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麵條款的內容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各船公司的提單中,一般都訂有定義條款,對作為運輸契約當事人一方的“貨方”(Merchant)的含義和範圍作出規定,將“貨方”定義為“包括託運人、受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2.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首要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於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提單條款第一條,用以明確本提單受某一國際公約制約或適用某國法律的條款。當提單其他條款與首要條款中法律規定相衝突時,一般以首要條款中的法律規定為準。
3.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說明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此條款基本上是按照首要條款中規定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制定。如果首要條款規定《海牙規則》適用於本提單,那么《海牙規則》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也就是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一般規定為對於雜貨運輸,實行“鉤至鉤”責任制度,即承運人責任從貨物裝上船時起到貨物卸下船時止。對於貨櫃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收到貨物時起到交出貨物時止。
5.免責條款(Exception clause)。由於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所以不論提單條款中是否列有免責事項條款的規定,承運人都能按照提單適用法規享受免責權利。
6.裝貨、卸貨和交貨條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是指對託運人在裝貨港提供貨物,以及收貨人在卸貨港提取貨物的義務所作的規定。一般規定貨方應以船舶所能裝卸的最快速度晝夜無間斷地提供或提取貨物;否則,貨方承擔對違反這一規定所引起的一切費用。
7.索賠條款(Claim clause)。包括損失賠償責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索賠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稱為貨物滅失或損害通知(Notice of lossdamage);訴訟時效(time bar),即指對索賠案件提起訴訟的最終期限,等等。
8.包裝與嘜頭(標誌)條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要求在起運之前,託運人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嘜頭必須確定明顯,並將目的港清楚地標明在貨物外表,在交貨時仍要保持清楚。
9.運費和其他費用條款(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該條款通常規定,託運人或收貨人應按提單正面記載的金額、貨幣名稱、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運費,以及貨物裝船後至交貨期間發生的,並應由貨方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運費收取後不再退還等規定。
10.留置權條款(Lien clause)。該條款規定了在託運人、收貨人未付清運費、滯期費、虧艙費及共同海損分攤時,承運人有權扣押或出售貨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運人仍有權向貨方收回差額。
11.轉運或轉船條款(Transshipment clause)。該條款一般規定,如有必要,承運人有權將貨物轉船或改用其他運輸方式或間接運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貨方負擔。承運人的責任只限於其本身經營船舶所完成的運輸。但當承運人行為違反了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規定時,應視為無效。
12.卸貨和交貨條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船到卸貨港後,收貨人應及時提貨,否則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適當場所,一切費用和風險應由貨方承擔。
13.甲板貨條款(On deck cargo clause)。在《海牙規則》中沒有適用於甲板貨的規定,故提單中專門訂立此條款,規定承運人對甲板貨物滅失及損壞免責,但此條規定不免除承運人對甲板貨的妥善照料職責。
14.危險品、違禁品條款(Dangerous、contraband cargo clause)。此條款規定託運人在託運危險品時應向承運人如實聲明,並按照國際海事組織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定》要求,在貨物外包裝上做好標記,出具商品檢驗證書及運輸說明等。如果託運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承運人在發現存在危險時,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處理產生的全部責任和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除了以上介紹的提單正背面的內容外,需要時承運人還可以在提單上加注一些內容,也就是批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