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監外執行,是一種人性化的司法政策。《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三種情形可暫予監外執行: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說的直接點,監外執行一要符合條件,二是暫時措施,三不能因監外而“不管”。
2014年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啟動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要求重點監督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嚴查背後的司法腐敗。
行動中,對於保外就醫的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定。山東省、成都市、石家莊市等多地都明確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醫條件,但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也將被收監執行。
但從一些“逍遙獄外”的案例來看,有的系偽造病情;有的對監外執行多久沒有期限;還有的存在“脫管漏管”現象,罪犯不但不按規定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還四處旅遊、“聯繫不上”。
違法方式
現實中,享受“休假式服刑”的絕非普通罪犯。正如新華社報導總結的,有的有權力背景,有的以金錢開道,還有些人有“內部關係”。正是憑藉這些“能耐”,一些罪犯走通了制度“後門”,找到了逍遙法外的通道。從查處的情況來看,可以“逍遙獄外”,享受“高牆特權”的人包括:
有權人
方式:難脫權力隱身衣。
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准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後5次被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
有錢人
方式:金錢開道。
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廣東省監獄、看守所有關人員收受張海親友賄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在轉監、虛假立功、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其兩次被裁定減刑總計4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滿釋放後潛逃國外。雲南一罪犯高價購買他人頸椎錯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醫”。
內部人
方式:高牆內開啟“綠色通道”。
遼寧省營口監獄原副監獄長李某等3人利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務便利受賄。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林崇中家屬賄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原教導員塗某,以及做取保候審鑑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使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
原因
1、休假式服刑緣於制度設計尚存“後門”。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監外執行”規則設計尚不健全,從審批到監管,規定籠統,加上司法、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在一些地方對接不暢,缺乏溝通,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窘境。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三軍說,“在實踐中,決定機關卻很少與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聯繫,被決定保外就醫的罪犯出監後,又不主動到派出所報到,罪犯釋放後很容易脫管。”例如,曾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廣東省電白縣原教育局局長陳建明,被裁決暫予監外執行後被縣法院從看守所提走,但他並未被送到相關部門監管,法院等部門均不知其去向達8年之久。
2、缺少透明公開的程式,極易使得“監外執行”成為“法外之地”。
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鑑定,但對於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海南省海口中院的一位法官說,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鑑定的歪風。因此,由於法規滯後、審批流程過於簡單,監督難以到位。例如,1990年頒布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早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梳理過往案件發現,不少違規者監外執行都是由於網民或媒體的曝光才被發現。
3、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存在監督盲點。
比如一些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台賬,有的罪犯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對審判前未羈押、審判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存在無從監督的問題;此外,如何準確把握保外就醫條件中“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標準,也是個難以操作的問題。
監督建議
業內人士認為,違法“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要杜絕自己人查自己人,使一些人難以插手,才能遏制“監外執行”亂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永勝說,人民民眾對“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判刑後,重罪輕判、花錢買刑、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短等現象反映強烈,這不僅直接影響罪犯矯正改造效果,且嚴重違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對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法治社會建設的傷害極大,因此要查處一批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對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
專家建議儘快完善修訂相關法律法官。吳三軍認為,應對保外就醫鑑定人資格、鑑定程式、鑑定書內容、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一旦發現鑑定人違法操作,嚴懲不貸。“保外就醫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在各個環節上進行周密設計,做到每個程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表示,當前很多政法單位建有公開的官方網站,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可以把有關文書放在網上公開,必將減少背後的“名堂”和“貓膩”,一些地方實施的減刑、假釋公開聽證制度探索值得推廣。
避免“監外執行”還要針對特權服務對症下藥。海南省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平說,提高違規者的違法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法”,完善監獄的醫療救治體系,減少監外執行需求,可以有效減少“保外就醫”過程中的尋租空間。
懲治措施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最新通報,2014年廣東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刑罰,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等12名廳局級幹部。
此外,山東收監66人,成都收監28人。權威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超過800“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