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

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 Inner Mongolian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IMMA )是內蒙古全區性的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

基本信息

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 Inner Mongolian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IMMA )是內蒙古全區性的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會員由來自經內蒙古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轄內從事“只貸不存”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等組成。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成立於2009年7 月22 日,總部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內蒙古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並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一、協會宗旨

協會以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職能。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水平,最佳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小額信貸從業人員素質,提升行業整體形象,促進小額信貸行業健康發展。

二、主要業務

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將以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小額信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總體目標,圍繞行業自律、行業維權、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等四個方面開展以下業務:
(一)組織會員履行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二)依據小額信貸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小額信貸行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信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小額信貸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違反小額信貸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行自律性處罰。
(六)對涉嫌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及時報告自治區金融辦,並做好自治區金融辦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小額信貸行業合法權益。
(八)參與自治區金融辦等政府機構組織的有關小額信貸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小額信貸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九)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和自治區金融辦反映妨礙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十)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十一)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自治區金融辦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十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節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十三)協調會員與小額信貸客戶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十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信貸行業聲譽。
(十五)組織開展各類崗位專業培訓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繼續教育等工作。
(十六)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自治區小額信貸機構與境內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和交往。
(十七)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十八)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小額信貸知識。
(十九)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養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二十)承辦自治區金融辦等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內蒙古小額信貸協會(以下簡稱
協會),英文名稱為Inner Mongolian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縮寫為IMMA。
第二條 協會是由自治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和從事“只貸
不存”業務的公益性、互助性的小額信貸組織組成的全區性小額信貸行業自律組織,是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並在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以開展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提供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宣傳職能。強化組織協調和服務水平,最佳化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小額信貸從業人員素質,提升行業整體形象,促進小額信貸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內蒙古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並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小額信貸行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信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小額信貸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六)對涉嫌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及時報告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並做好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信用評級,發
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小額信貸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等政府機構組織的有關小額信貸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小額信貸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反映妨礙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信貸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
關係,協助自治區金融辦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小額信貸客戶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信貸行業聲譽。
四、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組織開展各類崗位專業培訓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繼續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內蒙古小額信貸機構與境內外同業之間的聯繫和交往。
(三)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小額信貸知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內蒙古自治區金
融工作辦公室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轄內從事“只貸不存”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五)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六)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第十四條的一、二、四、五項),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取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審查並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各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自治區金融辦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審議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
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金融界和小額信貸機構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審查並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名單,報會長決定;
(五)簽發協會的日常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以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負責監督本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協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諮詢、培訓、融資等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和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審查同意,並報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
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前,須在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
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內蒙古自治區金融辦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22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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