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全國食產委努力為促進我國高科技食品產業的良性快速發展,為我國經濟繁榮昌盛和全民健康做出貢獻。全國食產委的基本工作模式是:政府行為推動、市場模式實施、動態聯盟協作、促進產業升級;主要協作聯盟服務對象是各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和全國從事食品產業六大類,即農副食品加工產品、食品加工、飲料酒類、菸草、烹飪、加工設備(及38箇中類、177個小類)等生產和經營的團體。
第三條 全國食產委堅決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求實創新的方針,接受“全國高科技產業化協作組織(CHC)”的領導和監督,並同時註冊北京高協高科食品技術有限公司作為全國食產委的業務配套執行機構,受理有關的經濟、法律和業務實施工作。
第四條 全國食產委按照“政府行為推動,市場模式實施,動態聯盟協作,實現產業升級”的工作模式,開展以下工作:
1、協調配合相關政府部門,在食品產業領域大力推進有機農業基礎業、有機食物、有機食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的產業化發展工作。
2、協調配合相關政府部門,對食品產業企業、產品進行項目評估、評價、評定和科技成果鑑定,制定科技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指導企業的建設與發展,科學規避投資風險,推動食品產業升級。
3、協調配合相關政府部門,為在食品產業經濟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中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產品,搞好品牌塑造,進行典型引路,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推介和表彰。
4、協調配合相關政府部門,搞好企業自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標識、標準、質量認證工作,依法保護所屬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並提供法律諮詢、承辦法律事務。
5、為全國食品領域的產業化協作成員單位,提供政策指導、行業信息、協調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6、組織全國食品產業領域相關單位,開展國內外學術研討、專業培訓、科技推廣交流等活動,提高食品產業發展水平。
7、組織全國食品產業領域相關單位,廣泛開展食品科學知識普及等專項活動,推廣科學飲食方法,建設從餐桌開始的“把住病從口入”管理體系,提高全民身體健康素質。
8、組織全國食品產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編纂、出版食品學術科研成果期刊、專著,製作具有高品位的經典食文化影視作品,推動食文化事業發展。
9、為有實力、有能力、有業績的企業家、科學家搭建研究院(所)、研發基地、產業中心等專業平台,提升企業和產業發展高度。
第五條 凡模範遵紀守法、認同全國食產委管理規程、符合全國食產委協作工作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與全國食產委相關工作,成為合作或協作成員。合作成員的主要形式為集體成員,集體成員單位可申請組建區域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委員會,申辦全國食品產業領域內的相關(專業)產業發展中心、專業委員會或成員單位。
第六條 成員條件
1、區域委員會、地方委員會 凡願遵守全國食產委規程、積極參加全國食產委活動的食品行業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全國食產委區域委員會和省、自治區地方委員會,負責區域範圍內的高科技食品產業各項工作。(主任任期三年、專業合作三年)
2、專業委員會、產業發展中心 凡願遵守全國食產委規程、積極參加全國食產委活動的食品行業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全國食產委XX專業委員會,負責全國本專業領域的產業化協作工作。(主任任期三年、專業**產業發展中心合作三年)。按照全國高協組織規定:區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必須於批准成立後三個月內,在全國食產委配套的業務執行機構參與下,設立經工商局註冊的各專業委員會配套的業務執行機構(獨立法人單位)後,方可開展工作。
3、成員單位 凡願遵守全國食產委規程、積極參加全國食產委活動的食品行業生產和經營做出重大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全國食產委的成員單位。
4、委員、專家委員、顧問委員 凡願遵守全國食產委規程、熱心支持高科技食品產業工作的食品行業的專家、企業家或社會活動家,均可聘為全國食產委委員或專業委員會委員、專家委員、顧問。每位任期三年,屆時,凡符合條件者,繼續聘任;凡違反全國食產委管理規程或觸犯刑律者,將被免去聘任資格。
第七條 審批手續
區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機構,由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相關資料),報全國高協組織審核備案,經全國食產委批准後,即可開展工作。
成員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相關資料),報全國高協組織審核備案,經全國食產委批准後,即可成為全國食產委成員單位。
委員、專家委員、顧問委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相關資料),根據本人從事食品行業的業績,報全國高協組織審核備案,經全國食產委常委會批准後,即可聘為全國食產委委員、專家委員、顧問委員。
第八條 按照全國高協組織規定,全國食產委所屬分支機構必須於批准成立後三個月內,在全國食產委配套的業務執行機構參與下,設立經工商局註冊的各專業委員配套的業務執行機構(獨立法人單位)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九條 成員的權力和義務
1、權力:
(1)所屬委員會成員有權使用“中國●食產”會徽標識。
(2)可對全國食產委和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可優先參加全國食產委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
(4)可優先參加全國食產委或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和國際會議;
(5)可優先在全國食產委刊物上發表論文並取得全國食產委編印的有關資料;
(6)可在本區域內開展全國食產委業務範圍內規定的業務工作;
(7)可在自己的產品介紹中、在各種活動中冠以“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成員單位”字樣;
(8)可以享用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系統的各種信息資源;
(9)可以邀請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系統的專家顧問指導工作;
(10)可在全國高科技食品產業化委員會的“國家食品網、國家食品採購網”站上登載各成員單位的產業信息、動態。
2、義務:
(1)遵守全國食產委管理規程;
(2)執行全國食產委的決定、完成全國食產委委託的有關工作;
(3)積極參加全國食產委組織的會議和各種活動;
(4)積極在全國食產委指導下開展工作;
(5)按約定時間向全國食產委配套的業務執行機構支付管理諮詢服務費用。
3、職責:
(1)遵守國家的各項法規政策和全國食產委的各項規定,與各專業委員團結一道、合作共進;
(2)所屬委員會在不直接從事經營情況下,積極推動、促進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有關工作,力爭成為本領域學科帶頭人或專業優勢單位;
(3)重要問題及時向全國食產委匯報。每年1月17日前,上報上年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畫;
(4)凡召開地區性、全國性和國際性會議或舉辦大型活動時,應提前將會議或活動計畫上報委員會審批,經批准後再下發通知;
(5)所屬委員會副主任及部門領導有增減時,應及時上報委員會備案;
(6)所屬委員會要監督保障配套的業務執行機構進行合法、有效的工作,並做到財務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辦責任書上的承諾;
(7)所屬委員會實行自主經辦、法律責任自負的原則;其業務執行機構要依法按時辦理工商企業註冊,依法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條 全國食產委所屬成員配發統一標誌及名片式樣。
第十一條 全國食產委成員單位退出,應書面報告全國食產委,並交回印章、任命通知等相關證件。退出後,不得再以本委名義對外開展工作;如繼續活動,為不合法活動,全國食產委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全國食產委成員如有嚴重違反全國食產委規程行為的,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全國食產委設立專家委員會,作為專業配套部門,承擔全國食品行業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的諮詢服務和協作工作。
第十四條 全國食產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下設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全國食產委各區域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各協作單位。
第十五條 全國食產委全體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1、修改全國食產委工作管理規程;
2、宣布任命選舉和免去常務委員;
3、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4、審議全年工作計畫;
5、審議有關決議;
6、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食產委常務委員,由委員推薦、上級任命組成常務委員會,其職權是:
1、在全體委員閉會期間,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
2、審議和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協作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
3、審議和決定正、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4、審議和決定免去下屬機構負責人的任命;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籌備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7、向全體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國食產委對不同專業由常務委員會批准設立產業(專業)委員會。各分支機構按全國食產委規程規定接受全國食產委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全國食產委根據需要設定日常辦事機構和相應工作人員,但涉及經濟、法律事務全部由業務執行機構“北京高協高科食品技術有限公司”受理。
第十九條 全國食產委開展活動的費用主要來源有:
1、全國食產委配套業務執行機構合法經營的收入;2、成員單位或個人自願提供的贊助費3、上級單位及其業務執行機構的撥款。
第二十條 全國食產委標識由九顆紅星、CHC和科技花組成。九顆紅星呈上半圓均勻排列,代表發起組織“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的國務院九個部委;CHC為全國高技術產業化協作組織的英文縮寫;科技花表示高科技;下半圓的英文為China Food Industry (CFI)[“中國·食產”]。
第二十一條 全國食產委管理規程解釋權屬於全國食產委。規程中如與國家政策、法規和全國高協組織的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政策、法規和全國高協組織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