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議[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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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譯自英語Motion,指採取議會程式的議事機構成員提出的建議採取某一行動的正式提議。 語出孫中山譯自《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民權初步》。

詞語概念

詞目:動議

拼音: dòng yì

注音: ㄉㄨㄙˋ ㄧˋ

基本解釋:[motion] 採取議會程式的議事機構成員提出的建議採取某一行動的正式提議

引證解釋

語出孫中山譯自《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民權初步》。

孫中山 《民權初步》:“對等動議者,即兩動議同時有背馳效力之謂也。” 郭沫若 《全面抗戰的再認識》:“然而發動國民外交的動議已經有了一個月,而其實現卻渺無影響。”

動議的處理程式

一般程式

通常議事機構按以下程式處理動議:

一、經主席同意,會議成員取得發言權後提出動議。未取得發言權者不得提出動議。提議者通常以:“我提議……”的方式發言。

二、為避免浪費會議時間,需要除提議者外其他會議成員附議(注意:附議不必然是贊成)。如無其他成員附議,視同未提出該動議。附議通常以“我附議”的方式表達。

三、主席陳述動議。

四、會議成員對該動議展開辯論。

五、主席啟動對該動議的投票。

六、主席宣布投票結果及該動議是否通過。

附議的例外情形

動議不需要附議的情形包括:

(1)會議規模較小;

(2)動議由該議事機構任命的委員會提出(如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美國參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等);

(3)該動議已經進入辯論或投票階段;

(4)必要的程式性動議(如董事會議事規則)。

基本含義

動議一般是指成員向大會提出的討論和表決的事項。既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的。

成員提出動議前,需經過大會主席同意允許,然後方可提出書面或者口頭動議。如果現場有其他成員附議,大會即可開始討論或表決。

與動議相關的具體規則,可以在大會或者組織的章程中明確,或者特殊約定,所有成員必須遵守。例如在學生會,政黨會議,董事會,圓桌討論等。遵守這些相關規則,不單能夠提高會議效率,更是為了保護所有成員的利益。

動議包括

1.動議更改發言時間(Motion to set speaking time)

2.動議暫時中斷正式辯論(即使正式辯論階段過渡到非正式辯論階段)(Motion for moderated/unmoderated caucus)

3.動議暫停會議(Motion to suspend the meeting)

4.動議結束辯論(Motion to close the debate)

動議皆需表決,一般動議簡單多數(50%+1個國家)通過,關於重要問題的動議須與會代表2/3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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