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前身為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民族小組委員會(簡稱“小組委員會”)是聯合國保護人權機構之一,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下屬機構。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47年9月號決議的授權設立。初建時由12名成員組成,後依照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334號決議和1978年第21號決議,改為按地域分配名額,非洲國家7名、亞洲國家5名、西歐和其他國家6名、拉丁美洲國家5名、東歐國家3名,共26名。委員們均以個人身份任職,並不代表國家。任期為4年。1999年7月27日,依照聯合國經社委員會的決定,該小組委員會正式更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介紹

該委員會職能自該小組成立以來,有不斷發展和擴大的趨勢。1947年第一屆會議上規定其職能是:承擔研究項目,特別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進行研究,就防止與人權和基本自由有關的任何類型的歧視和保護在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人等問題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建議;履行經社理事會或人權委員會賦予的任何其他任務。1949年,人權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小組的職能:根據宣言積極履行義務,向人權委員會就防止任何有關人權和基本自由之歧視以及保護種族、民族、宗教和語言的少數人提出建議。為保證小組委員會履行其職責,人權委員會於1988年通過了1988/43號決議,適當地提高了其成員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獨立地位,並提出了一系列方針以指導小組委員會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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