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曾在四川宜賓市一中學習,1968年從部隊轉業到國營三江機械廠任宣傳幹事,1981年任宜賓地區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1985年任副主任。是四川省宜賓地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委員會常務理事。余忠銀經過自學苦鑽,掌握了律師業務的全面知識,並在理論研究上也多有建樹。他調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以來,承辦了大批疑難案件,受到社會好評。1982年開創了宜賓地區首家常年法律顧問業務,掌握了工作方法,創造了新的經驗,為全區起到指導作用;1985年擔任副主任後開創承辦涉外非訴訟業務,代理宜賓地區實業開發公司到深圳與香港永聯成有限公司總裁王永聯談判,為代理方挽回98萬元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辦理涉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經驗。
訴訟案
1985年初在全區首次開展律師見證業務,在辦理程式、出具律師見證書、錄相存檔等方面,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同年春,率先接受行政執法機關--宜賓地區稅務局的聘請,作為代理人參與古苓藺縣食品綜合服務公司訴宜賓地區稅務局稅務罰款糾紛案。這是全省稅務系統第一件罰款行政案件,引起省內稅務系統和社會各階層的極大轟動,經過一審、二審、重審,並驚動了最高人民法院,歷時4年多,終以稅務局的正確執法行為勝訴。經此一案,名聲大震。在承辦宜賓縣工商行訴宜賓地區百貨採購供應站的行政劃撥房屋糾紛案的幾次訴告中,余忠銀代理百貨採購供應站應訴,歷時6年多終於勝訴。
契約糾紛
1994年承辦甘肅武威電力實業開發公司訴宜賓古龍洞麯酒廠補償貿易契約糾紛案中,在沒有具體法規的情況下,他運用自己掌握的理論知識參照國際上有關補償貿易的規定和慣例,與審判人員共同研討,終使被代理方甘肅武威電力實業公司勝訴。他的《怎樣當好常年法律顧問》登於《四川律師》 1984年第一期;《談談對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被滇、黔、川、桂、藏五省區1986年聯合召開的研討會選人會議專輯;《試論我國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於1986年法務部作為首選論文,參加上海企業法律顧問研討會,並在會上作重點發言,影響極大,該文登於《司法理論研究》1986年第11期,後《四川律師》也選入登刊。《試論股份制企業內部的法律關係》被四川司法廳選入《參考資料》1988年第4期,評價頗高。此外,尚在各刊物上發表過10餘篇論著。他被選參加四川司法廳"三制"(承包、租賃、股份)理論研討會並作重要發言。余忠銀擅長辦理經濟、外資、股份制、聯營。金融、稅務、智慧財產權、專利、海商等方面國際國內法律事務。1989年被《四川日報》社、省司法廳聯合評選為優秀律師,並獲通令嘉獎,曾多次獲"先進工作者"稱號。他對法律事務的信條是:法律至高無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