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該委員會職能自該小組成立以來,有不斷發展和擴大的趨勢。1947年第一屆會議上規定其職能是:承擔研究項目,特別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進行研究,就防止與人權和基本自由有關的任何類型的歧視和保護在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人等問題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建議;履行經社理事會或人權委員會賦予的任何其他任務。1949年,人權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了小組的職能:根據宣言積極履行義務,向人權委員會就防止任何有關人權和基本自由之歧視以及保護種族、民族、宗教和語言的少數人提出建議。為保證小組委員會履行其職責,人權委員會於1988年通過了1988/43號決議,適當地提高了其成員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獨立地位,並提出了一系列方針以指導小組委員會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