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目錄
第一章 民事案件立案概述
第一節 法院立案概述
第二節 民事案件立案概述
第三節 民事案件立案相關問題法律規定及其理解適用
第二章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概述
第一節 侵權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第二節 侵權損害的歸責原則和賠償原則
第三節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
第三章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概述
第二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第四章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概述
第二節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第五章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概述
第二節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第六章 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概述
第二節 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第七章 特殊侵權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特殊侵權糾紛概述
第二節 特殊侵權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特殊侵權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特殊侵權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第八章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糾紛概述
第二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第九章 相鄰關係糾紛的立案標準
第一節 相鄰關係糾紛概述
第二節 相鄰關係糾紛立案標準與關鍵
第三節 相鄰關係糾紛立案技巧
第四節 相鄰關係糾紛立案典型案例評析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1992年7月14日)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2008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全國法院立案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年9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31日)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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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歷史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日趨頻繁,競爭不斷加劇,國內社會結構調整、新舊體制交替進一步加快,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各種利益衝突也逐漸顯現,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呈現出日益複雜、多樣化的趨勢。通過司法途徑,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這些社會矛盾和衝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是人民法院所承擔的重大使命與光榮職責。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審理裁決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是審判活動的第一關,沒有立案工作,就不可能存在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立案庭既是重要的審判業務庭,又是人民法院與民眾和社會各界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人民法院的“對外視窗”和“形象工程”。做好立案工作,事關法院工作的全局。
對於廣大民眾而言,到法院立案是他們將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必由之路。申請手續是否符合程式規定,提供材料是否達到立案標準,選擇法院是否符合有關管轄規定等等問題,既直接關係到訴訟申請能否被法院受理,也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有力維護。
文摘
(二)依法審查,有限受理
社會矛盾和糾紛極為複雜,往往包含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民族的甚至宗教的因素,不同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分別擔負著不同的職責,解決糾紛的渠道和方式是多方面、多層次的,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適宜進入司法程式進行合法性審查。因此,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中,要貫徹依法審查、有限受理的原則,對於每一類糾紛都嚴格按照法定的立案標準,並結合政策、形勢、審理條件等因素全面考量,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實踐中具體應遵循以下要求:
1.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從主管、管轄、當事人主體資格、訴訟材料及其內容是否齊備等各個方面,對於起訴進行審查,在保障訴權的同時,防止訴權濫用和惡意訴訟。正確把握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標準,防止出現該立不立、立案不當、亂爭管轄權和推諉管轄的現象,對於當事人的起訴適度審查和引導,避免引起“起訴難”的問題。
2.在案件受理,尤其是新類型案件的受理問題上,認真研究,慎重受理。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大小,標誌著司法介入社會糾紛的程度,法律不要求法院包攬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和糾紛,事實上也不具備這種可能。基層法院在案件受理問題上,要把握幾個標準:一是法律、司法解釋未明文規定由法院受理的糾紛,要在認真研究法律關係性質的基礎上,慎重受理;二是按照主體平等性、權利的可處分性等特徵,正確判斷新類型糾紛的性質,對於確屬民事糾紛的案件,可在依法審查的基礎上予以受理;三是充分考慮社會矛盾的複雜性和特徵性,對於某些受理時機尚不成熟、社會影響範圍大的敏感案件,要講究工作方法,把握好受理時機和條件,不能因為受理不慎,影響社會穩定,必要時可暫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