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式服刑

休假式服刑

休假式服刑,是某些罪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現象。假釋變成“提前釋放”,保外就醫成了“保而不醫”,監外執行相當於“重獲自由”,身負命案監外執行後竟再殺人。減刑假釋,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權力尋租”的誘惑下,日益演變成特權之人逍遙法外的通道。違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打擊“高牆內腐敗”須堵住制度“後門”。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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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是一種人性化的司法政策。《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三種情形可暫予監外執行: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說的直接點,監外執行一要符合條件,二是暫時措施,三不能因監外而“不管”。

2014年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嚴查背後的司法腐敗

行動中,對於保外就醫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山東省成都市石家莊市等多地都明確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也將被收監執行。

但從一些“逍遙獄外”的案例來看,有的系偽造病情;有的對監外執行多久沒有期限;還有的存在“脫管漏管”現象,罪犯不但不按規定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還四處旅遊、“聯繫不上”。

違法方式

現實中,享受“休假式服刑”的絕非普通罪犯。正如新華社報導總結的,有的有權力背景,有的以金錢開道,還有些人有“內部關係”。正是憑藉這些“能耐”,一些罪犯走通了制度“後門”,找到了逍遙法外的通道。從查處的情況來看,可以“逍遙獄外”,享受“高牆特權”的人包括:

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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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難脫權力隱身衣。

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准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

有錢人

方式:金錢開道。

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總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雲南一罪犯高價購買他人頸椎錯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醫”。

內部人

方式:高牆內開啟“綠色通道”。

遼寧省營口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某等3人利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務便利受賄。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林崇中家屬賄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原教導員塗某,以及做取保候審鑑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使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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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式服刑緣於制度設計尚存“後門”。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監外執行”規則設計尚不健全,從審批到監管,規定籠統,加上司法、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缺乏溝通,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窘境。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說,“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繫,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例如,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廣東省電白縣原教育局局長陳建明,被裁決暫予監外執行後被縣法院從看守所提走,但他並未被送到相關部門監管,法院等部門均不知其去向達8年之久。

2、缺少透明公開的程式,極易使得“監外執行”成為“法外之地”。

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鑑定,但對於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說,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鑑定的歪風。因此,由於法規滯後、審批流程過於簡單,監督難以到位。例如,1990年頒布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梳理過往案件發現,不少違規者監外執行都是由於網民媒體的曝光才被發現。

3、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

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台賬,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對審判前未羈押、審判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存在無從監督的問題;此外,如何準確把握保外就醫條件中“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標準,也是個難以操作的問題。

監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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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認為,違法“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要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難以插手,才能遏制“監外執行”亂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說,人民民眾對“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判刑後,重罪輕判、花錢買刑、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短等現象反映強烈,這不僅直接影響罪犯矯正改造效果,且嚴重違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對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法治社會建設的傷害極大,因此要查處一批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

專家建議儘快完善修訂相關法律法官。吳三軍認為,應對保外就醫鑑定人資格、鑑定程式、鑑定書內容、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一旦發現鑑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保外就醫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在各個環節上進行周密設計,做到每個程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可以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必將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避免“監外執行”還要針對特權服務對症下藥。海南省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平說,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法”,完善監獄的醫療救治體系,減少監外執行需求,可以有效減少“保外就醫”過程中的尋租空間。

懲治措施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最新通報,2014年廣東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刑罰,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等12名廳局級幹部。

此外,山東收監66人,成都收監28人。權威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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