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佛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佛山市高明區黨政機構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佛機編〔2011〕49號)及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區級黨政機構和鎮(街道)機構的實施意見》(明機編〔2011〕19號)精神,修訂佛山市高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是主管國土資源、房地產、建設規劃管理、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建設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水務建設管理、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國土資源、房地產、建設規劃管理、建設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水務建設管理、人民防空和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職權。一、職責調整
將道路交通建設、軌道交通建設職責及其行業管理劃轉至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區國土城建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水資源管理,測繪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建設規劃管理、城鄉建設管理、建築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管理、房地產業管理、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防災減災、抗震、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我區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國土資源管理、建設規劃管理、建設行政管理、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負責貫徹執行。
(二)貫徹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護政策,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三)負責建設用地審核和報批工作。制定和審核農用地轉用、徵收(用)土地、補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征(收)用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負責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未利用地的規劃利用;負責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管理。
(四)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審批,以及企業轉制土地估價結果備案、授權經營等土地處置方案初審業務;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管理,審核發布土地市場動態信息;負責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履約管理,以及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業務的指導和監管;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
(五)負責全區地籍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土地統計等工作;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以及地價動態監測;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審定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統計;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轄區內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維護和管理測量標誌;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七)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管理、儲量登記、統計、地質環境保護,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對探礦權、採礦權的申請材料審查提出意見,辦理採礦登記審批發證;組織礦產資源調查和審核、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普查工作,掌握地質災害的分布,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地質災害評估行業從業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和信譽檔案管理;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
(九)承擔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任務;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制度;負責查處國土違法案件;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十)負責轄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轄區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並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按照許可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的城市規劃驗收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負責全區鄉、村莊規劃區內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區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內城鄉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規劃管理信息開發套用管理、城市規划行業(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報建)的技術進步及科學研究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工程測繪行業管理和業務管理;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城建檔案的檢驗、鑑定、接收、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本部門職權的違反城鄉規划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十三)承擔指導城鄉建設的責任,負責規範、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
(十四)負責全區建築業管理。包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審查,建設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先進建築科技的引進、推廣套用。
(十五)負責全區房地產業管理。監督指導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品房預(銷)售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房屋面積測算和房屋產權登記;負責住宅維修資金的管理;負責物業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資金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公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改造的管理。
(十六)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管理;組織編制城鎮的燃氣發展計畫,指導全區燃氣工程的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對轄區內的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招投標活動進行具體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和造價管理、監督。
(十八)負責國土城建、水務、園林綠化建設行業相關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和教育培訓。
(十九)負責指導和協調各鎮(街道)的水務建設規劃,對水務工程建設實行行業管理,對水域、水務工程進行管理和監控,指導各鎮(街道)的水務管理機構完成各項水務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全區國民經濟總體計畫、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配置和防洪論證工作。
(二十一)擬訂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區水務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控;研究提出有關水務規費計收、水務工程的財力管理和水務經濟調節意見。
(二十二)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套用工作,以水務信息化促進水務現代化;組織貫徹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程、規範,擬訂本區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十三)組織、指導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區河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工程的安全監督。
(二十四)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訂水土保持的工程規劃與措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二十五)負責本區供水行業的管理;組織編制本區供水專項規劃,監督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協調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全區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六)負責本區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做好城市建設中排水、排污管網的規劃,組織實施排水、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實施城市建設區內排水排污管網的建設;監督排水、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工作;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負責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水文監測和供排水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調解部門之間及區之間的水事糾紛,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協助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二十八)承擔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工作。
(二十九)負責協調開展區內人民防空工作。
(三十)負責全區的防震減災工作,制定防震減災的綜合防禦措施,管理重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本地區震情監測工作和地震應急工作。
(三十一)負責全區土地、建設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房產、規劃信息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套用、維護等工作。
(三十二)負責聯繫氣象、防雷管理部門的工作;管理歸口單位及下屬單位;指導行業協(學)會的工作。
(三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設2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黨務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接待、後勤等工作;負責綜合組織、協調綜合性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等工作;負責全局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實施本局行政績效管理工作;負責辦文指南的編印工作;負責全局統籌匯總數據的統計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黨群、工青婦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派出機構和歸口管理事業單位的行政、黨群紀檢等工作。
(二)督查科
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開展反腐敗工作;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和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工作;管理本局監察工作網路,指導局屬機構和單位落實日常監察工作事項;受理檢舉、控告、辦理紀檢信訪、行政投訴,處理、督辦民眾來信來訪;負責區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建議或意見)的辦理、協調和督辦工作;協助區紀委派駐局紀檢組、政務監察和審計局第九分局開展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交辦的重要工作和局重點工作的督促督辦工作。
(三)計財科
負責土地、礦產、水務等規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使用財政資金的水務、綠化建設、建築和安裝工程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控,負責水務工程竣工決算內部工程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控,負責水務工程竣工決算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管理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金應收款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審核應返還各鎮(街道)土地開發成本,核定區、鎮收益分配,並負責上繳國家、省、市的各項收費的核對工作;擬訂機關財務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財務賬及直屬單位財務內審;負責行政辦公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
(四)政策法規和審批服務科
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水務、市政園林、人民防空和抗震救災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為行政決策工作提供法律與政策支持;負責重要政策的研究及評估分析;負責辦理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清理、審定、彙編工作;負責本部門普法工作;會同相關單位(科室)審核土地、房屋徵收等相關政策性檔案。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統籌、協調、整合等工作;負責全局行政審批事項的督辦工作,擬定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措施並推進落實;負責城鄉規劃、建築業、房地產、國土、水務、市政、園林綠化等行業市場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執法人員資格預審、報送、培訓、執法證管理工作。
(五)執法科(掛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執法監察大隊牌子)
負責開展轄區內土地、規劃建設、工程建設、礦產、測繪、地質環境保護、水務和燃氣執法巡查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水務、規劃、工程建設和燃氣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水資源、測繪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資源、水資源、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水務和燃氣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法制工作,監督和落實行政執法共同責任制;負責對全區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協助、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等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城市人防建設規定的行為;負責本科室技術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和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區耕地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用地項目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臨時用地和宅基地審批工作;制定和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新增耕地驗收的審核;負責擬定本地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政策,落實土地徵收、安置補助工作;做好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做好土地用途管制;參與報市和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負責本科室技術管理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區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轄區內土地利用現狀更新調查、變更調查及資料庫建設,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現狀動態監測;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開展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評定、實施及成果驗收、公布,組織、指導建立基準地價的動態監測系統及數據上報工作;負責土地權屬調查和確認、土地登記發證、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土地統計、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本科室技術管理工作。
(八)土地市場科
擬訂實施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政策;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管理,審核發布土地市場動態信息;負責擬訂全區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及規定;負責地價動態監測並實施地價監控;擬訂土地供應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管理;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的審核;負責授權經營等土地處置方案初審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企業轉制土地估價結果備案;負責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履約管理;負責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負責計收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閒置費。負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負責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負責本科室技術管理工作。
(九)房屋產權管理科
負責全區房地產業管理,擬訂和落實促進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屋權屬確認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和監督;負責房屋測繪、核實管理;負責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資質和誠信手冊管理;負責房屋權屬權糾紛調解工作;負責擬定房屋徵收年度計畫,落實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工作;負責房地產業統計數據收集、匯總和分析;指導房地產行業協會工作。
(十)住房保障和物業管理科(掛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我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促進政策和管理制度,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對鎮(街)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評;負責白蟻防治管理;負責房屋管理和修繕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誠信手冊管理;負責小區物業管理備案,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負責處理物業管理投訴、糾紛;負責相關的統計數據收集和匯總;指導行業協會工作。
(十一)用地規劃科
負責本局規劃管理評審技術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本局城鄉規劃方面的技術管理和新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轄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項目(除管線、道路和軌道交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規劃選址,並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全區建設用地(含各項管線工程、道路工程和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用地)的規劃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負責全區鄉、村莊規劃區內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報建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負責城鄉規劃工程測繪行業標準管理;參與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等違反規劃的行為。
(十二)建設規劃科
負責全區各類建設項目(除管線、道路和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區建設工程(除管線、道路和軌道交通工程)規劃放線和驗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工程項目(除管線、道路和軌道交通工程)的城市規劃驗收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負責全區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等違反規劃的行為。
(十三)城鄉建設和市政管理科(掛區燃氣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創建宜居城鄉工作的組織實施;參與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擬定村鎮建設的政策,負責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負責統籌全區綠道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各項管線的可行性研究和規劃選址,並按照管理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全區各項管線、城市道路的規劃管理,按照許可權核發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區各項管線、城市道路的規劃放線、驗線管理工作和規劃條件核實;參與全區管線、城市道路規劃方案會審和竣工規劃驗收;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城市道路除外)建設的行業管理;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城市道路除外)建設項目施工圖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及竣工備案;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管理;組織編制城鎮的燃氣發展計畫,指導全區燃氣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燃氣和園林綠化建設行業相關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的管理;參與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等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負責市政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的科技發展與科技套用工作,擬定市政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上述領域相關技術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等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套用、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專家評審。
(十四)建築業管理科(掛區推廣散裝水泥辦公室牌子)
負責對房屋建築工程建設過程(包括勘察設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備案)的監督管理;核發房屋建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牽頭規範和整頓房屋建築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從業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房屋鑑定)及人員的資質、資格和信譽檔案管理,督促解決拖欠房屋建築工程款和協助解決工人工資問題;負責對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招投標和造價諮詢管理、審圖、檢測等工作和各鎮(街道)建築業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具體實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除外)的質量安全監督;負責房屋建築科技發展與科技套用工作,擬定房屋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上述領域相關技術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等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房屋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套用、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專家評審;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工程節能管理。負責全區推廣散裝水泥套用及禁實工作;負責房屋建設工程指導建築工程類行業協會工作。
(十五)水務建設科
組織編制全區水務發展規劃、防洪排澇規劃、內河涌整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包括水庫、堤圍、水電站、水船閘、節制閘、電排站、內河涌整治、市政城市排水等工程)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全區大型農田水利基本設施建設,監督執行建設管理程式;牽頭組織整頓和規划水務建設市場秩序,負責全區水務從業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及人員資質、資格和信譽檔案管理;負責全區水務工程設計檔案審批(核);負責本局水務技術管理工作,為水務業務科室和下屬單位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水務行業的科技發展與科技套用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水務行業相關技術規範、規程和技術標準等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推廣套用工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的技術協調,負責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套用;負責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主持重大水務科技項目攻關工作;負責組織大中型水務建設項目的專家評審;負責指導水務學會工作。負責全區水務工程開工業務申請報告的審查,負責水利《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指導、組織工程驗收工作;負責全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招投標與造價管理、審圖、檢測等工作和各鎮(街道)水務建設管理機構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在建水務工程進度和工程量統計工作。
(十六)水資源管理科(掛區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規劃、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組織建設項目的取水論證工作,審核和發放取水許可證;協助水資源費的計核及徵收工作;負責入河湖排污口的設定審批工作,負責監督入河湖排污口水質工作,審核和發放《入河湖排污許可證》;負責全區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指導供水行業年度供水工程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監督和指導供水行業水費徵收工作;負責全區節水工作的推廣、指導工作,負責排水、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區排水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和發放《城市排水許可證》;負責中心城區A區排水、排污管網及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十七)水利工程管理科(掛機電排灌管理總站牌子)
負責指導和督促全區區直、各鎮(街道)基層水利管理單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設施(包括堤圍、水船閘、山塘水庫、機電排灌站、水電站);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編制全區面上小型農水設施、電排泵站、應急度汛工程和水毀工程的維修年度計畫,並協助開展維修工作;負責對全區水庫、水船閘、機電排灌站的安全鑑定及報廢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審查(批),組織協調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協助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計核及徵收工作;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批);辦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工程項目申辦房地產權證的核准;負責審批和發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許可證,協助計核和徵收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管理範圍占用費工作;負責工程破堤(壩)的核准;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經行政許可的非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的跟蹤管理、竣工驗收。承擔水庫移民(三峽移民除外)後期扶持工作。
(十八)信息測繪和地礦科
負責本局信息化規劃管理、項目管理、系統軟體管理及相關培訓工作;負責本局信息化系統數據標準和服務管理;負責上級業務部門信息化項目在本局的推廣套用及與本局系統的銜接,配合與我局相關的區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及套用;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編制我區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航空攝影及遙感數據獲取和管理,維護全區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及測量標誌,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和維護測繪基準體系,審定我區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負責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分發服務和保密管理,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管理,管理地圖的編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載工作;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和統計;對轄區的測繪單位和進入轄區的測繪部門進行資質審核,負責測繪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和信譽檔案管理;規範和監管我區測繪市場,指導測繪學會工作;負責城鄉工程測繪行業管理和業務管理;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和監督,負責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工作,調處採礦權爭議和糾紛,協助查處有關違法案件;負責審核、徵收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查、地質遺蹟保護的各項規劃、計畫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進行備案;負責全區國土資源、城建檔案的檢驗、鑑定、接收、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統籌全區地理信息資源建設,規範和監管我區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指導地理信息套用服務;負責基礎地理信息平台規劃和建設,負責地理信息數據標準和套用標準的制定實施和質量管理;負責全區城鄉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規劃管理信息開發套用管理、城市規划行業(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報建)的技術進步及科學研究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修編)、年度方案制定及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備案、地質災害評估行業從業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和信譽檔案管理;負責本科室技術管理工作。
(十九)三防綜合科(掛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督促建立和健全各級三防機構,落實防汛工作責任制;編制和修訂全區三防應急工作預案;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風、防旱工作,對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防風、防旱調度;負責汛期收集水雨風情和險情災情信息,並報送有關部門和相關領導;組織實施全區三防物資倉庫、三防信息中心、水務智慧型信息化系統、閘站群監控系統等建設,負責全區水利閘站群監控工程的建設管理,以及維護和升級改選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全區防汛搶險技術培訓,指導各鎮(街道)開展三防演練工作;組織三防值班,負責三防經費和三防物資的管理使用。負責全區三防物資倉庫、三防信息中心年度計畫的編制。
(二十)防空抗震科(掛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地震局牌子)
結合我區實際,擬訂我區人民防空建設有關規定以及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我區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空間的平時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實施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檢查監督人民防空建設情況,協助查處轄區內違反城市人防建設規定的行為。依法審批、綜合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對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負責監督、管理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負責我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組織實施防空警報網的規劃與建設、維護與管理,組織警報試鳴與演習工作;組織制定我區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醫療救護、搶險搶修、物資和水電供應以及其他各項保障方案;組織訓練我區人民防空專業隊伍、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組織公民進行防空訓練。指導鎮、街人防指揮所開展人防工作;負責我區人民防空的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積極籌建區人防戰備指揮所,建立完善的人防組織指揮體系;管理我區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組織我區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的研究,實施人民防空技術標準;戰時組織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並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積極配合城市防衛作戰,支援全線工作;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宜;負責地震監測預測、震情速報、群策群防、地震台站等日常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科技工作和合作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地區地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對在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審核;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制定本地區地震監測預測規劃;管理本地區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組織開展震情跟蹤、地震災情速報、異常核查等工作;管理地方地震台站;指導和監督地震應急工作;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管理有關單位編制的地震應急預案;監督檢查本地區避難場所的設定管理、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人員編制127名。其中:局長1名由區政府副區長或副處級領導兼任,常務副局長、副局長、局務委員共10名;科長20名,副科長29名。
可配備總工程師2名,聘任期間享受副科職的經濟待遇或專業技術聘員待遇。
五、其他事項
(一)中心城區A區排水管網(系統)建設管理職責劃分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中心城區A區(範圍劃分詳見明府辦〔2010〕237號文)排水、排污管網及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日常維護。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污水處理設施(廠)、與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相銜接的收集污水管網設施(含化糞池)及污水處理後尾水排放管網設施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中心城區停車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劃分
中心城區停車場所的專項規劃由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牽頭,會同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區公路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區公安消防大隊共同負責;城市道路停車位的具體規劃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停車場所、道路停車位建設和日常的養護及管理由區公路局負責;車輛停放秩序由區公安交警依規依法管理。
(三)全區綠道網規劃建設管理職責劃分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是全區綠道規劃和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A區綠道網規劃、建設工作。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牽頭組織監督全區綠道管理、維護工作,負責中心城區A區綠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戶外廣告管理職責劃分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涉及在道路橫斷面最外側人行道以內和中心城區城市廣場、公園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事先徵求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意見。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及各鎮(街道)分局按許可權負責戶外廣告的日常巡查和執法管理。區公路局負責轄區內國道、省道、縣道用地範圍及公路控制區內戶外廣告的施工許可、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佛山市高明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