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第二十六條四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13 號
《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鼓勵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誠實守信,增強責任意識,促進出口產品質量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管理,是指根據企業信用、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質量狀況,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並結合產品的風險分級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採取不同檢驗監管方式的檢驗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 負責所轄地區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以及日常檢驗監管工作。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指南》(以下簡稱《分類指南》),規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標準和評定程式。
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分類指南》,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評定工作規範,並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照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企業四個類別進行分類。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按照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級別進行分級。

第二章 企業分類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評定工作規範的有關要求對本轄區內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綜合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告知生產企業。
第八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業信用情況;
(二)企業生產條件;
(三)企業檢測能力;
(四)企業人員素質;
(五)原材料供應方管理能力;
(六)企業出口產品被預警、索賠、退貨及投訴情況;
(七)企業產品追溯能力;
(八)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情況;
(九)其他影響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情況。
第九條 根據綜合評定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為以下四種類別:
(一)綜合評定結果優秀的為一類企業;
(二)綜合評定結果良好的為二類企業;
(三)綜合評定結果一般的為三類企業
(四)綜合評定結果差的為四類企業。
第十條 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成評定工作組,負責出口企業分類的綜合評定工作。
第十一條 評定為一類、四類企業的綜合評定結果應當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
第十二條 企業分類管理期限一般為三年,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出口生產企業按照三類企業管理。

第三章 產品風險分級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評定工作規範的有關要求對本轄區內出口的工業產品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分級。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本轄區內出口工業產品風險情況的匯總、協調、審核工作。
第十五條 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等級評價標準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產品特性;
(二)質量數據(如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
(三)敏感因子(如進口國或者地區的標準和法規,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等)。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產品風險分析的結果,將出口工業產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級。
高風險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調整。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結合轄區內的實際情況經評估後,可以增加本地區的高風險產品目錄,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較高風險、一般風險產品分級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確定,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四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不同的企業類別和產品風險等級分別採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
第十八條 特別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在監督企業整改基礎上,對企業出口工業產品實施全數檢驗
第十九條 嚴密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第二十條 一般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其出口的工業產品實施抽批檢驗。
第二十一條 驗證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對相關證明檔案與出口工業產品實施符合性審查,必要時實施抽批檢驗。
第二十二條 信用監管方式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常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一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或者信用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或者一般風險的,按照信用監管方式。 
第二十四條 二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或者驗證監管方式;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驗證監管方式。
第二十五條 三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產品為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
(二)產品為較高風險的,按照嚴密監管方式或者一般監管方式;
(三)產品為一般風險的,按照一般監管方式。
第二十六條 四類企業出口工業產品時,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特別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需出具檢驗檢疫證書或者依據檢驗檢疫證書所列重量、數量、品質等計價結匯的出口工業產品,實施逐批檢驗。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產品按照嚴密監管方式進行檢驗監管: 
(一)列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等的商品及其包裝;
(二)品質波動大或者散裝運輸的出口產品;
(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其他產品。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工業產品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
產品風險屬性及企業分類屬性發生變化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對產品風險等級和企業類別進行重新評估、調整。
第三十條 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視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調整其監管方式,加嚴檢驗監管: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產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國外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確屬企業責任的;
(六)超過一年未出口產品的;
(七)發生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降類企業完成整改後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進行重新評估。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確定不同檢驗監管方式所對應的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具體內容,對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分類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
(二)產品風險評定信息;
(三)企業分類評定信息;
(四)企業的信用記錄;
(五)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檔案;
(六)日常監管記錄;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直至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訴,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在分類管理工作中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分類管理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分類指南》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出口食品、動植物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7月18日公布的《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51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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