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申請集資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有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
3、在銀行開設帳戶。
在申請集資的企業應向負責審批的銀行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1、集資申請書和集資方案;
2、營業執照副本;
3、近期會計報表;
4、其它應提供的材料。
監督
1、各級人民銀行要根據申請集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和集資方案,對企業全部資金來源和運用、經營狀況以及其它與集資有關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對經營性虧損的企業,不準集資。但經過考察,虧損企業集資用於有助於該企業發展或扭虧的項目,並有償付來源和能力,審查確認後可予以批准。
2、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寫明集資目的、範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 企業內部集資只支付利息,利率可高於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的幅度由審批的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確定。申請集資的企業要印製標準集資券,向負責審批的人民銀行提供票樣,經認可後方可使用。債券到期,由企業兌回銷毀。
3、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集資,企業在提報集資申請報告的同時,必須提供縣區級以上計畫部門批准的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正式批件。
4、對企業承包風險抵押金,人民銀行按規金管理條例和有關集資規定進行管理,投入全社會的集資規模內。實行承包制的企業要向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供企業承包的有關資料和承包協定書,人民銀行審核後發給批准書,企業憑批准書支付到期後的風險抵押金。批准的期限可與承包期一致。
5、企業承包風險抵押集資要專戶存儲,不得挪用。如確屬需要,只能用於企業流動資金的臨時周轉。
6、企業內部集資經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後,申請企業要填寫《集資申請書》,並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經濟實體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再經企業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最後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申請企業方可開始集資。
資金管理
1、企業集資收入的現金要存入開戶行結算戶後方可支用,不得坐支
2、企業開戶行應當在接到企業提交的《集資申請書》後,收入企業集資款。集資期滿的企業在支付還本付息現金時,開戶行憑集資企業提供的《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支付現金並留存作為人民銀行掌握專業行現金支出的依據。 凡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的集資款項,開戶行應拒絕其存入、支取集資現金。
3、企業集資資金必須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4、凡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的企業內部集資,開戶銀行不得強行扣收貸款,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支付還本付息現金。
5、企業內部集資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但不得公開上市轉讓。
6、人民銀行要對企業內部集資的投向、還本、效益等全部資金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會計處理
1、收到集資款時 借: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集資款
2、付職工集資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
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稅率20%。
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3、利息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