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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離婚條件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1989年11月21日實施 法民發[ 1989 38]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未辦理離婚登記的,財產分割協定無效
從法理角度看,離婚協定書是夫妻雙方解除夫妻關係,同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協定。離婚協定生效的前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協定中的約定對雙方是沒有約束力的。
從實踐角度看,離婚協定中的財產分割內容,應是以雙方通過協定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約定,這種約定往往是一方作出妥協的結果,因此,不能當然適用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否則,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
在此,律師提醒當事人注意,如果雙方僅僅是簽訂了離婚協定,而未辦理離婚登記。協定是無效的,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會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作出相應的判決。
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從法律上來說就是指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問題,在我國,離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所謂基層人民法院,就是指區、縣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這樣確定的:
(一)一般原則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的人起訴的具體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離婚訴訟案件管轄的具體規定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的處理
原則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覆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的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可見,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筆者在接觸的被告不到庭眾多的案件中,未見被告被拘傳過。而且很多時候被告不願離婚,故而惡意潛伏起來,避之夭夭,送達文書都不及,更何況拘傳。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法律要求被告出庭,有利於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變通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訴訟原告不到庭的情況較少,一般情況下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的情況較多,有些人甚至錯誤的認為,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就無法判決離婚。故此處僅就被告不到庭的情況略作討論。
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客觀原因,例如:在國外,或重病住院等無法參加開庭的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例如:被告不願面對原告,特別是有媒體採訪的情況下,被告可能選擇不出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對於不到庭的被告,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充分證據,法院也會依據證據做出離婚判決。
但是這對於躲避離婚的被告而言,顯然喪失了爭取其合法權益的機會,雖然缺席出庭的動機和主客觀原因歸責(主要歸責)與被告,但為了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訴權,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是儘量通過以下兩方面進行了必要的彌補:
1、在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法律為了探尋被告對離婚與否的真實意願,要求其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可以據此並綜合其他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對願離婚或不願離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審慎的保護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的,書面意見包括是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債務承擔等問題。實務操作中可由被告在開庭之前親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對書面意見進行公證由其代理人提交。
2、採用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民訴法意見》307條規定,對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被告,經6個月公告送達訴狀或拘傳的,被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裁判文書經6個月的公告期滿後,30日未抗訴的,該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子女撫養疑難問題律師核心技巧
很多人在離婚之時最關心的就是子女今後的生活、學習、教育、醫療等情況,因此對於子女相關情況,本站律師詳細作出了律師指導技巧特別篇,供您學習領會:
一、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
答: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二、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由什麼決定?雙方經濟狀況不同會有多大影響?
答:一位女當事人來諮詢時非常絕望,她是外地來滬打工人員,沒有住房,而孩子父親是上海人,有住房,工資收入很高,孩子剛剛十五個月。她想提出離婚,但又擔心因為雙方經濟條件懸殊而失去孩子的撫養權。但後來,在本站律師的爭取下,她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
在此說明,雙方經濟條件只是考慮的因素之一,沒有絕定性的影響。
孩子由誰撫養,最根本的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孩子在兩周歲以內,對母親的依賴是無法取低的,遠遠超過經濟因素的影響。因此,孩子的年齡越小,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越大,母親放棄的除外。因此,如果女方要求離婚,並爭取孩子撫養權,則儘早提出離婚,勝訴的機率越高。如果男方想要離婚,並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則等孩子年齡大一些後,再提離婚,勝訴機率越高。
三、 離婚時,子女由誰撫養,法庭是否需要徵求子女本人意見?
答:子女年滿十周歲的,法庭需要徵求子女本人意見。
四、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不是撫養人月收入的20%-30%?
答:很多當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規定,對於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本站徐律師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談到,目前在上海地區,離婚者以高學歷,中高收入人群居多,因此,有部分當事人認為每月撫養費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萬元的,則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撫養費。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司法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超出了應承擔的撫養費數額,並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還要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孩子實際需要。
五、分居期間,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
答:分居期間,婚姻關係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如雙方對數額協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雙方對數額不能協商一致,則可以離婚時一併要求支付。如不支付撫養費一方不承認,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六、離婚後,能否對子女撫養權提出變更?
答:可以。如果有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環境或是雙方生活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子女目前的生活環境不利於健康成長的,如:學習成績下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精神面貌不佳等,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七、離婚後如物價上漲或是子女因突發事件需要經濟支出的等因素,目前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孩子正常所需,怎么處理?
答:撫養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或是要求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擔額外支出的50%。
八、如果對方不及時支付撫養費,能否拒絕探視子女?
答:不可以,如果對方不及時支付撫養費,如協定離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判決或法院調解離婚,可持判決書或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探視子女。
九、離婚後,撫養孩子一方能否給孩子改姓?
答:不可以。如要給子女改姓,需要經對方同意。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回來的,公安部門會辦理變更手續。
十、撫養費應當支付到什麼時候?如子女十八歲後仍在求學,學費由誰承擔?
答“撫養費應當支付到年滿十八周歲止。如十八歲後仍在求學,學費由誰承擔,各地區法院判決不一。目前上海地區楊浦法院有一判例,判決學費應由子女自行解決,父母不再承擔學費。
協定離婚之程式步驟、必備材料、申請機關、涉外離婚、律師技巧綜合解析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因此,一般情況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這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根據本行政區實際來決定。
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登記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定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如果是現役軍人申請登記離婚,須提交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決定和介紹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應到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找不到其結婚登記檔案,本人結婚證又丟失,可到辦理結婚登記時居住地的戶籍管理機關出具原在該地居住的戶籍證明,並由雙方當事人出具該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並經公證的聲明書及內地親友出具的保證書;
六、申請登記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定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定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列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南京,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定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列印。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定書保存在軟碟上一併提交。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定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⑸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籤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此外,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還有一些的自己單獨的做法,以北京市為例,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試行)》就規定,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時要進行適當調解;另外,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時要分別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要交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涉外協定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涉外協定離婚,而應當訴訟離婚。
一、協定離婚的條件:1、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2、雙方完全自願同意離婚;3、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4、雙方對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5、一方為內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二、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涉外協定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2)、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1.本人的結婚證;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3.本人身份證;4.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5.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對於涉外協定離婚,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協定離婚程式:1、申請協定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定書上籤名;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協定離婚的效力: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係即為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2、離婚協定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定產生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辦理協定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是在我國民政局合法登記的夫妻。
沒有登記結婚的男女,不能登記離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處理。在國外註冊登記結婚的,也不能在我國民政局協定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辦理離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國註冊登記結婚的,可以在我國辦理協定離婚。
二、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都已經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離婚協定》。
雙方應當在協定中確認同意離婚,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有無子女或子女由誰撫養,另一方撫養費數額以及不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以及有無債權債務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個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都不能辦理協定離婚,仍屬有爭議的離婚,需起訴至人民法院處理爭議問題。
符合以上條件者,必須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離婚時可以在中國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協定離婚。如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戶口所在地辦理。
辦理協定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需提供以下檔案:
一、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國辦理協定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檔案: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台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四、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單位或居委會的介紹信,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簡化了協定離婚程式,也提高了離婚效率。但同時也有一些狀況,導致不能在民政局協定離婚,必須訴至法院:
一、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堅持離婚的;
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四、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協定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比,協定離婚具備省時、省錢的優點,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民政局協定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定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當一方不履行協定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定書中所約定的內容,並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定,更有保障。
二、協定離婚中的《離婚協定》常常留有隱患。
民政局對於離婚協定的內審查不嚴格,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協定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由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水平來決定,普遍來看,措詞不規範,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