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處理共同海損的基本條款。一般是規定保險人對於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賠償範圍及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的適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獨立的共同海損條款,而是把有關共同海損的內容規定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列。按其規定,保險人在此保險中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的分攤。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賠償,而無須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同時,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契約規定適用的法律或慣例辦理。如果運輸契約無此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辦理。

內容

海上保險單或運輸契約中訂明共同海損理算的地點、所適用的法律、慣倒或規則以及結算方式的條文規定。例如,英國保險學會的船舶定期保險單條款規定:共同海損應按航程終止地的法律和習慣理算.如同運輸契約沒有特別規定一樣。但如運輸契約規定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則應照此辦理。美國保險學會船舶保險單條款規定: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應按運輸契約中的有關規定賠付。如果運輸契約並無這類規定,或沒有運輸契約,則根據被保險人的選擇,可以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按紐約港的法律和慣例賠付。但如果貨物所有人正當地要求按目的港的法律和慣例進行理算時,共同海損應予賠付。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船舶險保險條款中關於共同海損的條款規定: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契約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契約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至於運輸契約中的共同海損條款,國外的運輸契約一般都註明共同海損應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如在美國,最典型的條款規定:共同海損應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在紐約或者由承運人選擇在最後卸貨港理算、確定和結算。對於該規則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根據紐約或者承運人選定的其他地點的法律和慣例處理。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格式中有關共同海損的條款規定:共同海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1975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進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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