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關於加強股份制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管理的請示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企業股份制試點工作進展順利,但有些企業在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將企業內部職工股向企業外部擴散;有的將法人股分解給了個人;有的私下轉讓股份,甚至出現炒買炒賣繳款收據、認股指標的現象。這種混亂狀況如不迅速制止,勢必影響股份制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內部職工股只能由本企業職工持有。本企業職工的範圍為:(一)股份公司的在冊職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並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二)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工資關係仍在該股份公司的人員;(三)股份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四)股份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的離退休人員。

二、發行內部職工股股權證須報證券主管機關批准,由證券經營機構具體辦理,證券登記公司集中託管。股份公司應向證券公司提供全體職工和股東的花名冊等有關資料。

內部職工股以記名股權證為憑證,一人一戶一證,不使用股票。已經發行給內部職工的股票或其他有規範的股權憑證,須換髮為規範的股權證。股權證的格式統一由證券主管機關設計,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並設防偽標記。股權證須載明有關事項,標明“限於本職工持有”字樣,由職工本人簽章,加蓋公司股權證專用章。公司董事長應對股權證專用章的使用負責。

內部公司轉為公眾公司時,應將內部職工股權證換成股票,並按股票發行規定進行管理。

三、凡是股份公司增加內部職工股額,包括法人持股公司增資擴股時增加內部職工股、法人股轉為內部職工股、將股息紅利作為紅股分派給內部職工等,須報股份制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四、內部職工股份的轉讓,必須符合規定的轉讓條件,並只能在本公司的職工之間進行。職工調離企業,其股份可以帶走,如需轉讓,須轉讓給本公司的職工。職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如需轉讓股份,亦須轉讓給股份公司的職工。

上述股份的轉讓、繼承,均須到證券登記公司辦理手續和過戶登記。股份公司應將有關股份轉讓、繼承和帶走的情況在年底查核股東的書面報告中加以說明,並接受證券主管機關的檢查。

內部職工股轉讓的價格,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商定,公司可根據每股資產淨值和投資回報率予以指導。

五、對企業違反規定發行的股權證或股票,由證券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企業擅自發行的股權證或股票,應一律更換為企業債券,或由企業按發行時的價格和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退還現金。

(二)對於在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以下簡稱《規範意見》)頒布以前,已擴散到股份公司外部個人的內部職工股,由證券主管機關指定證券公司集中託管。股東須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到證券公司辦理託管手續,不交證券公司託管的,視同放棄股東權益,其股權證不受法律保護。

集中託管的股權證,其所有者要求轉讓的,比照第四條意見辦理。對不辦過戶手續的,股份公司不承認其權益。

(三)在《規範意見》頒布以後擴散到股份公司外部個人的內部職工股,應轉為企業債券,或由法人按發行時的價格予以收購,轉為法人股,並由股份公司按銀行儲蓄存款同期利率退回息金。對不按規定接受處理的,其股份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六、對一些單位通過職工集資以單位法人名義購買的股份,按如下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社團法人股,由該單位基層工會以法人名義持有。股份公司只發給一張股權證。基層工會要加強對集資的管理,只能在本單位職工內集資,並將集資職工登記造冊。從股份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按登記在冊職工的集資所占比例分發。職工需轉讓其集資份額,受讓者只能是本單位職工,並須經基層工會同意,按轉讓者原集資金額轉記受讓者名下,並在集資登記冊上更改記名。私下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基層工會轉讓以單位法人名義購買的股份,按法人股轉讓規定辦理。

(二)轉為投資基金收益券。各地經人民銀行批准,可設立投資基金,發行投資基金收益券。職工集資以單位法人名義購買的股份,可按發行時的價格轉換成投資基金收益券,由投資基金作為法人股持有,並按投資基金的有關辦法給個人投資回報。

七、各地(不含廣州、深圳市)應按上述要求加強管理,對股份制試點企業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在1993年3月底前報省聯審小組。對違反規定的公司,應責令其限期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股份制試點資格,責令其退還所籌股金;對非法進行股權證交易的,有關部門應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
199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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