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新一輪改革全面啟動。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針對當前中國司法體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系統部署2009年至2013年法院改革各項措施。根據綱要,對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受害民眾,中國將實行國家救助;對犯有輕罪的少年犯,中國將建“前科消滅制”為少年犯抹去人生污點。
概述
前科消滅制是指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國家抹銷其犯罪記錄,使其復歸社會的不利狀況消失,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1種刑事制度。這種制度有利於消除社會矛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實施基礎
首先,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中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前科或污點消滅制度最初起源於法國,是自17世紀後半葉在君主赦免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中國現行刑法沒有對未成年犯罪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這與中國一貫倡導的對未成年人犯罪要貫徹“教育、挽救、改造”的刑事政策精神是不相符的,我們應當在刑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通過進一步完善立法對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權益給予保護。
其次,前科消滅制度有利於未成年犯罪人的回歸社會。未成年犯罪人的轉化需要一個寬鬆的社會環境、足夠的悔改餘地和繼續發展的空間。中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曾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走向社會的時候都會面臨“如實報告”的問題。前科的存在,將對未成年當事人產生
一系列的消極影響或者不利的法律後果,如導致當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資格或者權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剝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與成年人不同,其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較大。取消曾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有利於對他們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第三,前科消滅制度是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並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另外,根據中國簽署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後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明確了只要犯罪時未成年,其後果不應對其成年以後的生活有任何影響,確立了消滅前科的原則。同時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能讓第三方利用。只有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能接觸這些檔案。”
作用意義
對輕微犯罪刑滿釋放人員適用刑事前科消滅制度,將鼓勵刑滿釋放人員改過自新,有利於他們今後的生活和就業。
相關信息
國外對兒童及青少年刑事領域單獨立法較為普遍。
1)德國現行《少年法院法》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前科消滅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2)日本《少年法》中有“因少年時犯罪被判刑並已執行終了,或免於執行的人,在關於人格法律的適用上,得視為沒有受過刑罰處分的人”的規定;
3)澳大利亞《青少年犯罪起訴法》規定,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後,以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