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定義
出口代理是指擁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幫助無進出口權企業或個人,從事出口業務。所用核銷單一般是代理公司的。 為了保證退稅順利,一般代理商與代理委託方簽訂銷售契約,但是並不與其發生業務上的往來。一般代理出口商為出口委託商辦理的項目有:收匯、報關、訂艙、單證製作、核銷、退稅。有些有進出口權的公司也會委託一些貿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方面可能是怕麻煩。另外有些公司雖然有進出口權但是對出口不是很了解,公司內部單證人才缺乏。
尋找代理出口公司一定要找有實力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本身實力雄厚,不會因為你的那幾十萬美金而動其他心思。如果是一些小的公司,他們可能在巨額貨款的誘惑下鋌而走險。同時有實力的公司,他們接觸的出口量也是很大的,經驗豐富。
代理的作用
(一)幫助用人單位擺脫了煩雜的人事管理事務,有利於人事管理業務的社會化、專業化、規範化。用人單位只管選人用人,事務性的人事業務如檔案管理、戶籍管理、計畫生育管理、社會保險辦理等委託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口代理,就可以消除用人單位對人事管理事務包纜過多、成本過高、效率低下的種種弊端,有利於“抓大放小”,全身心地投入到本單位主要業務工作中去。市人才交流中心通過專業化、規範化的優質服務,滿足了企事業單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特別對於民營企業來說,解決了所聘用人員的檔案託管、戶口遷移、黨團關係掛靠、職稱申報等後顧之憂,提升了企業檔次,有利於吸引人才,使企業興旺發達、事通人和。
(二)解除了流動人員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實行人事出口代理後,減除了個人辦理檔案及戶口轉移、職稱申報等繁瑣的人事業務手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勞動政策法規不熟悉而產生的勞動爭議與勞動糾紛,有利於人才輕鬆工作,發揮潛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同時,解除了人員流動的後顧之憂,有利於個人尋找更好的工作平台,從而形成“能進能出”的良性機制,暢通人才的流動渠道。
(三)人事出口代理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人事出口代理制度的推行促進了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為用人單位推行聘用制提供了配套服務,既為廣大受聘者解除了後顧之憂,又提高了單位人事管理效率,保證了聘用雙方的合法權益,使聘用雙方構成了合理而緊密的新型人事關係。人事出口代理制度的推行,促進了社會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為勞動者、企業、政府機關架起了溝通橋樑,進一步提高了人事人才工作的社會化服務程度,對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的代理協定
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代理協定如下: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甲方出口代理人, 乙方委託代理人。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於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出口代理,依本契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契約,出口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契約,出口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契約條款需另行協定。
八、本契約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契約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出口代理是指經工商局批准註冊登記,在其經營範圍內為沒有自營進出口權的工廠,貿易公司或其他承接國外訂單的法人或個人提供包括收匯,報關,退稅,核銷等相關手續服務的營利性機構。出口代理的企業名稱一般是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費用
財務帳目的平衡要求借貸相等: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 = 出口代理付給工廠的貨款
收入=支出+利潤
對出口代理而言(假設增值稅發票是17%的,且出口代理沒有墊付海運費等費用):
收入 = 外幣*牌價 + 退稅
支出 = 工廠應得貨款
利潤 = 代理費用
把所有要素都代入"收入=支出+利潤"後的等式,說明了在出口代理中的所有費用關係:(成立條件是上述的假設)
外幣*牌價 + 退稅 = 工廠應得貨款(簡稱“貨款”) + 代理費用
退稅 = 增值稅發票金額 / 1.17 * 退稅率 = 工廠應得貨款(簡稱“貨款”) / 1.17 * 退稅率
把上述第二條等式代入第一條等式得
外幣*牌價 +貨款 / 1.17 * 退稅率 = 貨款 + 代理費用
整理一下這個等式:
貨款 * (1.17 – 退稅率) / 1.17 = 外幣 * 牌價 – 代理費用
得出結果:
貨款 = (外幣 * 牌價 – 代理費用)* 1.17 / (1.17 - 退稅率)
出口代理的特徵
1.出口代理簡述
出口代理的流程
出口代理是由國內供應商準備好貨源,與國外採購商談判好有關供貨條件,由我們辦理出口手續。具體如下:
1、代客戶與國外採購商簽訂出口成交契約,製作形式發票;
2、代客戶與國內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國內供應商提供增值稅發票;
3、代追蹤契約執行程度;
4、按契約規定代制定出口單證(發票、箱單);
5、代報出口商檢、衛檢;
6、配合辦理產地證;
7、配合辦理出口批文手續;
8、代辦理出口報關;
9、代辦出口運輸;
10、代辦理出口收匯、結匯、核銷;
11、代辦理出口退稅。
從代理人方面說,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口代理的代理人必須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個體商人。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商人”的概念,對“商人”法律意義上的理解應為經過工商登記,建有商業帳薄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設備及資金,從事一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等。而且,在出口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營業場所在不同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