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社會集資和企業債券兌付及發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23日湘政傳電〔1996〕15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去年以來,我省各企事業單位搞的各種集資包括內部職工集資和發行的債券陸續到期,其中多數能如期兌付,但也有少部分不能及時兌付,引起了民眾的不滿。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採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理企事業單位對個人債務的支付問題,不能失信於民,更不能由此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干擾經濟工作的正常進行。為此,現就做好社會集資和企業債券的兌付及發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處理社會集資和企業債券兌付問題,總的仍應按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1994〕42號檔案精神執行。誰籌資、誰受益、誰負責兌付。特別是由當地政府或部門舉辦的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的集資,要做好各自的清償工作。

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摸清當地社會集資和企業債券發行、兌付情況,及時做好本地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對公眾負債兌付的督促、協調工作,避免社會不安定情況發生。

三、各企事業單位要強化自身還債意識,千方百計籌措資金,保證按期兌付對個人的舉債。企事業單位在清償債務時,要優先清償對個人的債務,特別是社會公眾個人的債務。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負責督促,並協調好所屬企事業單位社會集資和債券到期兌付工作。

四、經企業債券主管機關批准發行的債券到期不能兌付,需銀行貸款或原承銷金融機構墊付的,發行人(舉債企業)和擔保人必須主動做好銀行或承銷的金融機構的工作,提前辦好轉貸或墊款等有關手續。對符合滾動發債條件的企業,必須按照現行審批程式,報經企業債券主管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任何企業和金融機構一律不得擅自發新債還舊債,更不得以此為由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非法集資,否則,有關責任人員要承擔一切責任。

五、禁止地方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向社會公眾或職工進行有償集資活動。除了民政部門按規定發行福利彩票、體育部門按規定發行體育彩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外,任何地方、部門、單位不得進行無償攤派集資。企業進行有償集資,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必須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進行。企業內部債券已合併到地方企業債券中統一管理,不單設券種。企業發行債券,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企業債券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向省計委申報發行計畫,到當地人民銀行辦理髮行審批手續。審批機關應嚴格把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關。經過批准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將發債資金專款專用,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及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防止債款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兌付。

六、對於違反《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24號)、《國務院關於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62號)、《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或超過批准規模發行債券以及採取各種非法形式亂集資的,到期如不能兌付公眾債務,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社會集資和債券風險意識。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方面要認識到通過發行債券向社會進行集資是籌集資金的一條重要渠道,必須依法進行;另一方面也要告誡籌資人和投資人,誰舉債誰償還,債券有盈利的一面,也有風險的一面。投資人應承擔債券不能如期兌付或因發行人破產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全額兌付,或由於債券轉讓困難而在急需用現時不能及時變現,以及因市場利率調高原債券利率不得調高而使債券投資收益相對降低,甚至因通貨膨脹而持有的債券不足以保值等風險。發行債券的企業要如實向投資者公告自己的經營狀況、籌資目的及效益預測和風險等情況。承銷企業債券的金融機構不得進行“本企業債券無風險”或“債券持有人不承擔債券風險”的片面性、誤導性宣傳,防止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時出現信用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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