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消滅

刑罰消滅,是指由於法定或事實的原因,致使國家對犯罪人的刑罰權歸於消滅。對犯罪人而言,刑罰消滅意味著刑事責任的終結;對國家而言,刑罰消滅則是指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的消滅。

特徵

刑罰消滅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刑罰消滅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罰消滅歸結為國家對犯罪人刑罰權的消滅。刑罰權消滅的範圍,包括刑罰請求權的消滅、刑罰裁量權的消滅和刑罰執行權的消滅。
3.刑罰消滅是由於法定的或者事實的原因引起的。

原因

引起刑罰消滅的原因:
有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稱為法定原因,如不起訴、免除刑罰、赦免、減刑、時效期滿等。
有的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使刑罰自然不存在,稱為事實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罰執行完畢等。

事由

刑罰消滅的事由有刑罰裁量權和刑罰處罰權的消滅兩種:
刑罰裁量權的消滅事由有以下三種:
1、犯罪人在判決前死亡;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撤訴;
3、犯罪人在判決前獲大赦。

刑罰處罰權的消滅事由有如下八種:
1、犯罪人在判決後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死亡;
2、犯罪人執行完畢人民法院判決的刑罰;
3、被判緩刑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4、犯罪分子獲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屆滿,原判刑期執行完畢;
5、免於刑事處罰,犯罪人雖負有刑事責任,但因免於刑事處罰而無刑罰執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終止執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過刑罰執行時效,犯罪人被依法判處刑罰,但因某種原因超過法定的行刑時效而刑罰沒有執行;
9、超過追訴時效,犯罪人犯罪後超過規定的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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