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民公田

漢代經營國有耕地和安置流民的一種方法。漢代的國有土地稱為“公田”,除了使用士兵、服役農民耕種之外,還“假”(出租、借貸)給百姓,徵收一定的假稅,稱為“假民公田”。

簡介

東漢政府還採用“假民公田”的辦法,來解決小農破產流亡問題。遇到災荒時,政府把國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川林澤租借給流民進行生產。接受假田的人,在頭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稅的待遇,幾年以後,就要向國家繳納40%以上的假稅,並承擔其他封建義務。如使用公家的牛耕種,則要交更多的假稅。因此,租種公田者,實際上成為被束縛在國有土地上的國家佃農。從永平九年(66)到元興元年(105)的40年間,東漢政府假民公田近20次。

流民安置

大量流民被安置在國有土地上,使國家增加了收入,流民也暫時得到生產、生活的條件。但是,假民公田既不能抑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也不能阻止小農的破產。相反,在豪強地主把持政權的情況下,往往是“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詐起”,假與貧民的公田,同樣會被兼併,結果都是使“豪右得固其利”。

評價

假民公田既不能抑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也不能阻止小農的破產。相反,在豪強地主把持政權的情況下,往往是“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詐起”,假與貧民的公田,同樣會被兼併,結果都是使“豪右得固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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