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國務院原則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望結合各地具體情況研究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希及時告訴公安部。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及其《補充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勞動教養場所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場所的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
收容審批
第九條勞動教養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
勞動教養行政管理
第十七條對勞動教養人員應按照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並規定他們必須嚴格遵守的紀律和制度。
勞動教養教育改造
第二十八條對勞動教養人員應當以政治思想教育為主,結合進行文化科學教育
勞動教養勞動生產
第三十八條組織勞動生產,應當從有利於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和期滿後就業的目的出發。
勞動教養生活待遇
第四十四條勞動教養人員中原是職工的,在勞動教養期間,一般應保留公職,但不計工齡。
勞動教養通信、會見
第五十二條勞動教養人員的通信,不檢查。
勞動教養考核、獎懲
第五十五條建立勞動教養人員的考核手冊,記載他們遵守紀律制度、學習、勞動等現實表現。
勞動教養解教,安置
第六十一條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動教養期滿的人,應當按期解除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幹部
第六十六條勞動教養工作幹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