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併相反的行為,它是指原有的一個公司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應作相應的分割。
分立條件
公司分立時,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於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定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基本方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存續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程式
公司分立程式是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併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於《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定,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定。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檔案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後,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
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權利義務
為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契約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後,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智慧財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定,則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相關法規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契約格式
契約編號:
乙方:b公司(籌)/甲方:a公司(籌)
(住所、股東代表、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由於A公司擬進行分立,成立a、b兩公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後,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訂立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 分立方式
A公司採用新設分立方式。
A公司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a、b設立時,A公司主體資格消滅。
第二條 分立前後公司的註冊資金
1、原A公司的註冊資金為萬元,現有淨資產萬元,其中分立後a公司接受萬元淨資產,由b公司接受萬元淨資產。
2、分立後a公司註冊資金為萬元。
3、分立後b公司註冊資金為萬元。
第三條 業務分立條款
1、原A公司的X業務,由分立後的a公司經營,b公司不再經營X業務。
2、原A公司的Y業務,由分立後的b公司經營,a公司不再經營Y業務。
第四條 財產分割條款(詳見財產分割清單)
1、原A公司所有的資產由a公司享有,原A公司所有的資產由b公司享有。
2、原A公司截至年月日賬面上所有的萬元人民幣貨幣資金,a公司享有萬元,b公司享有萬元。
3、原A公司享有的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等,由a公司享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分割條款
原A公司關於X業務的所有債權債務由a公司承繼,關於Y業務的所有債權債務由b公司承繼。(詳見債權債務分割清單)
第六條 職工安置條款
原A公司共有在崗職工名,無離退休、內退和工傷等人員。其中名職工隨X業務進入a公司,由a公司承繼原A公司與這名職工的勞動關係。其中名職工隨業務進入b公司,由b公司承繼原A公司與這名職工的勞動契約關係。原勞動契約的內容不變。(詳見職工安置方案)
第七條 公司分立的程式條款
1、公司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分立後a、b公司分別制訂各自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提出要求而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約定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4、公司分立,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日內申請工商登記,提交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A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八條 契約各方的違約責任條款。
第九條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
第十條 契約變更或解決的條件條款。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1、公司進行分立的日程為:年月日到日雙方共同清理資產賬冊,對原A公司財產進行分割,並按期交割完畢。年月日起原A公司將不復存在,a公司與b公司正式成立。
2、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副本份備用。
甲方a公司(籌):(蓋章) 乙方b公司(籌):(蓋章)
授權股東代表:(簽字) 授權股東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知義務
釋義
分立同合併的程式基本相同:分割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公告。
債務承繼
釋義
本法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定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上述“協定”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公司分立時就債務承擔達成的協定。本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契約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即允許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排除法定連帶責任的適用。債務人就原公司的債務處理達成協定後,分立後設立的公司應按照協定內容承擔原公司的債務;如果沒有債務分擔協定,或者說一方無力或拒不執行分擔協定,分立後的公司仍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