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開皇律

制定開皇律

隋文帝在建國之初,便非常重視刑律的建立。開皇元年(581年),即命大臣高潁、鄭譯、楊素「更定新律」,即對過去北朝齊、周以來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進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訂出刑律十二篇,這就是著名的《開皇律》。

簡介

隋文帝在建國之初,便非常重視刑律的建立。開皇元年(581年),即命大臣高潁、鄭譯、楊素「更定新律」,即對過去北朝齊、周以來的律令作一次大的改革。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進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由是訂出刑律十二篇,這就是著名的《開皇律》。

內容

《開皇律》共十二篇,其名為: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篇目雖然是根據《北齊律》所編,但內容卻簡明得多。《北齊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條,但《開皇律》定罪只五百條;此外死刑只分絞、斬二種,流放服刑不超過五年;杖刑分六十至一百共五等,民有枉屈得依次抗訴至朝廷。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其亦多為後世立法所沿用。煬帝大業二年,又命牛弘重新制定律令,稱之為《大業律》,條目雖仍是五百條,但卻恢復了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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