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戰[詞語]

宣戰[詞語]
宣戰[詞語]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規定開戰前需經宣戰的國際條約是1907年海牙第3公約,即《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該約第 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

基本信息

名詞釋義

【拼音】xuanzhan

【中文】宣戰

【英文】declaration of war

一國向另一國通知或宣告終止兩國之間的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它的作用旨在說明進行戰爭的理由,使對方和中立國獲悉戰爭狀態開始存在,戰爭法和中立法由此適用。

示例

警告的形式應是說明理由的宣戰聲明或是有條件宣戰的最後通牒”。但不論是公約締結前還是締結後,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這一規定並未得到普遍承認和嚴格遵守。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者在發動侵略戰爭時,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和政治上的利益,並且規避發動戰爭的法律責任,往往突然襲擊,不宣而戰。

例如:1931年和1937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德國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襲擊珍珠港,1978年越軍入侵高棉,1979年蘇軍入侵阿富汗等,都是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所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國際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此對責任者判罪。

有關法律公約

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特別是1945年《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據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判定戰爭合法與否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國家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宣戰許可權作了具體規定。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18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背景

文藝復興時,已有國家作出正式的宣戰聲明,自此,西方國家已接受宣戰作為一個外交手段。

在國際法中,宣戰聲明代表該等國家互相承認處於敵對狀態,並規範各自的軍隊的行為。海牙公約是影響這些聲明的主要多邊條約。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19年成立的國際聯盟,和1928年在巴黎簽訂的非戰公約,皆顯示世界各國都致力避免大戰造成的浩劫。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仍然爆發了,於是各國於戰後成立了聯合國機構以防止國家透過宣戰來發動侵略。

聯合國與戰爭

為迫使國家放棄以戰爭解決紛爭,聯合國憲章的起草者嘗試限制會員國只能在特定環境下方能發動戰爭,尤其是只現為了自衛。

但是,1950年6月25日,北韓入侵韓國後,聯合國卻參與了韓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蘇聯代表因抗議聯合國拒絕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成員國而自1950年1月起缺席的情況下,動議以13對1(南斯拉夫投了反對票)的表決結果得到通過。於是美國和15個國家組成了“聯合國軍”。美國總統哈利·S·杜魯門在6月29日的記者會上,稱這種軍事行為為“警察行動”(Police Action),而非“戰爭”。

聯合國通過了一些安全理事會決議,以宣告一些戰爭為合乎國際法的。其中一個決議為關於1991年波斯灣戰爭的第687號決議。

不宣而戰

在大部分的民主國家,須立法部門通過後方可進行宣戰。美國憲法只說明“國會有權力……宣告戰爭……”,而沒有提及宣戰聲明的形式,故一些人認為經國會通過並授權的軍事行為是“宣戰聲明”。這個概念並無在美國法律制度中證實,榮·保羅和一些人則爭論明確的宣戰聲明實際上是憲法要求。

聯合國參與韓戰後,很多民主國家把他們的戰爭行為標籤成其他東西,如“軍事行動”或“武裝回應”,例如在美國參與越南戰爭時。法國和一些國家的軍事制度包括很多殖民地,他們以警衛行動來干涉其前殖民地的事務,因為它們不能被視為“國際紛爭”。

不宣而戰是一種歸避憲法對宣戰者的保護,同時避免受到戰爭法的規限。不使用“戰爭”字眼似乎更符合公共關係。故此,政府多數不再發表宣戰聲明,改為委婉地稱其行動為“警衛行動”和“獲授權使用軍隊”。

獲授權軍隊

“獲授權使用軍隊”可避免傳統對發動戰爭的限制,故常被用作“宣戰”的代替品。一般來說,必須獲眾多立法機構通過正式聲明,但“獲授權使用軍隊”可容許選舉出來的國家元首直接調動軍隊,而無須太多諮詢。此外,國際間對宣戰越來越多規限,“獲授權使用軍隊”可避免宣戰聲明的負面影響。

獲授權使用軍隊在民主國家中很常見。例如:美國在20世紀後半部直接參與了很多軍事事件,但從未正式宣戰。越戰和伊拉克戰爭中,美國國會授權使用軍隊,而不發表宣戰聲明。如上述,一些人質疑這些立法程式是否合乎憲法。

二戰期間宣戰

1937年

7月7日

蘆溝橋事變爆發,中國放棄自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奉行6年的攘外必先安內政策,武力抵抗日本帝國的侵略。1941年12月珍珠港被炸,美國放棄中立政策打擊日本。1941年中華民國正式對外宣布對日宣戰。

1939年

9月3日

英國、法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對德國宣戰。

9月6日

南非對德國宣戰。

9月10日

加拿大對德國宣戰。

1940年

4月9日

挪威對德國宣戰。

5月10日

荷蘭對德國宣戰。

6月10日

義大利對法國和英國宣戰。

6月11日

法國對義大利宣戰。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南非與義大利爆發戰爭。

10月28日

義大利對希臘宣戰。

11月23日

比利時對義大利宣戰。

1941年

4月6日

義大利對南斯拉夫宣戰。

4月24日

保加利亞對希臘和南斯拉夫宣戰。

6月22日

德國、義大利和羅馬尼亞對蘇聯宣戰。

6月25日

芬蘭官方式宣布與蘇聯處於戰爭狀態。(沒有通過國會決議)

6月27日

匈牙利對蘇聯宣戰。

12月6日

英國對芬蘭和羅馬尼亞宣戰。

12月7日

日本對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南非宣戰。英國、澳洲、紐西蘭對芬蘭、匈牙利和羅馬尼亞宣戰。加拿大對芬蘭、匈牙利、日本和羅馬尼亞宣戰。巴拿馬對日本宣戰。南斯拉夫與日本爆發戰爭。

12月8日

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哥斯大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海地、宏都拉斯、荷蘭、紐西蘭和尼加拉瓜對日本宣戰。

12月11日

德國和義大利對美國宣戰。美國和中國對德國和義大利宣戰。

12月12日

保加利亞對美國和英國宣戰。羅馬尼亞對美國宣戰。

12月13日

匈牙利對美國宣戰。

1942年

1月10日

日本對荷蘭宣戰。

1月25日

英國、紐西蘭和南非對泰國宣戰。泰國對美國和英國宣戰 。

3月2日

澳洲對泰國宣戰。

5月22日

墨西哥對軸心國宣戰。

1943年

10月13日

義大利對德國宣戰 。

1945年

7月13日

義大利對日本宣戰。

8月8日

蘇聯對日本宣戰。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已進入尾聲,很多國家雖之前從未參戰,但向軸心國宣戰。以下是這些國家的列表,括弧內為宣戰日期。

厄瓜多(2月2日)、巴拉圭(2月8日)、秘魯(2月13日)、智利(2月14日)、委內瑞拉(2月16日)、土耳其(2月23日)、烏拉圭(2月23日)、埃及(2月24日)、敘利亞(2月26日)、黎巴嫩(2月27日)、沙烏地阿拉伯(3月1日)、芬蘭(3月2日)、阿根廷(3月27日)

仍生效的宣戰

2007年,一些宣戰聲明仍然生效,但它們並不代表敵對狀態,而是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去終止聲明。

韓國,朝鮮在韓戰後,法律上仍然在戰。

敘利亞和以色列在贖罪日戰爭後,仍然在戰。

伊拉克拒絕簽署第一次中東戰爭的停戰協定,與以色列仍然處於戰爭狀態;後因伊拉克戰爭使伊拉克受到美國武力保護,並跟以色列一樣納入美軍保護傘下,減緩了對立態勢,但因為宗教民族等層面的意識形態差異而未完全結束實質的對立;而現今以色列和伊拉克的共同敵人是伊朗。

由於納戈爾諾-卡拉巴赫事件的死結,亞美尼亞和亞塞拜然未能和平解決。

有人認為蘇聯(俄羅斯)和日本尚未締結和約,故未停止戰爭,這是錯誤的。1956年10月《日蘇聯合宣言》聲明:自宣言生效之日起,結束兩國戰爭狀態。因此,日蘇(俄)戰爭狀態已結束(但仍未締結和平條約)。

1982年英國和阿根廷間爆發的馬島戰爭,英軍在戰爭中獲勝並保全對馬爾維納斯群島的實質主權,但阿根廷方面雖戰敗卻未向英軍正式投降,並繼續堅稱馬島為其領土,且雙方並未簽署停戰協定。

2012年4月18日,蘇丹總統巴希爾宣布向南蘇丹正式宣戰,這是目前世界上最新的宣戰聲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