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避稅可以分為“制度型避稅”和“結構型避稅”兩種。所謂制度型避稅,其實質是對制度的一種利用,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對會計準則提供的會計政策彈性空間的選擇來實現減輕稅負、增收節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標。由於這種避稅利益主要是通過對制度的合理利用而形成的,故稱之為“制度型避稅”。
主要體現
企業實現避稅的會計政策空間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資本成本化業務的會計政策。資本成本化業務是指長期資產價值在遵循“合理、系統的原則”逐步轉移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的過程,具體是指固定資產的折舊、遞延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攤銷等業務。但是,對“合理、系統的原則”的判定難以避免主觀性,因此,在資本成本化會計政策下不得不採取模糊的空間,往往提供了較多具體會計政策以供企業選擇(如折舊、攤銷計提方法)。一直以來,資本成本化被認為是一種“稅收擋板”,企業可以通過調節資本化成本的高低影響當期收益,從而實現稅負的籌劃。雖然中國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對資本成本化業務政策空間相對較小,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作出了分類規定,但還是存在一定的選擇靈活性,尤其對某些資產沒有明確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使企業更有稅務籌劃空間。比如儘可能選擇較短的年限,將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即可獲取稅收遞延支付的收益。
2、體現謹慎性原則業務的會計政策。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預計可能的損失和費用,不計可能增加的收益和資產。謹慎性原則也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間。反映謹慎性原則主要的會計政策是資產減值預備的計提,包括應收賬款的壞賬預備、存貨跌價預備、短期投資跌價預備和長期投資減值預備等業務,企業及時靈活、儘可能足額提取資產減值預備,增加可抵扣的成本費用,直接節約稅負。另外,謹慎性原則對“可能帶來的損失和費用”也存在一定的主觀判定,企業可合理地利用這一模糊的政策空間,充分利用謹慎性原則確認費用和損失,從而減低稅負水平。
3、銷貨和存貨成本分攤業務的會計政策。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會計準則對銷貨成本和存貨成本分攤都有許多可供選擇的政策,如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以及個別計價法等計價方法。不同的計價方法不僅影響了存貨與銷貨成本的分攤,同時也影響了本期銷貨收益,進而影響了本期所得稅水平。存貨計價方法選擇與物價水平密切相關,企業可以根據當前物價變化,有針對性地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來籌劃稅收。比如在通貨膨脹階段,物價持續上漲,選擇後進先出法計價,降低期末存貨成本,可提高本期銷貨分攤成本,自然就降低了應納稅所得額;假如通貨緊縮階段,則採用先進先出法可以降低當期所得稅支付水平。另外,在物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存貨選擇加權平均或移動平均法,還可以使企業所得稅支付均衡,避免大起大落。
4、長期投資收益業務的會計政策。會計準則對長期投資收益的核算有權益法和成本法之分。對一個企業的投資比例低於25%的,通常應當選擇成本法;凡是對一個企業擁有絕對控股比例(大於50%)或雖不是絕對控股但實質上對其經營決策擁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選擇權益法。儘管準則對選擇權益法還是成本法提供了一般判定依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選擇空間。由於權益法和成本法對投資收益確認的時間差,因此選擇不同的核算方法將產生不同的納稅遞延利益。稅務籌劃就是當被投資企業先盈後虧則選擇成本法有利,假如先虧後盈則選擇權益法有利。由於企業長期投資收益通常數額較大,因此,通過這一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的稅負差異是巨大的。
相關籌劃
利用保稅制度的避稅籌劃作為外向型公司,了解保稅制度是極其重要的。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發生貨物雖已進境,但卻不一定在該國市場上銷售的情況,這就意味著貨物繳納關稅與否,需視該貨物決定為進口還是復運出口而定。如果是後者,那么,將該貨物置於某種可以免納進口關稅的海關監管之下,不僅符合進口商的利益,而且還能促進該國的轉口貿易和出口貿易。這正是保稅制度的本質所在。
下面介紹的保稅制度為各外向型公司提供了把進口貨物應納的稅款置後交納,從而相當於從海關獲得一筆無息貸款的可能性。實現這種可能性的關鍵環節則是外向型公司能否將其進口貨物向海關申請為保稅貨物。這樣就能從批准日起暫時免徵進口關稅,而後視貨物經儲存或加工或裝配後是否復運出境,再決定需不需要補徵稅款。顯然,作為進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論其進口貨物最終流向何處,都能在批准日到補交稅款之間的時段內占有該筆稅款的時間價值,從而能達到避稅的目的和效果。
但由於海關加強了對批准保稅貨物的管理和控制,則需要更新避稅思路和方法。
保稅是一個包含眾多環節的過程。現假設進口貨物最終將復運出境,則其基本環節就是進口和出口,避稅籌劃的入手處就是這兩個環節。在這兩個環節,既是進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須向海關報關,在該公司填寫的報關表中有單耗計量單位一欄,避稅籌劃的突破口就是這一個欄目。所謂單耗計量單位,即生產一個單位成品耗費幾個單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一種是度量衡單位/度量衡單位,如米/米、噸垃方米等;一種是度量衡單位/自然單位,如噸/塊、米/套等;還有一種是自然單位/自然單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單位容易測量,而自然單位要具體測量則很困難,所以需要利用第三種形式做出避稅籌劃。
例:廣東省某地有--生產出口產品的A家具生產公司,於1995年1月從某國進口一批木材,並向當地海關申請保稅,其報關表上填寫的單耗計量單位為:200塊/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塊木材,而該公司由於近期引進先進設備,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塊木材,但這是難以測量的,海關認為A公司信譽良好,給予批准,8個月後,A公司將成品復運出口,完成了一個保稅過程。現假設A公司進口木材10萬塊,每塊價格100元,海關關稅稅率為50%,其避稅成果為:[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A公司由於靈活運用單耗計量單位,成功地避稅1250000元。
利用關稅優惠政策的避稅籌劃
關稅條例規定,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對於原產地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徵稅;對於原產地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優惠稅率徵稅。構想,如果某一位成功的汽車商,業務同豐田一樣遍布全球,特別是東南亞地區,許多國家的企業為他的汽車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國國內日益擴大發展的汽車市場所可能帶來的巨大收益對他無疑是一種無法抗拒的誘惑,但進人中國市場您又不得不面對高額關稅。高額的普通稅率可能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在價廉質優的豐田、大眾、日產面前毫無競爭優勢可言。如何避免普通稅率的重負,取得優惠稅率的護身符就成為重點。
具體可選擇合適的原產地。即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有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作為汽車的出產地。關於原產地的確認,海關總署在《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中設定了兩種標準:一是全部產地標準。即對於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製造的進口貨物,其生產或製造國就是該貨物的原產國。二是實質性加工標準。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原產國。這裡所說的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過加工後,在《海關稅則》中已不按原有的稅目稅率徵稅,而應歸人另外的稅目徵稅,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兩個條件具備一項,即可視為實質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對機器、儀器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以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其原產地按全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果分別進口的,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國。
由於是一位跨國經營者,因此第一個標準,即全部產地標準,顯然不適用。對於第二個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這其中充滿了避稅的可能。首先就“實質性加工標準”的具體規定來看,即“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何謂“實質性加工”?就其中第一個條件而言,從稅收角度來看,重要的是它必須表現為稅目稅率的改變。如果在新加坡、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或越南設有零部件供應企業;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產汽車儀表,韓國的生產汽車軸承和發動機,菲律賓的生產閥門,馬來西亞的生產輪胎,越南供應玻璃,那么製造汽車整體形象的,表現為完整的汽車產品的總裝配廠設在哪裡呢?怎樣才能使中國銷售公司經理不會報怨關稅太重、市場價格太高、產品無人問津?這需要科學地選擇和決策。首先了解一下這些國家、地區是否與中國簽有關稅互惠協定;接著仔細比較一下,在那些與中國簽訂關稅互惠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中,哪一個更優惠,哪一個在經濟成本上更為有利可圖,從而做出選擇。這其中還要考慮到該國家或地區是否施行外匯管制和出口配額控制、政治經濟形勢是否穩定以及其他一些影響因素。綜上所述,經過一番比較可以把總廠設在×××而有利於避稅。
從另外一條件來說,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可視為實質性加工。如果已經選擇了一個非常有利於避稅的國家和地區,在那裡建立了最後產品生產廠,即總裝廠,可是總廠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術和價值含量上僅占產品總值的25%,達不到30%的標準,怎么辦?對此則無需擴大生產規模加大技術比重,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區的零部件生產價格,從而加大總廠增值部分占全部新產品的比重,達到或超過30%,成為實質性加工。這樣產品仍然可享受到稅率的優惠。
因此說,由於正確合理地運用了原產地標準,選擇了合適的地點,達到了避稅的效果,不久將會發現,在中國大陸的銷售公司會由於關稅負擔的減輕和價格的降低,從而在競爭激烈的中國大陸汽車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與豐田、大眾、日產共同賓士在中國大陸的道路上,分享著巨大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