的國家和地區的人員,由外派單位向市政府外辦申辦因公普通護照。
(二)凡需辦理公派因私普通護照的,按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出國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必須到上海衛生檢疫局辦理健康體檢、預防接種手續。
第十五條 市政府外辦或市公安局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給予辦理出國手續。
第四章 勞動收益分配與勞動保險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由外派勞務人員與實施單位協商,從以下辦法中選擇一種:
第一種辦法:
(一)外派人員個人所得不低於其勞務契約金額的60%,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外派單位協商分成;
(二)外派人員國內基本工資照發,家屬勞保、獨生子女費待遇繼續享受,獎金、補貼、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暫停;
(三)外派人員契約期滿回國,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二種辦法:
(一)外派人員個人所得不低於其勞務契約金額的75%,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外派單位協商分成;
(二)外派人員國內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保險、福利待遇和家屬勞保、獨生子女費等暫停;
(三)同第一種辦法第三項。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同第十六條第二種辦法。
第十八條 辭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如下:
(一)出國前,由外派單位向外方預收勞務保證金250—500美元,並把其中50%轉交給有關社會待業保險部門,其餘轉交給外派人員原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外派期間,外派單位收取的管理費不得高於勞務契約金額的10%,其餘歸外派人員個人所有。
(三)契約期滿回國,解除與外派單位簽訂的契約,回到戶口所在地待業,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四)外派人員如在外派期間委託外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繳養老保險基金的,回國後可計算連續工齡
第十九條 待業人員外派期間的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參照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執行。
第二十條 外派海員的勞動收益分配與勞動保險辦法另訂。
第二十一條 按第三條第(三)項形式進行對外勞務合作的,外派單位的代理費不得高於契約金額的5%,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與有關部門自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獲得的對外勞務合作勞務費(不包括工程承包),可列入工資基金使用。
第五章 管理與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對外經貿委是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的歸口管理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市企業申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受理、初審和轉報工作。
(二)審批出國任務。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境外就業培訓。
(四)對外派單位、實施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五)負責有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外辦、市公安局、市勞動局、上海海關、上海衛生檢疫局等管理部門應按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精神,對外派勞務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第二十五條 外派人員在外期間,應接受我駐所在國使館、領館辦事處或有關勞務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向日本派遣各類研修勞務人員,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外派單位提供國際勞務合作項目信息,對取得成功的項目,外派單位應給予提供信息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規定的外派人員,可持護照及免稅購物憑證在指定的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商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對外經貿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本市以前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