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詞目:動議
拼音: dòng yì
注音: ㄉㄨㄙˋ ㄧˋ
基本解釋:[motion] 採取議會程式的議事機構成員提出的建議採取某一行動的正式提議
引證解釋
語出孫中山譯自《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民權初步》。
孫中山 《民權初步》:“對等動議者,即兩動議同時有背馳效力之謂也。” 郭沫若 《全面抗戰的再認識》:“然而發動國民外交的動議已經有了一個月,而其實現卻渺無影響。”
動議的處理程式
一般程式
通常議事機構按以下程式處理動議:
一、經主席同意,會議成員取得發言權後提出動議。未取得發言權者不得提出動議。提議者通常以:“我提議……”的方式發言。
二、為避免浪費會議時間,需要除提議者外其他會議成員附議(注意:附議不必然是贊成)。如無其他成員附議,視同未提出該動議。附議通常以“我附議”的方式表達。
三、主席陳述動議。
四、會議成員對該動議展開辯論。
五、主席啟動對該動議的投票。
六、主席宣布投票結果及該動議是否通過。
附議的例外情形
動議不需要附議的情形包括:
(1)會議規模較小;
(2)動議由該議事機構任命的委員會提出(如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美國參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等);
(3)該動議已經進入辯論或投票階段;
(4)必要的程式性動議(如董事會議事規則)。
基本含義
動議一般是指成員向大會提出的討論和表決的事項。既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的。
成員提出動議前,需經過大會主席同意允許,然後方可提出書面或者口頭動議。如果現場有其他成員附議,大會即可開始討論或表決。
與動議相關的具體規則,可以在大會或者組織的章程中明確,或者特殊約定,所有成員必須遵守。例如在學生會,政黨會議,董事會,圓桌討論等。遵守這些相關規則,不單能夠提高會議效率,更是為了保護所有成員的利益。
動議包括
1.動議更改發言時間(Motion to set speaking time)
2.動議暫時中斷正式辯論(即使正式辯論階段過渡到非正式辯論階段)(Motion for moderated/unmoderated caucus)
3.動議暫停會議(Motion to suspend the meeting)
4.動議結束辯論(Motion to close the debate)
動議皆需表決,一般動議簡單多數(50%+1個國家)通過,關於重要問題的動議須與會代表2/3多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