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就治理依據而言,該模式主張不僅包括國家立法,還包括社會共同體形成的規則甚至不同主體之間的協定等;
再次
在治理方式上,該模式主張依照公域之治的實際需要,在進行綜合性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能使用非強制方式的就不用強制方式,能用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就不用單方強制的方式,能用自治的方式就不用他治,遵照先市場後社會、再政府的選擇標準,實現治理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化和市場化;
最後
這種模式主張,在憲政框架下,所有公共治理主體都應當權責一致,確保沒有權力不受監督,沒有權利不受救濟,所有公共治理主體都要依法承擔違法責任,尤其要確保過罰相當、罰當其責。
我國當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這在一定程度上集中體現為公域之治模式的轉換。世界範圍內的公域之治模式的變革,應當對我國公共治理模式的確立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發生的社會、經濟和管理危機,推動了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理論研究的範式變革。以“治理”為代表的新理論範式提出了多元的、自組織的、合作的和祛意識形態式的公共治理模式,打出了“良好治理”的旗幟。一種新型的行政概念應運而生,即拋棄傳統公共管理的壟斷和強制性質,強調政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共同作用;不再單單指望政府去做什麼和提供什麼,而是希望政府能充分挖掘各種管理和統治工具的潛力;不要求政府整天疲於應付,而希望政府有自知之明,做自己應做和能做的事;不強求自上而下、等級分明的社會秩序,而重視網路社會各種組織之間的平等對話的系統合作關係。綜合起來就叫公共治理,這是一種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祛意識形態的公共行政。這種新型的行政就是“治理”式的行政。治理理論就是這種新型行政在理論上的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