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型避稅

結構型避稅是指企業通過改變經營行為、組織結構、規模來獲得稅收優惠,從而實現避稅目的。

運用

企業投資、融資以及收益分配等理財環節為企業避稅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事實上,稅收對企業財務行為的影響十分深刻,企業可能因為稅收的原因作出迥然不同的財務決策。另一方面,企業不同的財務行為也帶來了不同的稅負後果。

融資行為選擇

融資環節的避稅首先體現在企業對融資工具的選擇。根據融資工具籌集資金的性質,融資工具可以分為權益資本融資與負債資本融資,稅收使不同性質的融資工具所帶來的融資成本和效率截然不同。最為典型的就是發行債券、銀行貸款與發行股票之間的稅負差異。由於負債資本成本基本上可以作為財務費用進入納稅抵扣項目(即沖減稅基),使企業實際負擔的資本成本低於名義資本成本,其差額取決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稅率水平。另外,負債融資很好地避免了股權融資中對企業法人和企業投資者“雙重納稅”問題。近十幾年來,在全球金融市場上,負債融資比例不斷上升,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負債融資的避稅價值。我國負債融資工具主要有發行債券、銀行貸款以及融資租賃等,但是從近20年的資本市場實踐來看,負債融資的避稅價值帶來的低成本利益往往被忽視。企業不顧自身的實際爭先恐後地爭取股票發行和上市資格,進行股權融資。另一方面,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是最為重要的稅種,在稅收結構中所占比例相當大,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企業所得稅稅率相當高。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企業在融資環節的避稅更具有現實的意義。其次,融資環節避稅還體現在負債融資中對利息或費用(如租賃費)的處理方法的選擇。比如對企業發行債券溢價的攤銷,採用實際利率法和名義利率法所確認的財務費用在各期分布是不相同的,從而產生了不同的納稅遞延效益。

投資行為選擇

投資環節避稅空間非常廣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投資相關政策為企業避稅提供豐富的節稅資源。

首先,投資品種或行業選擇。國家基於產業結構調整或投資引導,往往通過稅收政策影響企業投資品種或行業選擇,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的品種或行業,往往賦予較高稅負水平的稅收政策,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巨觀調控目的的產業或品種,往往提供較低稅負水平的稅收政策。反過來,企業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品種或產業,籌劃稅負水平,獲取稅收好處。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投資國債,投資收益免徵所得稅,投資高新技術、對國家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或者具有社會效益的產業往往可以獲取稅收方面的納稅好處。

其次,投資地域選擇。由於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家往往對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稅率,另外,為了吸收外來投資和進行產業引導,很多地方設立了經濟開發區或高新技術開發區,實行低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地域間的稅收差異,為企業選擇投資地提供了避稅空間。比如企業可以在稅收優惠區設立子公司,同子公司之間進行內部交易,實現利潤轉移,從而降低企業整體所得稅稅負。投資地域的稅收差異對跨國公司更有意義,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率差異,通過內部轉移,進行避稅,這是跨國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決策時一個很重要的動機。

再次,投資結構的選擇。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增強節稅意識,不斷最佳化投資結構也可以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如企業利用投資所得進行擴張投資,這種再投資本身會減少會計期間內的利潤,從而少納所得稅。若企業進行連續再投資,則能起到稅負延期作用,特別是在投資期長的情況下,這種作用更明顯。同時企業利用投資收益可選擇那些國家鼓勵投資的行業進行再投資,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時期,企業的這種投資行為就可以享受到低稅率的優惠政策。

最後,企業產權併購的選擇。產權併購節稅資源是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上的盈虧互抵原則,即盈利企業兼併一個虧損企業時,被兼併企業的累積虧損可用來兼併企業的盈利,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以減低所得稅稅負水平。企業在進行目標企業選擇時,要對併購價值進行分析,那些已擁有相當數量累積虧損的企業往往具有併購節稅價值,應成為企業確定併購目標的首選。同時,在併購時選擇合適的併購方式,也可以帶來巨大的節稅效應。比如置換股權方式,即當一個企業要兼併另一個發行有股票的企業時,企業不直接用現金收購被兼併方的股票,而是將被兼併方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比率折換為本企業的股票。由於在這個過程中,被兼併企業的股東既未收到現金,也沒有實現資本收益,因而這一過程是免稅的。所以企業通過換股兼併方式,可以在不納稅的情況下,實現資產的流動與轉移,在完成併購的同時獲得節稅價值。

收益分配行為選擇

企業收益分配理財環節也存在較大的避稅空間。

首先,企業應當充分利用虧損遞延稅收政策。所謂虧損遞延稅收政策是指如果某企業在其經營年度中出現了嚴重虧損,則該企業不但可以免付當年的所得稅,虧損額還可以向後遞延,以抵銷以後5年內的盈利,企業根據抵銷後的盈餘再交納所得稅。

其次,收益分配理財行為一個很重要的避稅空間就是股利行為的選擇。這種行為選擇的避稅效應在於有關股利的稅收規定。大部分國家稅法對股利所得往往徵收較高的所得稅,相比之下,對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徵收較低所得稅率。如果公司將大部分收益留存下來,支付較低現金股利,使股東負擔的股利所得稅相對減少,同時,股票由於每股淨資產不斷增加而市場價值不斷上升,股東可以通過在市場上出售股票而獲得現金補償,但此時只需交納稅負較低的資本利得稅,這樣,股東在獲得相同現金的條件下,使整體稅負水平降低。這項避稅選擇有助於股東財富最大化的企業理財目標的實現,因此是股份制企業在收益分配環節制定股利政策進行避稅值得考慮的方式。這點對我國公司避稅尤其有價值,因為我國目前為了培植證券市場,增強市場的流動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對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是免徵所得稅的,但是對股利所得卻按20%的稅率徵收。

法律風險

結構型避稅,多數情況下是合法安全的。但是,各國立法機關,對於為了避稅而故意扭曲正常經營行為的情況,不斷地針對性地修改法規,導致在過去合法的結構型避稅,在一定時間點變得不合法。有時候為了降低稅負,也會出現過去不合法的結構型避稅,在一定時間點變得合法。

在採用結構型避稅的同時,要緊密關注立法的方向,根據國家法規的導向要及時調整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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