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範圍
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通常,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對意外傷害定義是: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也就是兒童受到的意外傷害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
作用
少年兒童生性好動,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比較差,再加上家長安全意識也不夠強,所以幼兒在日常生活中或者遊戲活動中發生意外的機率顯然較成人高,意外傷害被視為幼兒的一大殺手。據調查顯示,目前意外傷害已經成為我國14歲以下兒童的第一死因,具有發生率高、死亡率高的特點。如溺水、中毒、動物咬傷、建築物倒塌、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玩耍打鬧致傷等,都是當前意外傷害和死亡的重要因素。
兒童投保意外險,主要目的是為防範和規避少兒日常意外風險,當風險一旦發生時,為少兒提供的是實實在在的保障。而從家庭理財的角度來說,少兒投保了意外險,發生意外險,也能從一定程度上降低家庭經濟的負擔,是家庭增值得降低風險必不可少的。
賠付標準
當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當事人人身受到損害,或殘疾,甚至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損害賠償的請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種類
兒童具有生理和經濟特點而導致其成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可以通過購買不同的保險來轉移。
目前市面上少兒險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兒童意外傷害險[2]、兒童健康醫療險及兒童教育儲蓄險,這也是根據孩子面臨的三大風險來定的。這些產品的共同特徵就是在孩子成長階段,就開始給他們提供健康及教育儲蓄保障。孩子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是家長們最為關注的問題。
兒童健康醫療保險
健康醫療保險可防範兒童成長過程中由於疾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造成的風險,預防兒童在罹患疾病後不會因為經濟上的原因而無法得到優質、快速的醫療服務。部分醫療保險是同時包含了幾項醫療保險,像是慧擇少兒全力醫療保險組合方案,這樣的保險比較全面的涵蓋了孩子的日常醫療範圍,因為我們在選擇健康醫療保險儘量選擇這樣的涵蓋面廣的
兒童意外傷害保險
兒童對新鮮事物的好奇和缺乏規避危險的意識等特點決定了兒童的意外傷害事故較其他人群高。該類保險可以積極防範兒童成長過程中由於外部突發的意外事故而產生的風險。
兒童教育金規劃
孩子的教育是一件大事,是父母的重要責任和義務。教育的過程是持續的,背後所需要付出的經濟代價是高額和巨大的,需儘早準備。這就要求父母為孩子將來的教育費用作長期性的準備計畫,帶有強制儲蓄的概念,以確保孩子將來獲得高質量教育所需的資金。
投保注意事項
看清理賠項目
辦理意外醫療理賠時,並不是拿著所有藥費單據找保險公司就能全額報銷的,而是有選擇性的報銷。比如床位費、進口藥品等是否報銷,各家公司規定都不同。所以,家長買意外險之前要弄清哪些費用可以報,哪些費用不能報,是全額報還是按照一定比例報,以免到時候與保險公司產生糾紛。
看清保障範圍
家長在為孩子購買兒童意外傷害保險的時候要看清保障範圍,不要認為只要買了意外險,孩子發生了意外就都有了保障。例如:少年兒童不小心燙傷了,認為就可以獲得理賠或獲得全部保額的理賠,但是根據保險公司的相關條款,燙傷必須要達到什麼程度才可以獲得理賠,而理賠的多少要根據傷殘的等級支付保險金。也就是說,理賠是有條件的,這一條件主要是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根據各家保險公司的相關條款,目前兒童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範圍以死亡和傷殘為主,而有的只保死亡。但在險種名稱上卻有可能都稱為意外保險。這一點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應該看清條款後再決定。
看清保額
根據《保險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勞動能力,且沒有工資收入,因此在確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額時,是按照一個人10年的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的。多數地區的少兒身故保額不超過5萬元,所以友邦的暢遊旅行意外險規定,60天至17周歲的被保險人只能選擇意外傷害保額不超過5萬元的搭配。而上海、北京、廣州等地少兒身故最高保額10萬元。因此,在為孩子選擇兒童意外傷害保險時,應當注意身故保額的限制,超出保額部分無效。
保險理賠
一、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和燒傷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1)的規定,按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Ⅲ度燒傷,本公司根據《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2)的規定,按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乘以該項燒傷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
四、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時,本契約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