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佛機編〔2011〕49號)及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區級黨政機構和鎮(街道)機構的實施意見》(明機編〔2011〕19號)》精神,修訂區環境運輸城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軌道交通、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污水處理、市容環境、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和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軌道交通、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污水處理、市容環境、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職權。一、職責調整
1、劃入區國土城建水務局道路交通(含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2、將城市道路、地方公路、交通設施養護職責劃至區公路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區環境運輸城管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軌道交通、公路及城市道路行政、港口行政、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市容環境、污水處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區實際擬訂行政管理措施和實施辦法;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業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應的宣傳教育活動和行業統計工作。
(二)根據全區總體規劃以及上級相關的發展規劃,會同區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環境保護、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水陸運輸、港口碼頭、市容環境等專業性專項規劃、中長期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類建設規劃。
(三)推行環境綜合整治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等國家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實施對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各鎮(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推動綠色創建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的政策,並貫徹執行。
(四)負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流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審批,組織區域流域環境評價、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執行國家和地方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控制名錄,實施“三同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理。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佛機編[2011]49號)及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區級黨政機構和鎮(街道)機構的實施意見》(明機編[2011]19號)精神,修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是處理區紀委日常工作的機構,在區委和佛山市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佛山市高明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是主管全區監察、審計工作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依法行使紀檢、監察、審計主管部門職權。
一、主要職責
(一)督促檢查上級和區委、區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區委、區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協助區委、區政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鬥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各項廉政制度。
(三)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本區行政機關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的情況,保證政令暢通;負責推進全區的糾風工作。
(四)檢查和處理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行為和案件;調查和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必要時可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五)受理對黨組織、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黨組織、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受理對監察對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企業和民眾對行政失當的投訴和處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六)在審批許可權內,決定對黨組織、黨員的紀律處分,決定或解除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
(七)管理紀檢政務監察派出(駐)機構工作;指導下級紀檢、政務監察工作;組織紀檢政務監察幹部業務培訓。
(八)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
(九)向區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或向區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審計建議。
(十)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庫辦理財政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進行審計;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本級政府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十一)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對本級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對區屬公有企業和公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五)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六)對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七)對區屬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八)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審計機構就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十九)運用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進行監督;對影響行政效能的行政過錯實行責任追究;推進政府績效評價、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評工作。
(二十)對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及區黨政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進行督辦,及時反饋督辦落實動態;對督查督辦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收集問責線索,並對問責線索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問責的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式。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設13個職能室。
(一)辦公室
負責常委會、全委會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有關工作;承擔檔案印發、機要通信、保密檔案、行政事務、接待以及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綜合分析、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擬訂審計業務制度和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年度計畫和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對上級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協調、搞好紀檢、監察和審計系統的信息、保密等工作;研究分析紀檢、監察和審計系統組織建設情況;負責區紀檢政務監察和審計機關派出(駐)機構及其人員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委(局)退休幹部、計生及工、青、婦等方面工作。
(二)執法監察綜合室(掛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以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的名義監督檢查各鎮(街道)和區直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檢查落實執行上級有關規定的情況;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的執法監察和政務監察工作;對政府採購、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以及有關招投標實行監督,並依法處理涉及招標投標的違紀違法行為;負責做好區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建議、議案和提案工作;承辦特邀監察員的選聘、聯絡和日常管理。
(三)調研教育室(掛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小汽車定編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和宣傳報導工作,總結推廣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教育的先進經驗;負責對全區黨風黨紀問題和政紀問題的調查研究,抓好對黨員、幹部的紀律教育;負責監督檢查和研究分析全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組織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開展紀檢、監察理論研究並擬定有關規定、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及報告;開展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廉政卷宗工作以及預防、治理腐敗工作;負責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小汽車定編、審核、呈批、編後管理工作。
(四)信訪室(掛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和電話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以及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負責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領導同志交辦、批辦的信訪件和辦理工作;督促、催辦轉請下級紀檢政務監察部門承辦的控告、申訴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核查有關信訪案件線索;調查了解突出的民眾信訪問題;編報重要信訪信息;協調、指導全區紀檢政務監察系統的信訪工作。
(五)紀檢監察室(掛案件管理室牌子)
負責監督檢查黨員、監察對象執行黨紀、政紀的情況;負責查辦區紀委、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立案的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負責指導各鎮(街道)紀委(紀工委)、區直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及區紀檢政務監察和審計機關派出(駐)機構的案件查辦工作;負責全區違紀案件的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及統計分析等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六)審理室
負責審理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和本委(局)檢查處理的案件;審理按規定範圍審核備案的案件;審理複議和複查的案件;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申訴;協調、指導全區紀檢政務監察的案件審理工作。
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等文書;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對所有審計報告進行覆核,查驗結論;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審計成果的綜合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審計執法行為;承擔內部審計的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審計專業技術考評等工作。
(七)糾風室(掛區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區治理公路“三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作風的建設情況,提出糾正不正之風的工作意見;督促、檢查、指導對不正之風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指導全區的糾風工作;負責治理全區公路“三亂”的日常工作。
(八)效能監察室(掛區人民政府行政投訴中心牌子)
承擔對行政機關行政效能監察的職能,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問題和行為的投訴與處理;組織開展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考評工作。
(九)督查室(掛區公職人員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區委、區政府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的督查工作;對上級或本級黨政領導的批示、指示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辦並及時向領導匯報;做好上級黨委、政府各時期中心任務貫徹落實情況反饋;對新聞媒體提出的重要批評、建議和意見進行督查;對督查督辦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收集問責線索,並對問責線索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問責的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式。
(十)財稅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各鎮(街道)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根據上級授權,組織審計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組織審計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專項資金;組織區級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審計和審計調查,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行政事業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直黨群機關、行政機關、政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企業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屬公有資產、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區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派駐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向區直部門派出(駐)十三個紀檢組(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分局),向各鎮(街道)派出四個紀工委(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分局),分別負責所派出(駐)的區直部門和各鎮(街道)的紀律和政務績效監督工作,編制由區紀委(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實行單列統一管理,根據區紀委(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的授權開展工作。具體設定另發文規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及派出(駐)13個區直機構的人員編制共87名。其中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人員編制48名。紀委書記1名由區委常委兼任,副書記、常委、副局長、局務委員共10名。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局長由區紀委書記兼任,常務副局長由區紀委副書記兼任。室主任13名,室副主任4名。
總審計師1名,按副科級領導職務配備。
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派出(駐)13個區直機構人員編制39名(其中第九紀檢組人員編制4名,第十三紀檢組2名,其餘紀檢組各3名)。組長13名,副組長14名(其中第九紀檢組副組長2名,其餘紀檢組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