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定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定,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定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畫,退休計畫,納稅計畫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
分居協定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
意義
![分居協定](/img/5/f66/nBnauM3X2cTMwIDMyEzMzIjM1QTMwMDN2IjNzQTNwAzMxAzLxMzLwY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2.可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規避途徑。
3.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定,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內容
夫妻雙方自願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等。
應注意的問題
![分居協定](/img/d/ac2/nBnauM3X4UTM5gjM3kjMzIjM1QTMwMDN2IjNzQTNwAzMxAzL5IzL0MzLt92YucmbvRWdo5Cd0FmLxE2LvoDc0RHa.jpg)
2.協定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定,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定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4.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定離婚或持該協定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定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定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定,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6.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定明確列入民事協定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