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產品協定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貿易組織於1996年12月9日至13日達成的協定。於1997年4月1日生效。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

簡介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貿易組織於1996年12月9日至13日達成的協定,於1997年4月1日生效。它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和申請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自願參加,但參加方在《信息技術產品協定》承擔的義務是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的,因此所有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可獲得好處。在參加主體上,它類似於諸邊貿易協定,在適用對象上,則與多邊貿易協定相同,可稱為“次多邊貿易協定”。協定包括序言、4個條款及1個附屬檔案組成。規定了信息技術產品的範圍、關稅及其它稅費削減、實施期,以及擴大產品範圍的進一步談判等內容。附屬檔案是模式及產品範圍,包括附表A:協調製度稅則號清單和附表B產品清單。

協定的宗旨

提高社會水平及擴大商品生產和貿易的目標,實現信息技術產品全球貿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勵世界範圍內信息技術產業的不斷技術進步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了擴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參加方委員會。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的背景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後新達成的協定。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和申請加入WTO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均可參加該協定,但需要提交關稅減讓表,產品清單等檔案,並獲得《信息技術產品協定》已有參加方的審議通過。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世界貿易組織在新加坡召開第一次部長級會議。會議期間,29個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簽署了《關於信息技術產品貿易的部長級會議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即《信息技術產品協定》,簡稱為《信息技術協定》。宣布協定將開放到1997年4月1日供各成員和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觀察員簽署加入,必須達到有占世界信息技術產品貿易90%以上的參加方接受才生效。
1997年3月26日,在美國和歐盟的極力推動下,共有40個國家和地區宣布加入《信息技術產品協定》,他們的信息技術產品貿易額超過了全球信息技術產品貿易額的90%,因此該協定於1997年4月1日生效(到2003年4月25日,共有59個國家和單獨關稅區參加)。這些國家和地區政府宣布同意落實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宣言,在1997年7月1日前削減計算機和通信產品關稅。由於《信息技術產品協定》無法獲得世界貿易組織的全體成員的支持,不得不採用類似於諸邊協定的方式,僅適用於簽字方,未實現多邊化實施該協定,並給簽字方保留敏感項目及較長期減讓時期的靈活性。協定生效後,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了“擴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委員會”。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的主要內容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簡稱ITA)的主要內容有序言、條款與附屬檔案。序言闡明了協定的宗旨:考慮到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在信息產業發展及全球經濟強勁增長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會水平及擴大商品生產和貿易的目標,實現信息技術產品全球貿易的最大自由化,鼓勵世界範圍內信息技術產業的不斷技術進步。主要條款規定了信息技術產品的範圍、關稅及其它稅費削減、實施期,以及擴大產品範圍的進一步談判等內容。附屬檔案是模式及產品範圍,包括附表A:協調製度稅則號清單和附表B:產品清單。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的基本原則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只是一個關稅削減機制。雖然協定也規定要審議非關稅壁壘,但不需要作出約束承諾。成為《信息技術產品協定》參加方,必須遵守四條原則:第一,承諾必須涵蓋協定所列全部產品,對於產品範圍不存在例外,但對於敏感產品,可以延長降稅實施期,但必須削減至零關稅;第二,所有產品必須削減至零關稅;第三,其它稅費必須約束在零,削減非關稅措施;第四,參加方削減關稅及其它稅費的措施併入《1994年關貿總協定》所附各自減讓表中,在《信息技術產品協定》承擔的義務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參加方削減信息技術產品進口關稅的措施也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所有成員。換言之,尚未參加該協定的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只享受權利(免費搭車者的好處),不承擔義務。這是與諸邊貿易協定不同之處。在參加主體上,它類似於諸邊貿易協定,在適用對象上,則與多邊貿易協定相同,可稱為“次多邊貿易協定”。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適用產品範圍

協定的附屬檔案包含2個附表,附表A列出所涉協調製度稅則號或部分分稅號,分為2節:第1節:計算機等產品;第2節:半導體生產和測試設備及零部件。附表B為無法按協調製度分類的新產品清單,只對具體產品進行了描述,各參加方根據產品描述確定這些產品各自的編碼,即無論在協調製度中如何歸類。信息技術產品協定涉及的產品很廣泛,約300多個稅號,主要集中在協調編碼制第84、85和90章,個別產品在第38、68和70章。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計算機及軟體:計算機系統、筆記本電腦、中央處理器、鍵盤、印表機、顯示器、掃瞄器、硬碟驅動器、電源等部件;以磁碟、磁帶或唯讀光碟等為介質。
2.電訊產品:電話機、可視電話、傳真機、電話交換機、數據機、送受話器、應答機、廣播電視傳輸接收設備、尋呼機等。
3.半導體、半導體生產設備:各種型號和容量的晶片及晶片;包括多種生產半導體的設備和測試儀器、如蒸汽析出裝置、鏇轉式甩乾機、刻機、雷射切割機、鋸床及切片機、離心機、注射機、烘箱及加熱爐、離子注入機、顯微鏡、檢測儀器,以及上述產品的零部件和附屬檔案。
4.科學儀器:測量和檢測儀器、分色儀、分光儀、光學射線設備等。
5.其他產品:文字處理機、計算器、現金出納機、自動提款機、靜止式變壓器、顯示板、電容器、電阻器、印刷電路、電子開關、連線裝置、電導體、光纜、複印設備、計算機網路(區域網路、廣域網設備)、液晶顯示屏、繪圖儀、多媒體開發工具等。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實施期

協定規定按照1997年開始到2000年,分四個階段,每個階段下調進口關稅25%,最終將信息技術產品進口關稅降為零。
2000年已開發國家參加方的信息技術產品已實行零關稅,開發中國家參加方可以延長關稅減讓實施期,最長至2005年1月1日,但按六個階段均等削減至零,屆時全球95%以上的信息技術產品將實現自由貿易
對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減讓,由於各參加方的發展情況不同,因此他們選擇的產品在數量上和部門範圍上也不相同,有的參加方在其他稅費與非關稅措施未作承諾,都想通過更長的實施期,為各自目前一些相對落後的產業部門提供較為充裕的發展時間。但到2005年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結束時,該協定可能完全納入多邊貿易規則框架。

《信息技術產品協定》參加方

阿爾巴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中國、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法國、喬治亞、德國、希臘、中國香港、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約旦、韓國、吉爾吉斯、拉托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中國澳門、馬來西亞、模里西斯、摩爾多瓦、荷蘭、紐西蘭、挪威、阿曼、巴拿馬、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國台北、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截止2003年4月25日共60個參加方,含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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