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規範

為規範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的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經營秩序,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制定了《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事業的發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的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章程》,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承包商會)特制定“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規範(試行) ”(以下簡稱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及所屬單位,包括在國外的分支機構和代表處(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承包商會依據本規範對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服務、監督。

第二章 行為準則

第四條

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時,須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應遵守項目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樹立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行業的良好信譽。

第五條

企業須按照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許可的經營範圍合法經營,不得擅自變更經營範圍或超範圍經營,不得接受其它任何經濟組織或個人的掛靠。

第六條

企業在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時,須充分了解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法律、市場、業主資信等與項目有關的情況,認真、謹慎訂立契約,並嚴格履行。

第七條

企業不得以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 經營活動為名進行或協助他人從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務等活動。

第八條

企業在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時,須接受承包商會的協調,遵守承包商會的協調規定,自覺維護全行業的經營秩序。

第九條

企業對承包商會的協調決定如有異議,自協調通知書送達10日內,可向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除非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決定停止執行承包商會的協調決定,企業不得抵制協調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企業在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活動中應全面貫徹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確保工程質量,維護全行業的信譽。

第十一條

企業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外派勞務人員的質量

第十二條

企業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業務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承包商會舉辦的外經貿業務培訓,取得國際經濟合作企業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企業應依法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外派契約,切實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企業須負責及時交涉、解決。

第十四條

企業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在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活動中向外派人員亂收費,加重外派人員的負擔。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進行以下不正當的經營活動:
1、接受其它任何經濟組織或個人的掛靠,以及只收取“牌子費”,不參與工程項目經營管理和外派勞務人員選派及相關管理,不履行契約的責任和義務;
2、將所承攬的工程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
3、與國(境)內、外非法勞務中介組織合作;
4、以虛假廣告、虛假承諾欺騙合作夥伴及外派勞務人員;
5、其它不正當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須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不得採取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國家利益或其它企業的合法權益:
1、假冒或擅自使用其它企業的名稱、資質或業績,向國(境)外有關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
2、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泄露、提供其它企業經營狀況為手段損害其它企業的信譽;
3、以低於工程、勞務成本價或以降低??;
4、弄虛作假,以陰陽契約、假材料、假證書欺騙政府、承包商會及有關部門;
5、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十七條

企業須按要求及時、如實向承包商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承包商會對嚴格遵守本規範的企業,給予通報表彰,並建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範第四條至第十七條的企業應受到以下處罰:
1、情節輕微,影響不大者,承包商會給予批評、警告,並記錄在案;
2、情節較重,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者,承包商會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並建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
3、情節嚴重,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和後果者,承包商會建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暫停其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的經營許可,並給予會員企業留會察看的處分;
4、情節惡劣,影響和後果極為嚴重者,承包商會建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撤銷其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的經營許可,並給予會員企業開除會籍的處分;
5、觸犯法律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

第二十條

企業有義務向承包商會或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舉報本行業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規範的情況,並協助調查核實。承包商會對反映真實情況的企業予以保護。

第二十一條

涉嫌違反本規範的企業應積極配合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承包商會的調查核實工作。承包商會對違反本規範並採取不合作態度的企業,給予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承包商會在對違反本規範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書面通知該企業並聽取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第三章由承包商會常設機構負責執行,其中第十九條第4款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2000年1 月13 日經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三屆五次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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