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行

拼音

pànxíng 

注音

ㄆㄢˋㄒㄧㄥˊ

引證解釋

批准施行。清袁枚《隨園隨筆·畫題判行》:“今外省官行事曰判行。”《解放日報》1942.7.9:“各科上呈報告請示工作,或對區鄉指示工作,均須經過縣長判行,並由縣長署名,各科無對外行文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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