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制裁

小額信貸審查風險及預防政策對借款人的有關資格資質進行審查,是借款契約簽訂的前提,也是借貸行為必不可少的程式。 貸款審查是一項細緻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

什麼是信貸制裁

信貸制裁銀行對於逃避信貸監督,違反金融政策、借款契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的借款人,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必要的措施,從經濟上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影響。信貸制裁是信貸監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契約,規範企業行為,合理利用資金,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是為了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提高貸款質量,降低貸款風險

信貸制裁的措施1

1、對不合理占用的貸款計收加息,罰息。

2、強制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3、對借款企業不按借款契約規定的用途使用,或隨意將貸款轉借他人以及用貸款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貸款銀行可提前收回這部分未到期的貸款。

4、追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

5、停止發放部分或全部貸款。

6、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小額信貸審查風險及預防政策

對借款人的有關資格資質進行審查,是借款契約簽訂的前提,也是借貸行為必不可少的程式。審查的重要意義在於評估貸款風險的大小,近而決定貸款交易的成功與否。
一、審查風險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緻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再實踐中,有些商業
(二)沒有盡職調查在實踐中,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檔案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造成信貸風險。
(三)判斷錯誤
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發麵進行專業的判斷。在實踐中,大多
二、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註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註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三)關於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戶;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淨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四)關於擔保對於保證擔保的,對擔保人的資格、信譽、履行契約的能力進行調查。
三、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為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係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三)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的不明的轉賬行為,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監督並及時制止。
(四)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五)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六)借貸關係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係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貸款。
(七)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係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四、貸款審查的建議
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風險判斷建立在過去的審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過去曾按時還本付息就放鬆審查,或減少調查程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
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對於貸款數額大,周期長,或者借款人用於特定用途的貸款,應當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並就有關事宜提供專家意見。

參考文獻

  • 張金城,王紅梅主編.《商業銀行實務》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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