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理論研究與公法教學

公法理論研究與公法教學

《公法理論研究與公法教學》,是一本旨在勾勒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在過去三十年的理論發展脈絡,以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育的發展線索的書籍。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勾勒憲法學行政法學在過去三十年的理論發展脈絡,以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教育的發展線索,從中挖掘中國公法學理論和教育同中國制度建設需求之間的互動關係,評價公法學術上的得失,揭示未來的可能發展。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憲法學理論
第一章 中國憲法學的思想、研究方法與理論流派
一、引言
二、中國憲法思想的變遷
三、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轉型
四、中國憲法學理論流派的形成
五、代結論——未來的課題與展望
第二章 中國人權與憲法權利
一、傳統權利觀的回顧
二、人權的一般理論研究
三、憲法基本權利的一般理論研究
四、憲法權利的個別理論研究
五、憲法基本權利保護的限制
六、結語:認真對待和重視權利
第三章 中國憲法監督
一、引論
二、我國違憲審查研究的發展脈絡
三、三十年憲法監督研究的理論探索
四、三十年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研究
五、三十年違憲審查制度建構之模式探索
六、結語:憲法監督研究的推進模式
第二編 行政法學理論
第四章 行政法理論基礎回眸
一、開拓疆域:命題與綱領
二、漸臻成熟:系統化論證
三、百家爭鳴、百花齊放
四、更上層樓、更辟新徑
五、結語:整體、共識和未來
第五章 行政法基本原則:走向成熟的實用規範
一、導言
二、“半獨立”:與政治和管理原則交融
三、包容而簡疏:合法性與合理性
四、反思與重構:原則的拓展與具體化
五、可操作性:立法宣告與司法適用
六、結語:制定法時代的普通法
第六章 公共行政組織法治化進程研究
一、混沌而交錯:早期行政學視角下的行政組織法學研究
二、星星之火:法律注釋路徑下的行政組織法學研究
三、開拓與創新:行政主體範式的行政組織法學研究
四、反思與建構:行政組織法學研究的法典化努力時期
五、多元與開放:漸進式的公共行政組織法治化時期
第七章 行政過程
一、行政行為理論研究的發展與評估
二、行政程式理論研究發展與評估
三、行政法模式的變遷
第八章 監督行政與行政救濟
一 、監督行政
二、行政責任
三、行政救濟
第三編 公法學教育
第九章 公法學教育發展簡史
一、蹣跚前行與全面停滯時期(1949-1977年)
二、初步復甦時期(1978-1982年)
三、發展時期(1983-1989年)
四、繁榮時期(1990年至今)
第十章 公法學教學和教材編寫
一、憲法學的教學和教材編寫
二、行政法學的教學和教材編寫
第十一章 公法學研究生教育與職業培訓
一、碩士、博士研究生專業的設定
二、碩士研究生的招生與培養
三、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與培養
四、公法學職業培訓

序言

中國的公法①大約有近四千年的歷史,如夏代的《政典》、西周的《周禮》,均包含大量的行政法規範,特別是《周禮》,被認為是一部“包羅萬象的行政法規大全”②。之後,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其公法均有相當發展,雲夢《秦簡》、漢《九章律》、隋《開皇律》中都有數量不小的公法規範,至於《唐六典》、《大明會典》、《清會典》,則更被認為是“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活動規則的行政法典”。
中國的公法學,則發展、發達較晚,僅有一百多年的歷史。梁啓超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發表的《自由書》(1899)、《各國憲法異同論》(1899)、《立憲法議》(1900)、《中國國會制度私議》(1910)、《憲政淺說》(1910)、《憲法之三大精神》(1912)等被視為中國早期的公法學論著。④繼梁啓超之後,中國涉足公法學研究的學者逐步多了起來,相應著述也逐步豐富起來,如保廷梁的《大清憲法論》(1910)、白鵬飛的《行政法總論》(1923)、王世傑的《比較憲法》(1927,1936年第三版時改為與錢端升合著)、張知本的《憲法論》(1933)、管歐的《行政法各論》(1936)、馬君碩的《中國行政法總論》(1947)、劉靜文的《憲法中政府制度的比較》(1948)等。⑤

文摘

第一編 憲法學理論
第一章 中國憲法學的思想、研究方法與理論流派
一、引言
改革開放已進入而立之年,各人文社會學科紛紛以各自的名義紀念這一歷史性的年份。之所以值得紀念,我們以為國民生產總值的成就是次要的,紀念最重要的價值在於改革開放逐步完成了對中國始自鴉片戰爭的整個現代化進程的深化,使得整個國家和民族在價值觀追求上更加和平、理性、有序,並日益體現出對個體權利和社會公平的實質性尊重與保障。如果說1840—1949年中國基本完成了面向救亡圖存的建國任務,1949—1978年體現為以革命黨的思維與模式進行國家初步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系統探索的話,那么始自1978年的改革開放,從其實際社會效果和制度進程來看,就絕不僅僅是建國和工業化這樣的整體性範疇可以完全概括的,甚至可以說,改革開放完成了一次超越——整個國家與社會開始呈現日益明顯的二元結構,社會領域的個體自由與自治逐步擴展,國家開始不得不接受主要以法律形式調節公民之間以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其最終結果就是“法治”與“人權”作為正統性概念在國家生活中的確立。由於不同時代的精英對於相應時代的歷史任務及其完成方式的判斷不同,而且就中國近現代的大轉型而言,綜合了諸多因素的歷史本身也呈現出自身的規定性,所以一百多年來的現代化進程中的價值重心的固定與偏移也就不那么難於理解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