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
溫政令第128 號
《溫州市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趙一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規範溫州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提高溫州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和《浙江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溫州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溫州名牌產品,是指在溫州境內生產經營,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類產品前列,經溫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推委)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產品。
第三條 溫州名牌產品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溫州名牌產品的認定,採取市場評價與質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總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條 培育、發展溫州名牌產品以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有利於推動產業升級、推動科技創新、推動節能減排為目的,重點是主導產業、傳統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中的自主創新產品、高技術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高出口創匯產品以及農副名、特、優產品。
第五條 市名推委負責溫州名牌產品的評價、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六條 市名推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推辦)設在市質監局,負責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溫州名牌產品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提出保護、扶持溫州名牌產品的政策措施;
(三)針對不同的行業組織擬定具體的評價細則;
(四)受理溫州名牌產品申報,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五)組建專家組對申報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六)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市名推委審議;
(七)承擔市名推委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 鼓勵企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爭創著名品牌。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在創立名牌產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溫州名牌的工業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申報產品的合法註冊商標且與核准類別一致,其商標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售後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四)產品技術水平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並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五)批量生產已滿3年,年銷售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獲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者地方特色產品銷售額居全省同類產品前茅的,年銷售額可適當放寬);
(六)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能力和研發投入居全市同行業前列,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取得明顯成效,產品實物質量長期穩定;
(八)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符合勞動用工、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第九條 申報溫州名牌的農業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業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申報產品的合法註冊商標且與核准類別一致,其商標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產品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四)批量生產已滿3年,形成較大的種養殖規模或者生產規模,種植類和養殖類農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加工類農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
(五)企業生產技術先進,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產品標準或者農業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均實施標準化管理;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實物質量穩定;
(七)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符合勞動用工、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第十條 申報溫州名牌的服務業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經營行為符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申報產品的合法註冊商標且與核准類別一致(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申請商標的行業除外),其商標在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企業經營服務滿3年,服務水平和經營規模居省內或者市內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已建立完善的服務標準(規範),並嚴格按照標準(規範)提供服務;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服務質量穩定可靠,客戶(消費者)滿意度高,市場評價好;
(六)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健全,投訴處理及時到位;
(七)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符合勞動用工、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溫州名牌產品:
(一)企業註冊地不在溫州市境內的;
(二)使用國(境)外註冊商標的;
(三)近3年內在各級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被定為不合格,出口商品檢驗存在質量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索賠事件的;
(四)用戶(消費者)普遍反映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質量投訴較多且經查證屬實的;
(五)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尚未獲得相應證書的;
(六)近3年內企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十二條 溫州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溫州名牌產品的申報時間,每年由市名推辦另行通知。
認定溫州名牌產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企業應如實填寫《溫州名牌產品認定申請表》並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質監局(分局)。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質監局(分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應當按照溫州名牌產品申報條件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簽署推薦意見並蓋章後上報市名推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市名推辦對各縣(市、區)質監局(分局)的推薦材料,按照行業進行分類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委託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價並提出評價意見;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市名推辦綜合有關方面的意見,組織市名推辦成員進行初審後提出初審名單,並將初審名單以及有關材料分送有關專家組。各專家組對申報產品進行綜合評價,並向市名推辦提交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市名推辦將各專家組提交的評價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後,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名推委認定。
第十八條 市名推委採取表決方式認定入選名單。表決須由市名推委主任或者委託副主任主持,市名推委2/3以上委員參加。獲得2/3以上委員贊成票的,方可通過認定。
第十九條 市名推委將通過認定的入選名單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示,並限期徵求社會及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市名推辦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名推委同意後,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市名推委將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入選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溫州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條 溫州名牌產品稱號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溫州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後,企業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自願申請重新認定。
第二十一條 除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溫州名牌產品認定外,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不得組織類似的名牌產品認定、評比等活動。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溫州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銘牌、標籤、包裝、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中使用標註年份的“溫州名牌產品”標誌或者字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溫州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轉讓溫州名牌產品榮譽稱號或者標誌;
(二)被暫停使用或者撤銷後繼續使用溫州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誌;
(三)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溫州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誌。
有前款行為之一的,在3年內不得申報認定溫州名牌產品。
第二十四條 積極支持以溫州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充分發揮名牌效應;大力宣傳溫州名牌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提高名牌產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知名度。
第二十五條 從事溫州名牌產品審查、認定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審查、評價,並保守申報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護其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六條 市名推辦應當加強對溫州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跟蹤管理,及時督促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品牌聲譽。
市名推辦在跟蹤管理時,溫州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名推辦應當建立溫州名牌產品信用檔案,將跟蹤管理髮現的情況和投訴舉報查實的情況如實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八條 市名推辦實施跟蹤管理,不得妨礙溫州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溫州名牌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 發現在溫州名牌產品認定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名推辦投訴和舉報。市名推辦應當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溫州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應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暫停或者撤銷其“溫州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停止使用“溫州名牌產品”字樣和標誌: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用戶(消費者)意見較多的;
(二)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三)企業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企業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溫州名牌產品”稱號的,應當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牌,並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報認定溫州名牌產品。
第三十二條 從事溫州名牌產品審查、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溫州名牌產品評價辦法、溫州名牌產品跟蹤管理辦法,由市名推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發布的《溫州市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