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社會的個人財產
正文
社會主義國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個人對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包括:①個人所有和支配的消費品;②個體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所有的供個人使用的生產資料。個人所有的消費品,主要來源於生產資料公有制經濟的集體勞動,一部分來源於個體勞動、家庭副業和其他收入。它的範圍是:個人和家庭所有的房屋、家具、衣服、食物、車輛、書籍等生活資料,儲蓄和其他合法收入。各個社會成員依據自己的意志和愛好,自由支配歸屬個人的消費品,用以滿足個人和家庭的各種物質文化生活需要。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社會提供愈來愈豐富的個人消費品,以滿足勞動者不斷增長的需要。在公有制經濟中,勞動者擁有個人財產的數量,取決於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程度和自己為社會提供的勞動量,因而促使勞動者從物質利益上關心生產的發展和重視發揮勞動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勞動者擁有逐漸增多的個人財產,為自己的日益全面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為社會主義經濟的更大發展準備了必要的條件。
個體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擁有的生產資料,包括適合個人使用的小型機械、手工工具、運輸工具、原材料等。它歸城鄉個體勞動者以及從事家庭副業、自留地、飼養自留畜的職工和集體經濟成員所有和支配。個人占有的生產資料只是社會財產一部分,在不同的社會主義國家,範圍和規模不完全一樣。
社會主義國家依法保護個人財產。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說:共產主義並不剝奪任何人占有社會產品的權力,它只剝奪利用這種占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又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