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險通知義務的意義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及時通知義務的履行具有以下重要意義:(1)使保險人可迅速組織人員調查事故真相,從而避免因拖延時間而導致證據滅失。
(2)有利於保險人及時有效地幫助被保險人搶救被保險財產,從而避免損失的擴大。
(3)有利於保險人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賠償金或保險金。
出險通知義務的履行
出險通知義務的履行主要涉及兩個問題:1.通知的方式
保險事故發生後,獲悉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履行其通知義務,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契約中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書面形式中,常見的有郵寄和電報兩種,其中的電報通知方式,只有在保險契約中有明文規定時,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才受其約束。
2.通知的期限
在這方面各國法律的要求不盡一致:有的規定為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5天內,有的規定為10天或2周內。總的說來,在通知期限上,往往是視不同的險種而有不同的時間要求,我國《保險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只有規定了“及時通知”。實踐中,通知的具體期限是具有一定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