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起草全市有關公安工作規範性檔案,組織、指揮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響國內穩定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制定對策組織實施。
3、組織、指揮全市公安偵查工作,偵查政治、經濟、刑事及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處置重大案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4、組織、參與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
5、依法管理國籍,辦理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6、管理全市邊防檢查及邊防調查工作,組織、指揮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7、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8、依法維護、監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
9、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0、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11、檢查、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建設工作。
12、承辦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13、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14、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科學技術及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15、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16、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和重要宣傳的方針、計畫與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17、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18、指導、協調納入我市公安建制的企事業公安機構的工作。
19、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隊伍建設綜合指導科:負責起草全市公安政治工作要點、規劃;指導全市公安隊伍評先創優活動;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立功表彰和崗位目標及正規化管理;編輯政工簡報、信息、月報;負責文秘綜合及前衛體協工作。
(2)組織人事訓練科:負責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局管幹部管理工作以及黨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市直管和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辦理授銜事宜;研究擬定全市公安機關人事培訓的政策規定,檢查監督落實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3)宣傳科: 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宣傳思想工作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指導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全市公安幹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承擔公安機關影視和新聞報導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文化建設。
工會(婦聯、計畫生育、團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群團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紀檢委(與監察室、督察大隊合屬辦公):協助黨委抓好全市公安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系統紀檢案件的查處、指導和督辦工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方面的來信來訪,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的審計工作。督查大隊的職能:承擔市公安局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全市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指揮中心:下設:(1)指揮調度科;(2)信息科。負責對各警種、各部門執勤作戰實行統一指揮,受理110報警並進行先期處置,統一指揮調動各警種協調作戰。
(一)辦公室: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受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審核以局名義下發的檔案,編髮局有關信息及內部資料;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察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史志、保密、情報信息等項工作,以及公安統計、機要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
(二)戶政科:研究擬定全市戶政管理行政規章;指導全市戶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指導派出所建設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和安全防範工作。
(三)法制辦: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承辦全市教養審批工作,辦理市公安局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直接辦理市公安局承辦的刑事、治安案件法律手續。
(四)裝備財務科:負責公安機關的後勤保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編制和管理局機關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市公安機關後勤裝備建設的計畫、規劃;組織發放裝備、物資及民警服裝的計畫、調撥、供應。
(五)控告申訴科: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控告申訴工作,受理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接送、轉送、調查人民民眾提出的控告申訴案件。
(六)警衛科:負責首長、外賓警衛和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保衛,指導全市警衛業務基礎建設。
(七)出入境管理科: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戶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全市出入境口岸簽證事務,審批、管理不準出入境人員;負責全市的公安外事工作。
(八)監所管理科: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場所和羈押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九)610辦公室
(十)國內安全保衛支隊
(十一)刑事偵查支隊:下設:(1)案件偵查大隊(一大隊);(2)辦案指導大隊(二大隊);(3)反黑偵查大隊(三大隊);(4)預審大隊(四大隊);(5)基礎建設大隊(五大隊)。
掌握分析全市刑事犯罪的動.態,收集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察工作;承辦全市特大和疑難案件。
(十二)經濟保衛支隊:下設:(1)經保大隊(一大隊);(2)經警建設指導大隊(二大隊)。
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握重點企事業單位敵情、社情及政治動向;指導協調經濟系統發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指導、監督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指導企業單位公安保衛隊伍和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培訓工作。
(十三)治安巡警支隊:下設:(1)治安管理大隊(一大隊);(2)巡警建設指導大隊(二大隊);(3)防暴大隊。研究擬定全市治安管理行政規章;指導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的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公安機關防暴隊、巡警隊建設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四)刑事技術支隊:下設:(1)技術檢驗大隊;(2)法鑒所。負責全市刑事技術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負責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察及檢驗鑑定;承擔全市疑難痕跡物證的鑑定、複合,以及公安部門承擔的司法醫學鑑定工作;研究擬定全市公安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組織研究,開發全市公安專用裝備,實施技術監督;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五)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下設:(1)經濟案件偵查大隊(一大隊);(2)涉稅案件偵查大隊(二大隊);(3)基礎工作大隊(三大隊)。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象;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全市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十六)禁毒支隊: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承辦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協凋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十七)森林案件偵查支隊:下設:(1)案件偵查大隊(一大隊);(2)綜合指導大隊(二大隊)。
指導、監督全市森保工作,承辦偵查破壞森林資源的重、特大案件,組織全市森保方面的群防群治,建立重點森林資源檔案。
(十八)行動技術支隊
(十九)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支隊: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違紀犯罪動態,提供犯罪案件證據;制定全市信息安全和技術防範政策;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公安信息、通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發建立全市公安業務資料庫;指導和管理公安信息、通信網路有關技術建設工作;管理市內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通信資源;保障公安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二十)特警支隊:在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中,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依法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輪船、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等暴亂恐怖活動,緝捕嚴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並承擔緊急情況下的設卡堵截任務;承擔大型活動和重大政治任務的安全保衛工作;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打擊街面違法犯罪活動,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其他應當由特警承擔的機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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