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小額法庭

加拿大設定小額法庭的目的,據稱是為使當事人能以簡便和低廉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錢款或財產糾紛,體現為“便民原則”。

管轄和受案

按照規定,原告可向訴訟原因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或營業地的小額法庭提起訴訟,也可選擇離被告住所地或營業地最近的小額法庭提起訴訟。

小額法庭的受案範圍:

1.因契約引起的錢債糾紛,如追索借款或貸款或租金或勞務契約的報酬。

加拿大小額法庭加拿大小額法庭

2.因他人的不適當行為而引起的錢債糾紛。此類糾紛類似於我國的侵權糾紛,但又不完全相同。運輸或交付貨物過程中貨物受損、乾洗衣物受損,貨物的交付或服務未達到雙方契約的水平或質量,不履行口頭或書面契約,因他人的過失或疏忽所致之財產損害,以及人身傷害等均在此列。

3.請求返還財產的訴訟。

4.根據家長責任法提起的財產損害賠償訴訟。

小額法庭不受理婚姻家庭方面的糾紛。

通俗的講,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幾乎所有糾紛,如果私下無法調節,都可以最終通過小額法庭,這一法律的形式來解決。如最常見的交通罰單,當警察給予當事人的罰款和罰點,當事人有權到小額法庭提出申訴,如果當事人能夠按時出庭的話,通常能夠得到減免。在如:租房的時候,房東和租客的糾紛,服務商與顧客之間的糾紛,私人之間的債務糾紛等。

訴訟制度

允許並要求當事人自行送達起訴狀

所謂自行送達,是指由當事人親自送達或由朋友、商業夥伴或私人機構代理送達,當然亦可由當事人的律師代為送達。自行送達不能時,可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令。送達必須在6個月之內完成,可向法庭申請展期,但必須提交宣誓書說明為何不能在6個月之內送達的理由。

經常提出權利要求者應交付較高的法庭費用

加拿大法庭依法向當事人收取法庭費用(訴訟費)。小額法庭規則規定,在同一地區的小額法庭內一年起訴超過10次(包括10次)以上的人為經常權利要求者。小額法庭規則規定的經常權利要求者的費率高於非經常權利要求者。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後果嚴重

根據加拿大法律,小額法庭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20天。如果被告未在該期限內提出答辯,原告可以請求法庭缺席判決,而且除非原告同意或法庭另有命令,被告不能再提交答辯狀。

口頭判決

在小額法庭,法官通常以口頭的形式作出判決,甚至沒有判決書。如果法官需要時間研究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會作出推遲決定(延遲判決),並將判決書副本郵寄給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小額法庭的訴訟指南中明確規定,判決僅是法院對案件所作的最終決定,它本身不是付款的保證書。

詳細的訴訟風險告知

小額法庭關於當事人訴訟風險的告知通過訴訟指南進行。這些風險包括缺席判決的風險,不參加審前會議的風險,抗訴的風險,執行不能的風險等。如有關抗訴的風險,訴訟指南上指明,抗訴建立在一審判決有重大的法律或事實上的錯誤基礎上,並不是給當事人重述事實的機會,抗訴庭的法官不會審理任何新的證據。抗訴的程式比在小額法庭的訴訟困難和要花費更多的費用。

執行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關於判決以後的執行能否到位,小額法庭的訴訟指南明確規定,取決於申請人獲得的被執行人的資產和還債能力的信息。換言之,法庭沒有法律義務為申請人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不能的後果和影響完全由申請人承擔。當然,申請人可要求法庭傳喚被執行人到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舉行聽證會,被執行人故意不到庭或到庭但不回答詢問的,將被認定為藐視法庭被判監禁40天。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清理令制度,即債務人如在多起案件中被判敗訴,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對所有判決確定的債務排出償付時間表,作出命令,債務人據此履行債務。該制度有利於債務人,所以同時規定,如債務人在命令規定的21天內沒有履行,命令立即終止,而且在終止後的一年內法庭將不再另行發布同樣的命令。 據介紹,一名加拿大小額法庭的法官每年審結案件達2000件,效率非常之高,與小額法庭的訴訟制度不無關係。當然有許多法律工作者協助法官進行工作,對法官的工作效率也有重大幫助。加拿大法院訴訟制度中的調解非常有特色,與我國現行的法院調解制度截然不同,由於社會制度和法律傳統、觀念的差異,我們雖然不能照搬照套,但是,卻可以拿來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國的一些成功做法,對我們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當有一定的借鑑作用

法庭的限制

小額法庭受理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規定為不超過1萬加元,不含利息和訴訟費用。對超過1萬加元的部分當事人必須放棄,否則只能選擇其他法庭訴訟。當事人也不能為在小額法庭訴訟而將索賠金額分成幾個部分,即將一起本來超過1萬加元的案件分成幾個案件進行訴訟。對超過1萬加元的部分,不但本金必須放棄,連利息也得放棄,也不得在以後就放棄的部分再進行訴訟。

除了訴訟標的金額有限制外,加拿大法律還規定,不包括法庭費用,判決確定的金額不超過500加元的案件不得抗訴。

根據加拿大法律,勝訴方律師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小額法庭的案件並不例外,只是有所限制。具體為,如所贏得案件標的金額超過500加元,由對方承擔的律師費用不超過300加元,由法律系的學生代理的不超過150加元。

訴訟的特點

通過訴訟指南的形式指導當事人進行訴訟

每個小額法庭都有訴訟指南供當事人參考。訴訟指南向當事人介紹訴訟程式知識,包括如何起訴和應訴,如何送達訴訟檔案,如何參加審前會議,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的法律後果等,既全面又扼要。但同時明確,法庭工作人員不能為當事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議。

表格式訴訟檔案

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在內,都可用表格的形式提出。每個小額法庭都有這種表格供當事人使用,要求當事人填寫的內容一清二楚。如起訴狀,就設有原、被告及其代理人或律師的全稱(姓名)、地址(送達地址)、電話號碼(包括傳真號碼)、索賠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索賠類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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