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規則和字母規則的關係
1684年在英國約克制定在比利時安特衛普修改的處理共同海損法律關係的國際統一慣例規則。該規則技術性較強,1至17條均載明各種共同海損的具體事實及其理算方法。因條款是由羅馬數字排列順序,故又稱“數字規則”。1924年修改後增加的7項原則性條款是以英文字母排列順序,故稱這部分為“字母規則”。兩部分規則在性質上不同,它們的差異往往在實際理算案件中引起糾紛,因此1950年修改後附加了一項解釋條款確定:進行共同海損理算時,先按數字規則進行理算,只在數字規則沒有規則時,才按字母規則理算。該規則不是國際條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採用時,才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