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於生活居住的房屋.
3.儲蓄.是指公民存入銀行或者信用社的貨幣.對公民的儲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可依法查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查詢.銀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職責.
4.生活用品.如衣服,糧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5.文物.如書法,繪畫,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價值的物品.
6.圖書資料.如各種書籍,報刊,圖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如拖拉機,工具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