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公私罪簡介
1)唐律規定,官員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屬於公罪還是私罪,然後根據犯罪性質及主觀惡性的不同適用輕重不同的刑罰,原則是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所謂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於公務上的關係造成某些事務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謂私罪包括兩種:一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一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託,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適用官當時,也要區分公罪與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當一年徒刑。
3)唐律之所以區分公罪與私罪,是為保護各級官吏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積極性,以便提高封建國家的統治效能;同時亦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濟私、以權謀私,保證封建法制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