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11、12月出生的小公民在年齡劃分上受到歧視。他們在年滿六周歲時只能延緩一年入學。
眼望同齡者上學,卻享受不到六歲入學受教育的平等待遇。並因而在未來的升學就業等方面缺乏與同齡人平等的競爭基礎。
我國在其他方面劃分年齡時,也普遍以公曆1月1日作為標準,比如計算周歲、升學、就業、退休、結婚等等。甚至兒童注射疫苗,也並未將11、12月出生的孩子作為第二年的幼兒,這足以證明這些兒童在身體發育及智力方面的正常。應與同齡兒童一視同仁,怎能將他們作為另類,在入學上差別待遇?況且這種影響將是長久的一生!
作為公民,建議:修改教育法實施細則附則中相關不合理規定,採用符合正常計算年齡方法(1月1日--12月31日)。還1999年及新世紀在年末出生的小公民公平的受教育機會,為他們的未來提供公平競爭基礎,保障這些“少數民族”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