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科技產業化創新委員會
民政部關於取締“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的公告來源:
公告第211號
經查,“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英文簡稱CHC)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屬於非法民間組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決定對“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及其非法設立的相關機構予以取締。
特此公告。
民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依法取締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
一、“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英文簡稱CHC)
二、“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設立的主要二級機構
1.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創新工作委員會 (簡稱“CHC創新委”)
2. CHC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簡稱“CHC高健委”)
3. CHC全國高科技高校素質教育教材研究編審委員會(簡稱“CHC教編委”)
4. CHC全國高科技質量監督促進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科監委”)
5. CHC全國高科技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簡稱“CHC教培委”)
6. CHC全國高科技智慧財產權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知權委”)
7.CHC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食產委”)
8.CHC全國高科技管理工作委員會(簡稱“CHC科管委”)
9.CHC全國高科技農業循環產業發展中心(簡稱“CHC農發中心”)
10.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品牌推進委員會(簡稱“CHC品牌委”)
11.CHC深圳專家委員會
12.CHC戰略研究室
13.CHC深圳市國科苑高技術產業化研究所(簡稱“CHC國科苑”)
14. CHC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委員會(簡稱“CHC建產委”)
15. CHC全國新農村建設實施委員會(簡稱“CHC農建委”)
16. CHC全國高科技節能減排中心(簡稱“CHC節能減排中心”)
17. CHC全國高科技動漫遊戲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動漫委”)
18. CHC全國高科技市縣產業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簡稱“CHC市縣中心”)
19.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標準計量委員會(簡稱“CHC高標委”)
20.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公關協作委員會(簡稱“CHC公關委”)
21. CHC全國產業經濟國情調查辦公室(簡稱“CHC國情辦”)
22. CHC全國助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助老委”)
23. CHC全國高科技推廣工作委員會(簡稱“CHC推廣委”)
24. CHC全國高科技投融資委員會(簡稱“CHC投融委”)
25. CHC全國高科技人才工作委員會(簡稱“CHC人才委”)
26. CHC全國高科技企業發展委員會(簡稱“CHC高企委”)
27. CHC全國高科技產業化海峽西岸協作委員會(簡稱“CHC海西委”)
28. CHC全國高科技鄉村產業國際發展委員會(簡稱“CHC鄉產國際委”)
29. CHC全國高科技三農發展促進委員會(簡稱“CHC三農委”)
30. CHC全國高科技校車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校車委”)
31. CHC全國市場準入研究中心(簡稱“CHC市場準入中心”)
32. CHC全國中藥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中藥委”)
33. CHC全國高科技休閒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休閒委”)
34. CHC全國汽車服務高科技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汽服委”)
35. CHC全國高科技量子產業發展中心(簡稱“CHC量子中心”)
36. CHC全國信息產業化發展委員會(簡稱“CHC信產委”)
37.CHC全國金銀珠寶工藝品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寶產委”)
38.CHC全國高科技日化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日化委”)
39.CHC全國城鄉一體化協作委員會(簡稱“CHC城鄉委”)
40.CHC全國生態產業國際發展委員會(簡稱“CHC生態國際委”)
41.CHC基因研究院
42.CHC全國礦業技術產業化委員會(簡稱“CHC礦產委”)
43.CHC全國新能源產業化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CHC新能委”)
三、上述非法組織設立的其他機構
民政部依法取締“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
來源:民政部網站
5月17日,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以下簡稱“全國高協組織”)及其非法設立的相關機構宣布取締。 經查,“全國高協組織”是一個由李恆光等人長期操控、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活動,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法社會組織。該非法組織打著所謂“九部委協作聯盟”的旗號,騙取社會信任,非法設立了大量分支機構。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全國高協組織”非法設立了“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全國高科技建築建材產業化委員會”、“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等40餘個委員會、中心、研究所(室)等二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又非法下設三級、四級機構數百家,層層蔓延,機構眾多、成員複雜。“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大多冒用全國性組織的名義,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食品衛生、農業農村、建築建材、智慧財產權等諸多領域大肆開展評比表彰、培訓認證、項目合作、會議會展等活動,招搖撞騙,並以相應的公司作為配套執行機構,斂取錢財,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全國高協組織”的非法活動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秩序,干擾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取締“全國高協組織”這一非法社會組織,及時打擊該組織的非法活動,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有序環境,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對於該非法組織負責人涉嫌犯罪的行為,有關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民政部同時公布了依法取締的“全國高協組織”及其設立的相關機構名單,請社會各界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取締“全國高協組織”答問
來源:民政部網站
今年5月17日,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民政部依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以下簡稱“全國高協組織”)及其非法設立的相關機構宣布取締。然而,近日這一被民政部明令取締的“全國高協組織”下屬機構“全國品牌認證委”仍在堂而皇之地活動,給海南一企業認證頒牌。 為進一步打擊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提醒公眾謹防上當受騙,有效維護社會組織發展有序環境,民政部有關負責人8日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全國高協組織”是如何被發現的?
答:2009年12月以來,民政部接到多起舉報,稱有打著“全國**委員會、中心、研究所(室)”名義的組織,未經登記以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經過初步調查,發現這些組織均有一個共同的源頭,即“全國高協組織”。民政部隨即對該組織進行立案,並開展了深入細緻的調查。調查發現,該組織是一個機構眾多、體系龐雜、手段多樣、欺騙性強的非法社會組織。
問:該非法組織開展活動的主要手法和領域有哪些?
答:“全國高協組織”實際上是一個假借國家機關背景,冒用全國性社會團體之名,以“推進高技術產業化”為由,依託其配套公司作為執行機構,行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實的非法組織。其活動手法多種多樣,涉及領域遍布各行各業。
首先,“全國高協組織” 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打著“九部委協作聯盟”的旗號,擅自以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名義在社會上非法開展活動。
其次,“全國高協組織”採取賣招牌的方式,在社會上非法設立眾多二級、三級、四級分支機構,層層複製。一方面,“全國高協組織”非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大多冠以“全國高科技**委員會”等名稱,並以這些名稱為招牌,迷惑和欺騙公眾,為其非法開展活動大開方便之門。另一方面,由於這些非法組織無法開設銀行賬戶,“全國高協組織”要求其分支機構必須設立或者依託一個在工商登記註冊的公司作為業務執行機構,為其經濟往來、斂取錢財提供便利;“全國高協組織”的業務配套執行機構思可達高技術產業化中試有限責任公司則在其中占相應乾股(有的高達51%),或者向其收取品牌管理和諮詢服務費。其分支機構設立下一級機構時,也採取類似手段。
第三,該非法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的活動遍布全國,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農業農村、智慧財產權、建築建材、食品健康、質量監督、國情調查、人才工作、助老產業、金融、對外合作等諸多領域,非法開展評比表彰、培訓認證、項目合作、會議會展等活動,大肆牟取經濟利益。
問:該非法組織的危害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全國高協組織”對外宣稱是由“國家九部委”為共同推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而組建的協作聯盟,其虛假宣傳和非法活動,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全國高協組織”非法設立的一些機構還以我國政府工作平台的名義與多個國家的政府部門進行交往並開展合作,損害了我國政府國際形象。
二、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全國高協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向多個國家機關發函,要求參加其活動或進行合作,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擾。如該非法組織下屬的“全國新農村建設實施委員會”向各地行文,組織縣委書記培訓班等。
三、對經濟社會秩序構成隱患。“全國高協組織”假冒國家部委的名義,開展的活動涉及經濟社會諸多領域,已形成了一個龐大的非法組織體系。由於其欺騙性較強,致使不少不明真相的人參與其中。該組織的大量非法活動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構成隱患。
四、破壞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全國高協組織”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自行設立二級分支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再設立三級分支機構,層層下設,特別是自2009年以來,膨脹迅速。由於缺乏約束,其分支機構基本處於自行繁衍、自我複製的狀態,該非法組織以這種方式已繁衍出各類下級機構數百家。“全國高協組織”的活動已明顯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嚴重擾亂了我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秩序。
問:該組織與有關國家部委有沒有關係?
答:經過向有關部門核實,有關部門均明確表示與“全國高協組織”無關,也從未以所謂“九部委”名義共同發起成立這一組織。在調查過程中,有關部門對民政部門的工作給予了大力配合,堅決支持取締該非法組織。
問:取締後的社會效果如何?
答:取締“全國高協組織”,揭穿其真實面目,有助於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範意識,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取締決定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反響良好。同時,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產生了強大的震懾作用,“全國高協組織”一些分支機構如“全國高科技健康產業工作委員會”、“全國高科技智慧財產權工作委員會”有關責任人主動向民政部上繳了印章、宣傳材料等非法物品,並表示立即停止非法活動。
問:取締後對該非法組織及其負責人如何處理?
答:一是該非法組織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目前,該非法組織主要責任人李恆光已因涉嫌犯罪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執行逮捕;二是如果有人繼續以被取締的非法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將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公眾發現仍有以該非法組織或其分支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
問:單位或個人與該非法組織及其責任人的糾紛如何處理?
答:社會上其他單位或個人與該非法組織責任人的糾紛,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有關責任人員或單位利用該非法組織或其分支機構名義從事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是對李恆光個人以“全國高協組織”名義實施行為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舉報;
二是對其他個人或單位以“全國高協組織”或其非法設立的下屬機構名義實施行為的,可以向相關公安機關舉報。
問:民眾如何避免被社會上的類似組織欺騙?
答: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各級民政部門,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只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才能在社會上依法開展活動。公眾若對社會組織的合法性存有疑問,如果其使用的是全國性社會組織名稱,可以直接登錄“中國社會組織網”進行查詢;如果其使用的是地方性社會組織名稱,可向當地民政部門進行查詢,以確定身份,謹防上當受騙。
下一步,民政部將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對此類組織的查處力度,打擊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保護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組織發展的有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