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項目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利潤分配的項目包括以下部分:
1、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從淨利潤中提取形成,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繼續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2、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公司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要在提取公積金之後。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股利,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的原則。但若公司用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後,為維護其股票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公積金支付股利。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9日頒布實施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強調了股利分配中現金分紅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此外,作為上市公司申請公開增發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條件,還強調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分配方式
社會主義國營企業
主要有兩種分配方法: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在企業和國家之間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多種多樣;另一種是企業實現的利潤依法交納各種稅收,剩餘利潤全部留企業,具體做法亦各不相同。
中國企業
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 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經歷了兩個階段,採用了兩種辦法。1978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此期間,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除有幾年曾實行過企業獎勵基金和利潤留成等辦法外,基本上是採取 統收統支的辦法,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發生虧損則由國家彌補;發展生產所需的資金,除一部分可用 折舊基金解決外,每年都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解決;職工集體福利開支和獎金,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 產品成本。從1978年起為第二階段,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 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 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製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 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具體形式有:①企業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 計畫指標後,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基金,其餘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 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於職工獎勵。②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 計畫指標後,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加增長利潤),或超計畫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畫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 留用利潤)。③盈虧包乾。國家對某些 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乾,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幹辦法。④ 利改稅。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 利改稅。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國營企業實行 利改稅一般分兩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實行稅利並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實行完全的利改稅。實行 利改稅的意義在於: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使企業從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增產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有利於國家利用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的生產和流通,緩解由於價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西方企業
西方私人企業的利潤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 股票持有者,一部分以 留存收益的形式作為企業的 追加資本,另一部分則以後備基金的形式留在企業。
賬務處理
利潤分配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貸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盈餘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②經
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③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或任意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餘公積補虧)。
④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淨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並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關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後,“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就是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餘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結轉後,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餘額。
制約因素
(一)法律因素
為了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法律法規就公司的利潤分配作出了規定,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要求。相關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保全約束。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目的在於維持企業資本的完整性,保護企業完整的產權基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2)資本積累約束。規定公司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進行股利分配時,一般應當貫徹“無利不分”的原則。
(3)超額累積利潤約束。
這是規定企業不能過度的進行利潤積累。為什麼要限制企業過度積累利潤呢?我們知道,企業股東獲得的收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持有期間獲得的股利,另一部分是將來賣出的時候賣出價和原來買入價的差額,叫資本利得。如果企業過度積累利潤,雖然股東的股利收入減少了,但是,由於股價會上升,所以,股東可以獲得資本利得。股利收入的所得稅稅率要高於獲得資本利得收入的稅率,因此,公司通過過度積累利潤,雖然減少了股東的股利收入,但由於盈餘的積累增加,提高了公司股價,從而使股東的資本利得可以增加。所以,過度積累利潤,實質上是一種避稅行為。因此,西方國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超額累計利潤,當公司留存收益超過法律認可的水平將被加征額外的稅款。但我國法律目前對此尚未做出規定。
(4)償債能力約束。保證在現金股利分配後公司仍能保持較強的償債能力。
(二)公司因素
公司在確定收益分配政策時,出於長期發展和短期經營的考慮,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現金流量
企業在進行收益分配時,必須充分考慮企業的現金流量,而不僅僅是企業的淨收益。
(2)資產的流動性
如果企業的資產有較強的流動性,現金來源較寬裕,則公司具有較強的股利支付能力。
(3)盈餘的穩定性
一般來講,一個公司盈餘越穩定,則其股利支付水平越高。
(4)投資機會
投資機會多——低股利
投資機會少——高股利
(5)籌資因素
籌資能力強——高股利
(6)其他因素
由於股利的信號傳遞作用,公司不宜經常改變其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此外,利潤分配政策還會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公司的發展階段以及所在行業狀況等。
(三)股東因素
(1)控制權
從控制權的角度考慮,具有控制權的股東往往希望少分股利。原因在於,如果公司的股利支付率高,必然導致保留盈餘減少,這又意味著將來發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發行新股會稀釋公司的控制權。因此,具有控制權的股東往往主張限制股利的支付,而願意較多的保留盈餘,以防止控制權旁落他人。
(2)穩定的收入
從穩定收入的角度考慮,靠股利維持生活的股東要求支付穩定的股利。
(3)避稅
一般來講,股利收入的稅率要高於資本利得的稅率,因此,很多股東出於稅賦因素的考慮,偏好於低股利支付水平。
(四)債務契約與通貨膨脹
(1)債務契約
一般來說,股利支付水平越高,留存收益越少,公司破產風險就加大,就越有可能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債權人通常會在債券契約、租賃契約中加入關於借款公司股利政策的限制條款。
(2)通貨膨脹
在通貨膨脹時期,企業一般採用偏緊的利潤分配政策。原因在於,出現通貨膨脹之後,貨幣購買力下降,固定資產重置資金會出現缺口,為了彌補缺口,企業往往少發放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