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依據
根據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國務院第 162 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務院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車船使用牌照稅與車船使用稅一同廢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徵車船稅。
稅目稅額表
汽車車船稅法稅額變化表 | ||
排量車船稅額度車船稅額度 | 前 | 後 |
1.0升以下 | 60-360元 | 不變 |
1.0升-1.6升 | 360-660元 | 300-540元 |
1.6升以上-2.0升 | 660-960元 | 360-660元 |
2.0升以上-2.5升 | 960-1620元 | 660-1200元 |
2.5升以上-3.0升 | 1620-2460元 | 1200-2400元 |
3.0升以上-4.0升 | 2460-3600元 | 2400-3600元 |
4.0升以上 | 3600-5400元 | 不變 |
從新調整的稅額標準可以看出,雖然仍將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七檔,但將2.0升及以下的稅額幅度降低。
收費標準
2012年車船稅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車船稅法規定,車船稅按排量劃定7檔,其中,1.0升以下每年僅需60元至360元;1.0升至1.6升為360元至660元;從1.6升開始,就出現了逐步上調,1.6升至2.0升每年需交660元至960元;最高一級為4.0升以上,稅額達到3600元至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